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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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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 、党 代 表 工 作 室 工 作 制 度一 、党 代 表 工 作 室 是 各 级 党 代 表 履 行 代 表 职 责 、联 系 党 员 群 众 的 工 作 平 台 。工 作 室为 党 代 表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加 强 党 代 表 之 间 的 联 络 与 交 流 。 二 、党 代 表 工 作 室 定 期 开 放 ,每 次 开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半 天 ,固 定 时 间 安 排 为 每 周 星期 一 的 8:3012:00。三 、党 代 表 工 作 室 实 行 党 代 表 轮 流 驻 室 接 待 党 员 群 众 。 四 、党 代 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经

2、常 性 走 访 工 作 室 所 在 辖 区 的 党 员 群 众 ,收 集 社 情 民 意 。五 、党 代 表 工 作 室 安 排 驻 室 党 代 表 接 待 党 员 群 众 每 年 不 少 于 4 次 。六 、党 代 表 工 作 室 实 行 回 复 责 任 制 度 。工 作 室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党 员 群 众 向 党 代 表 提 出的 意 见 、建 议 ,经 党 代 表 签 名 同 意 后 ,属 本 级 党 组 织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提 交 本 级 党 组 织研 究 同 意 后 ,督 促 办 理 落 实 ;属 本 级 党 组 织 职 权 范 围 以 外 的 ,由 党 代 表 工

3、 作 室 衔 接有 关 部 门 办 理 ,跟 踪 落 实 办 理 情 况 ,并 定 期 向 党 代 表 和 党 员 群 众 反 馈 。七 、党 代 表 工 作 室 配 备 12 名 联 络 员 ,负 责 做 好 工 作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 八 、上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对 党 代 表 工 作 室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适 时 组 织 党 员 群 众 对工 作 室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 二 、村 党 支 部 工 作 职 责一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及 本 村 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二 、讨 论

4、决 定 本 村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需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会 议或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决 定 的 事 情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会 议 或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依 照 法 律 和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决 定 。三 、领 导 和 推 进 村 级 民 主 选 举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支 持 和 保 证 这 些 组织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各 自 章 程 充 分 行 使 职 权 。四 、搞 好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自 身 建 设 ,对 党 员 进 行 教 育 、管

5、 理 和 监 督 。负 责 对 要 求 入 党的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教 育 和 培 养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五 、负 责 村 、组 干 部 和 村 办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六 、搞 好 本 村 的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社 会 治 安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三 、村 委 会 工 作 职 责一 、向 村 民 宣 传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并 教 育 村 民 遵 守 和 执 行 。二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管 理 本 村 属 于 村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其

6、它 财 产 ,组 织 和 支 持 村民 发 展 生 产 ,搞 好 协 调 服 务 工 作 。三 、兴 办 和 管 理 本 村 的 教 育 、文 化 、科 技 、卫 生 、体 育 、水 利 、道 路 、桥 梁 等 公 共 事 务和 公 益 事 业 ,整 顿 村 容 村 貌 。四 、依 法 调 解 本 村 民 事 纠 纷 ,协 调 与 邻 村 的 各 种 事 务 ,促 进 村 民 和 邻 村 之 间 的 团 结 。五 、组 织 动 员 村 民 履 行 计 划 生 育 、服 兵 役 、纳 税 等 应 尽 的 义 务 ,维 护 村 民 的 合 法 权利 。六 、在 党 支 部 的 领 导 下 ,搞 好

7、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禁 止 赌 博 、吸 毒 、贩 毒 、偷 盗 等 非 法 活动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稳 定 。七 、搞 好 拥 军 优 属 、扶 贫 抗 灾 、社 会 救 济 等 工 作 。八 、向 上 级 政 府 及 时 反 映 村 民 的 意 见 、建 议 ,充 分 发 挥 党 和 政 府 联 系 村 民 的 纽 带 作用 。四 、村 团 支 部 工 作 职 责一 、组 织 团 员 青 年 认 真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针 、政 策 和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二 、带 领 团 员 青 年 积

8、极 参 加 “两 个 文 明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党 的 后 备 军 和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努 力 完 成 党 组 织 交 办 的 各 项 任 务 。三 、了 解 和 反 映 青 年 团 员 的 思 想 、要 求 ,维 护 青 少 年 的 合 法 权 益 ,关 心 团 员 青 年 的学 习 工 作 、生 活 ,广 泛 开 展 文 娱 活 动 。四 、做 好 发 展 团 员 工 作 ,按 时 收 缴 团 费 ,积 极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党 员 的 发 展 对 象 。五 、坚 持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加 强 团 的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切 实 增 强 团

