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字城管中心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的良好观念,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工作人员因病、因事(含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请假实行领导批准、统一管理制度,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中心请销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二、审批权限和范围:中心副部长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 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 1 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 天以上由主任批准。三、审批程序:凡请假 1 天以上的,个人填写审批表,按权限上报审批,批准手续送
2、综合部留存备案。连续病假 2天以上(含 2 天)的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历或相关病假证明。四、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可电话请示,经上级同意后上班后补办相关手续。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报告续假理由和天数,征得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并补办相关续假手续。五、因有事离开办公室的(说明事由及去向),部门负责人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其他人员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六、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无人值守时,应采取必要的告知,交接好工作并留下联系方式。七、请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的,须经综合部确认,按审批权限审批。八、销假:假期满后次日,请假人根据审批权限直接告知批准领导,并及时在审批表内填写销假时间。九、凡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自离岗的,视作旷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