9、支 部 的 活 力 。五 、村 妇 代 会 工 作 职 责一 、向 妇 女 宣 传 党 和 国 家 在 农 村 的 方 针 、政 策 ,教 育 妇 女 拥 护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正 确处 理 国 家 、集 体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的 关 系 ,引 导 妇 女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二 、发 动 、组 织 农 村 妇 女 搞 好 粮 食 生 产 和 多 种 经 营 ,发 展 农 村 商 品 经 济 ,勤 劳 致 富 。三 、教 育 、引 导 农 村 妇 女 自 尊 、自 信 、自 立 、自 强 ,组 织 动 员 他 们 学 政 治 、学 文 化 、学科 学

10、、学 技 术 。四 、教 育 、引 导 农 村 妇 女 遵 纪 守 法 ,维 护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抵 制 封 建 迷 信 和 落 后习 俗 。五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宣 传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和 妇 幼 卫 生 知 识 、科 学 育 儿 知 识 ,引 导 妇女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关 心 妇 女 劳 动 生 活 。六 、开 展 “五 好 家 庭 ”和 拥 军 优 属 活 动 ,提 倡 勤 俭 持 家 、尊 老 爱 幼 、邻 里 和 睦 、遵 纪 守法 的 文 明 新 风 。六 、村 民 兵 连 工 作 职 责一 、组 织 民 兵 认 真 学 习 党

11、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积 极 开 展 国 防 教 育 ,努 力 提 高 民 兵 的政 治 思 想 素 质 。二 、按 照 “劳 武 结 合 ”的 原 则 ,正 确 处 理 生 产 与 军 事 的 关 系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军 事 训 练 ,努 力 提 高 民 兵 的 军 事 素 质 。三 、广 泛 宣 传 兵 役 法 ,鼓 励 动 员 适 龄 青 年 勇 跃 报 名 应 征 ,协 助 村 党 支 部 、村 委 会做 好 征 兵 工 作 。四 、组 织 民 兵 巡 逻 、执 勤 和 节 假 日 战 备 值 班 ,配 合 公 安 部 门 和 有 关 治 保 组 织 搞 好 社会

12、 治 安 。五 、关 心 烈 军 属 的 生 产 、生 活 ,保 护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认 真 做 好 优 抚 工 作 。六 、广 泛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健 康 有 益 的 文 化 活 动 和 争 创 “先 进 民 兵 连 ”、“优 秀 民 兵 ”活 动 ,不 断 加 强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七七 、村 民 调 小 组 工 作 职 责村 民 调 小 组 是 在 村 党 支 部 、村 委 会 的 领 导 下 ,由 乡 (镇 )司 法 所 进 行 业 务 指 导的 群 众 性 组 织 。其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1、宣 传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村

13、民 遵 纪 守 法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争 做 合 格 公 民 。2、严 格 遵 守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的 原 则 、程 序 、纪 律 ,调 解 一 般 民 事 纠 纷 ,预 防 矛 盾 激 化 ,把 矛 盾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 。3、依 靠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落 实 各 项 预 防 措 施 ,充 分 发 挥 民 调 联 络 员 的 作 用 ,维 护 农 村稳 定 。4、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和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八 、村 治 保 小 组 工 作 职 责村 治 保 小 组 是 在 村 党 支 部 、村 委 会 的

14、领 导 下 ,由 公 安 派 出 所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的群 众 性 治 安 保 卫 组 织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1、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村 民 的 法 制 观 念 。2、依 靠 发 动 群 众 ,落 实 各 种 防 范 措 施 ,做 好 防 盗 、防 火 、防 爆 、防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的“四 防 ”工 作 ,组 织 群 众 联 防 联 治 ,开 展 安 全 文 明 小 区 建 设 活 动 。3、掌 握 常 住 人 口 、暂 住 人 口 的 现 实 表 现 、经 济 状 况 、社 会 关 系 及 交 往 ,对 例 管 人 员进 行 帮 教 。4、发

15、 动 群 众 做 好 护 村 、护 院 、护 林 、护 路 、护 水 电 设 备 工 作 。5、维 护 公 共 秩 序 ,加 强 治 安 管 理 ,发 现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及 时 报 案 ,并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做好 侦 破 工 作 。九 、村 民 委 员 会 民 主 选 举 制 度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基 层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实 行 村 民 自 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试 行 )和 甘 肃 省 实 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试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16、按 照 “民 主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结 合 我 县 基 层 政 权 建设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由 主 任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3 至 7 人 组 成 ,妇 女 应 有 适 当 的 名 额 。第 三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本 村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作 风正 派 ,办 事 公 道 ,热 心 为 村 民 服 务 ,勇 于 开 拓 创 业 的 村 民 担 任 。第 四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由 村 民 直 接

17、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第 五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换 届 选 举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村 选 举 委 员 会 主 持 ,在 乡 人 民 政府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第 六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候 选 人 由 依 法 享 有 选 举 权 利 的 村 民 提 名 ,或 者 由 村 民 小 组提 名 ,实 行 差 额 选 举 ,并 将 候 选 人 在 选 举 前 5 日 公 布 。第 七 条 选 举 一 般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法 进 行 。可 按 主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的 次 序 分别 进 行 投 票

18、 ,也 可 以 一 次 性 进 行 投 票 。选 举 可 召 开 选 举 大 会 ,也 可 按 村 民 小 组 分 设票 箱 或 流 动 票 箱 进 行 。外 出 村 民 可 委 托 其 他 有 选 举 权 利 的 村 民 代 为 投 票 ,但 每 一 村民 接 受 委 托 的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3 人 。第 八 条 本 村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依 法 享 有 选 举 权 利 的 村 民 参 加 选 举 ,选 举 有 效 。候 选人 获 得 参 加 选 举 的 村 民 过 半 数 的 选 票 ,始 得 当 选 。第 九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受 村 民 监 督 ,对 不 称

19、 职 或 已 触 犯 刑 法 的 成 员 ,村 民 会 议有 权 撤 换 、罢 免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因 故 出 缺 的 ,由 村 民 会 议 按 照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补 选 。第 十 条 村 民 小 组 组 长 由 村 民 小 组 会 议 推 选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十 、村 民 议 事 制 度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搞 好 基 层 政 权 建 设 ,切 实 保 障 村 民 及 村 民 代 表 的 民 主 权 利 ,实 现 村 民 自 治 ,推 动 农 村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20、共 和 国 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要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试 行 )和 甘 肃 省 实 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试 行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县 基 层 政 权 建 设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村 民 代 表 要 通 过 村 民 议 事 会 真 正 实 现 村 民 的 民 主 权 利 .代 表 要 向 全 体 村 民大 力 宣 传 党 在 农 村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向 村 民 委 员 会 反 映 村 民 的意 见 、要 求 和 建 议 ,讨 论 制 定 村 规 民

21、 约 ,建 立 村 务 公 开 制 度 ,健 全 村 民 监 督 机 制 ,实行 民 主 监 督 管 理 ,逐 步 实 现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务 的 村 民 自 治 制 度 。第 三 条 村 民 议 事 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党 的 政 策 ,坚 持 依 法 办 事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定 不得 与 党 的 政 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上 级 的 规 定 相 抵 触 。第 四 条 村 民 代 表 具 备 的 条 件 :凡 户 口 居 住 在 本 村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村 民 ,不 分 民族 、性 别 、职 业 、家 庭 出 身

22、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并 且 具 有 一 定 政 治 觉 悟 的 参 政 议政 能 力 的 均 可 当 选 。辖 区 内 的 县 、乡 人 大 代 表 为 议 事 会 的 当 然 组 成 人 员 。第 五 条 村 民 代 表 名 额 的 确 定 。一 般 每 十 户 村 民 推 选 一 名 村 民 代 表 为 宜 ,妇 女 代表 应 有 适 当 名 额 。第 六 条 村 民 代 表 的 产 生 按 照 居 住 区 域 民 主 推 选 ,推 选 时 要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确 定 1至 2 名 候 选 人 ,由 十 八 周 岁 以 上 的 全 体 村 民 推 选 ,也 可

23、 以 由 每 户 派 代 表 民 主 推 选 。第 七 条 村 民 议 事 会 是 由 村 民 选 出 的 代 表 组 成 的 ,其 任 期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任 期 相同 ,每 届 三 年 ,村 民 代 表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必 要 时 也 可 撤 换 和 补 选 。第 八 条 村 民 议 事 会 行 使 如 下 职 权 :(一 )听 取 并 审 议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二 )讨 论 决 定 涉 及 本 村 村 民 利 益 和 有 关 村 民 自 治 的 重 大 事 情 。包 括 计 划 生 育 指 标分 配 、农 业 税

24、 分 配 、宅 基 地 审 批 、救 济 款 物 的 发 放 、兴 办 各 种 公 益 事 业 等 。(三 )讨 论 决 定 本 村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两 个 文 明 建 设 的 计 划 。(四 )讨 论 制 定 村 规 民 约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五 )接 受 村 民 会 议 的 委 托 、代 行 村 民 会 议 的 职 权 (除 直 接 选 举 村 委 会 全 体 成 员 和 上级 人 民 代 表 的 选 举 权 ),监 督 村 民 委 员 会 正 确 地 贯 彻 好 党 和 政 府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及法 令 法 规 。第 九 条 村 民 议 事 会 每

25、 季 召 开 一 次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临 时 召 开 ,每 次 会 议 由 村 民委 员 会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村 民 议 事 会 的 决 定 必 须 由 过 半 数 的 村 民 代 表 讨 论 通 过 ,凡决 定 的 事 情 ,村 民 委 员 会 列 入 工 作 日 程 ,并 将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利 用 各 种 形 式 向 村 民 及村 民 代 表 公 布 。第 十 条 本 制 度 由 乡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具 体 问 题 ,由 县 民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十 一 、村 民 民 主 管 理 制 度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搞 好

26、基 层 建 设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村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积 极 性 ,逐 步实 现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务 的 村 民 自 治 组 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试 行 )和 甘 肃 省 实 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试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民 主 管 理 的 范 围 。包 括 :(一 )管 理 农 村 的 经 济 。包 括 农 村 土 地 管 理 、村 民 义 务 工 和 基 建 工 管 理 、农 村 财

27、 务 管理 等 。(二 )管 理 农 村 社 会 秩 序 (农 村 社 会 治 安 、民 事 调 解 、文 教 卫 生 、村 风 民 俗 、相 邻 关 系 、家 庭 婚 姻 等 )。(三 )管 理 村 级 组 织 。包 括 村 党 支 部 、村 委 会 、团 支 部 、妇 代 会 、民 兵 连 建 设 、治 保 、民调 等 组 织 。(四 )管 理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和 村 规 民 约 。第 三 条 民 主 管 理 方 法 。村 党 支 部 、村 委 会 及 其 它 村 级 组 织 都 要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章 制 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自 觉 接 受 民 主 监 督

28、。决 定 和 办 理 村 中 事 务 都 要 按 照 村 民 自治 章 程 和 村 规 民 约 的 规 定 ,通 过 民 主 议 事 程 序 进 行 ,办 理 或 执 行 结 果 要 定 期 向 群 众公 布 ,重 要 事 项 应 及 时 公 布 。十 二 、村 民 民 主 监 督 制 度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搞 好 基 层 政 权 建 设 ,实 行 村 务 公 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试 行 )和 甘 肃 省 实 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试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29、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成 立 监 督 小 组 。一 般 由 5 至 7 人 组 成 ,由 村 民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第 三 条 监 督 小 组 行 使 如 下 职 责 :(一 )监 督 村 委 会 的 工 作 情 况 。包 括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财 务 管 理 情 况 ;工 程 项 目 和 公 益事 业 的 办 理 情 况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农 民 负 担 情 况 ;宅 基 地 审 批 情 况 ;婚 姻 状 况 管 理 情况 ;村 民 账 务 往 来 情 况 ;电 费 收 缴 情 况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情 况 及 其 它 。(二 )监 督 村 委

30、会 干 部 。包 括 干 部 目 标 现 任 和 承 诺 ;干 部 的 分 工 及 工 资 报 酬 等 。第 四 条 建 立 监 督 机 制 。通 过 党 委 监 督 、纪 检 监 督 、支 部 监 督 、党 员 监 督 、群 众 监督 、舆 论 监 督 的 合 力 作 用 ,建 立 起 监 督 机 制 。第 五 条 村 委 会 在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的 同 时 ,定 期 向 党 支 部 、村 民 议 事 会 议 和 村 民 会议 报 告 工 作 及 通 报 情 况 ,村 委 会 干 部 要 定 期 述 职 ,接 受 村 民 评 议 ,对 评 议 连 续 两 年不 称 职 的 干 部 ,

31、再 不 能 担 任 村 委 会 干 部 。十 三 、民 主 理 财 制 度第 一 条 为 了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规 范 农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财 务行 为 ,根 据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制 度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公 开 暂 行 规 定 的 有关 精 神 ,结 合 我 县 村 集 体 经 济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建 立 民 主 理 财 组 织 。村 上 成 立 民 主 理 财 小 组 ,其 成 员 由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从村 民 议 事 代 表 中 选 择 懂 财 务

32、、会 管 理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关 心 集 体 、坚 持 原 则 的711 人 组 成 。组 长 由 村 民 担 任 。第 三 条 民 主 理 财 小 组 的 职 权 。民 主 理 财 小 组 应 遵 循 民 主 原 则 ,认 真 听 取 和 反 映全 体 成 员 对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其 职 权 是 :(一 )监 督 财 务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包 括 财 务 计 划 、收 益 分 配 、公 积 金 、公 益 金 的 提 取和 使 用 ,村 社 干 部 报 酬 的 确 定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

33、产 品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的 库 存 情 况 ;(二 )检 查 监 督 承 包 合 同 及 其 他 经 济 合 同 的 执 行 和 实 施 ,村 提 留 乡 统 筹 ,水 电 费 等 的收 缴 情 况 ;(三 )检 查 监 督 财 务 公 开 情 况 ,并 对 财 务 公 开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四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中 的 问 题 。任 何 人 不 得 妨 碍 民 主 理 财 小 组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第 四 条 民 主 理 财 程 序 。每 次 民 主 理 财 ,先 由 村 会 计 通 报 本 期

34、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的详 细 情 况 ,然 后 由 理 财 小 组 成 员 审 查 每 张 收 据 和 发 票 ,最 后 看 帐 目 ,对 凭 证 ,由 村 组干 部 如 实 解 答 民 主 理 财 小 组 成 员 提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经 充 分 酝 酿 无 误 后 ,结 束 理 财 工作 。第 五 条 民 主 理 财 小 组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理 财 会 议 ,并 向 村 民 议 事 会 汇 报 理 财 结 果 ,并 与 其 他 财 务 一 并 公 布 。十 四 、资 金 使 用 审 批 制 度第 一 条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资 金 使 用 ,审 批

35、要 严 格 执 行 会 计 法 、村 合 作 经 济 组织 财 务 制 度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等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第 二 条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会 计 员 、出 纳 员 要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管 好 、用好 集 体 资 金 。第 三 条 编 制 财 务 计 划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于 每 年 年 初 编 制 本 村 全 年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编 制 计 划 时 要 坚 持 另 入 另 出 ,合 理 使 用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计 划 编 出 后 经 村 民 主 理财 小 组 讨 论

36、 公 布 后 执 行 。第 四 条 资 金 的 审 批 ,村 集 体 资 金 使 用 实 行 “乡 、村 两 级 审 批 ,先 批 后 用 ,一 支 笔 审批 ”的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一 )村 提 留 乡 统 筹 费 的 使 用 ,由 村 上 提 出 申 请 ,报 乡 经 管 站 审 核 同 意 ,经 乡 镇 主 管领 导 审 批 后 支 付 。(二 )村 上 直 接 管 理 的 集 体 资 金 ,属 于 计 划 内 开 支 ,500 元 以 下 的 由 村 财 务 主 管 领 导审 批 ,500 元 以 上 的 由 村 委 会 集 体 讨 论 同 意 后

37、村 财 务 主 管 领 导 签 批 ;属 于 计 划 外 开支 ,先 由 村 委 会 列 开 支 计 划 ,村 民 主 理 财 小 组 讨 论 同 意 后 支 付 ,重 大 开 支 事 项 要 交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或 村 民 议 事 小 组 讨 论 ,报 乡 镇 农 经 站 审 核 ,乡 主 管 领 导 签 批 后 再 执 行 。第 五 条 村 会 计 和 出 纳 员 按 照 经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后 的 方 案 或 计 划 支 付 款 项 ,否则 一 律 不 得 付 款 和 上 帐 。对 不 合 理 开 支 ,票 所 不 规 范 ,手 续 不 完 备 及 审 批 不 具

38、体 的 ,会 计 和 出 纳 员 有 权 拒 会 ,并 向 村 财 务 主 管 领 导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十 五 、现 金 管 理 制 度第 一 条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应 配 备 现 金 出 纳 员 ,负 责 办 理 库 存 现 金 的 收 支 和 保 管 工作 ,并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出 纳 员 应 建 立 并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不 登 记 会 计 帐 ,非 出 纳 员不 得 保 管 现 金 。第 二 条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向 单 位 和 农 民 收 取 现 金 时 ,要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收 款 凭 证 ,并 及 时

39、 入 帐 。所 收 款 项 应 当 日 送 存 银 行 ,当 日 送 存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于 次 日 送 存 ,最 迟不 得 超 过 三 日 。第 三 条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现 金 不 准 白 条 抵 库 、坐 支 、挪 用 或 公 款 私 存 。第 四 条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库 存 现 金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500 元 。第 五 条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现 金 支 付 范 围 :(一 )村 干 部 报 酬 ;(二 )发 给 个 人 的 各 种 奖 金 及 个 人 劳 务 报 酬 ;(三 )集 体 向 个 人 收 购物 品 的 价 款 ;(四 )

40、出 差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五 )500 元 以 下 的 零 星 开 支 。除 以 上 五 项 外 ,采 用 转 帐 结 算 方 式 ,不 得 使 用 现 金 。第 六 条 村 级 组 织 支 付 现 金 ,可 以 从 本 单 位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中 支 付 或 者 从 开 户 银 行提 取 ,不 得 从 本 单 位 的 现 金 收 支 中 支 付 (即 坐 支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坐 支 现 金 的 ,应当 事 先 报 乡 农 经 站 审 查 批 准 。第 七 条 出 纳 员 从 银 行 提 现 金 ,应 当 写 明 用 途 ,由 村 主

41、管 领 导 盖 章 方 可 提 取 。支 付现 金 严 格 按 照 资 金 使 用 审 批 制 度 办 理 。对 手 续 不 完 备 、不 合 理 的 开 支 ,出 纳 员 有 权拒 绝 付 款 并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第 八 条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要 及 时 、准 确 地 核 算 现 金 收 入 、支 出 和 结 余 ,做 到 日 清 月结 、帐 款 相 符 。十 六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第 一 条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会 计 档 案 包 括 各 种 会 计 凭 证 和 帐 簿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各 种 会 计 报 表 ,各 种

42、经 济 合 同 和 承 包 合 同 或 协 议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清 单 ,会 计 档 案 销毁 清 单 等 。第 二 条 会 计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包 括 :(一 )会 计 凭 证 类 ,主 要 是 各 种 收 、付 款 凭 证 ,转 帐 凭 证 、记 帐 凭 证 ,各 种 完 税 凭 证 ;(二 )会 计 帐 簿 类 ,主 要 是 现 金 日 记 帐 ,银 行 存 款 月 记 帐 ,总 分 类 帐 ,明 细 帐 ,“劳 动 积累 工 ,义 务 工 登 记 簿 ”、“困 难 救 济 补 助 发 放 登 记 簿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簿 ”等 ;(三 )会 计 报 表

43、类 ,主 要 是 会 计 月 、季 报 表 ,年 报 表 ,预 算 分 配 表 ,决 算 分 配 表 ,基 本情 况 统 计 表 等 ;(四 )其 它 类 ,主 要 是 会 计 移 交 清 册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清 册 ,各 种经 济 合 同 和 承 包 或 协 议 ,以 及 涉 及 林 、地 、房 产 权 转 让 契 约 ,证 券 、图 纸 等 。第 三 条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各 村 每 年 完 成 决 算 和 建 立 新 帐 后 ,会 计 人 员 应 将 会 计 档案 资 料 整 理 、分 类 、编 号 、装 订 ,做 到 完 整 无 缺

44、,存 放 有 序 ,方 便 查 找 。具 体 要 求 是 :(一 )各 种 会 计 凭 证 要 依 号 装 订 成 册 ,标 明 时 期 ,经 办 人 员 签 章 后 ,归 档 保 管 ;各 种 帐簿 连 同 帐 簿 启 用 表 和 经 管 人 员 一 览 表 都 要 装 订 成 册 、加 上 封 面 、统 一 编 号 ,并 在 装订 线 上 加 盖 印 章 ,一 并 移 交 归 档 保 存 ;各 类 会 计 报 表 按 时 归 档 存 放 。(二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会 计 档 案 可 在 财 会 人 员 处 保 管 二 年 ,期 满 后 ,由 会 计 人 员 编制 案 卷 目

45、录 ,一 式 三 份 ,会 计 人 员 留 存 一 份 ,其 余 两 份 连 同 会 计 档 案 一 并 交 村 文 书妥 善 保 存 。(三 )财 务 人 员 离 任 时 ,应 将 所 管 理 的 凭 证 、帐 簿 、票 证 、合 同 、款 项 和 未 完 事 项 ,编制 移 交 清 单 一 式 三 份 ,会 同 监 交 人 当 面 逐 项 核 对 、查 点 无 误 后 ,由 移 交 人 、接 交 人 在移 交 清 单 和 有 关 帐 簿 上 盖 章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另 一 份 上 交 作 为 档 案 资 料 保 管 备 案 。第 四 条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年 限 :月 份

46、 和 季 度 会 计 报 表 保 存 五 年 ;各 种 凭 证 、帐 簿 、财务 收 支 计 划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清 单 保 存 十 五 年 ;承 包 合 同 、经 济 合 同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重 要 凭 证 、帐 簿 和 契 约 、财 产 清 查 单 、基 本 情 况 资 料 和 销 毁 清 单 长 期 保 存 。第 五 条 各 种 会 计 档 案 保 存 期 满 ,需 要 销 毁 时 ,应 编 制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单 ”,报 县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由 乡 村 两 级 分 别 指 派 专 人 逐 项 清 点 核 对 ,监 督 销 毁 ,由 监 督

47、 人 在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单 ”上 盖 章 、证 明 ,并 将 清 单 归 档 。十 七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制 度一 、认 真 贯 彻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改 善 结 构 、慎 重 发 展 ”的 方 针 ,成 熟 一 个 ,发 展一 个 。二 、党 支 部 必 须 把 发 展 赏 工 作 纳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经 常 分 析 情 况 ,搞 好 规 划 ,原 则上 每 年 发 展 12 名 新 党 员 ,培 养 35 名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三 、党 支 部 书 记 对 递 交 了 入 党 申 请 书 的 积 极 分 子 应 定 期 或 不

48、 定 期 找 其 谈 心 ,并 负 责组 织 必 要 的 政 审 。四 、党 支 部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马 列 主 义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基 本 知 识 的 教 育 ,并 落实 专 人 进 行 培 养 帮 助 。五 、党 支 部 在 发 展 党 员 的 工 作 中 ,必 须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并 做 到 手 续 齐 全 ,材 料 完 备 ,严 禁 弄 虚 作 假 或 搞 突 击 入 党 。十 八 、外 出 外 来 党 员 管 理 制 度一 、党 员 外 出 前 必 须 向 支 部 报 告 ,说 明 外 出 理 由 、时 间 和 地 址

49、,并 领 取 流 动 党 员 活动 证 。返 回 时 ,要 及 时 汇 报 外 出 情 况 。交 回 流 动 党 员 活 动 证 。二 、凡 3 名 以 上 集 体 外 出 又 在 同 一 地 点 工 作 的 党 员 ,必 须 建 立 临 时 党 支 部 或 党 小 组 。凡 分 散 外 出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应 将 组 织 关 系 转 往 所 去 单 位 党 支 部 。从 业 时 间 在 三 个 月以 上 ,六 个 月 以 下 的 ,一 般 应 开 具 党 员 证 明 信 ,在 从 业 单 位 参 加 党 组 织 活 动 。对 外 出时 间 较 长 ,地 点 不 固 定 的 党 员 ,由 支 委 分 工 负 责 ,定 期 通 信 联 系 ,随 时 了 解 外 出 党 员的 学 习 、思 想 、工 作 情 况 。三 、对 外 来 党 员 按 规 定 转 来 的 组 织 关 系 ,必 须 接 纳 ,对 持 证 明 信 的 党 员 ,认 真 组 织他 们 过 好 组 织 生 活 。四 、党 支 部 对 外 来 党 员 过 组 织 生 活 、缴 纳 党 费 的 情 况 ,要 详 细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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