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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司法 审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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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五讲 审判制度比较审判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公共权力的代表国家的产生是审判制度的逻辑前提。审判制度产生的标志在历史上表现为冲突解决的“私力救济”方式的结束, “公力救济”的诉讼形式的确立。审判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最重要(核心)部分,也是一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 审判制度的概述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所谓审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保障用以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国家法律的全面实施而确立的关于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机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它既是一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时也是

2、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一)从宏观上看,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国家制度的完整内容是国家固有的立法、司法、行政权能在不同制度形态上的反映。在以“三权分立”作为宪政基础的西方各国,司法与审判在概念上属于同一概念,司法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司法制度也是指审判制度,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将司法权归属于法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掌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体制,与“三权分立”有原则性区别,司法机关也不是专指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

3、关的性质,却与世界各国由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尽管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结构体系存在差异,但审判权统一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制度专指法院的性质和职能、法院的组织结构、法院审判案件的诉讼程序制度却是相同的。而且正是基于审判制度是国家固有审判权能在审判制度形态上的反映这样的属性,我们才认为在国家制度整体结构的宏观层面上,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制度、立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制度;而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是关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第二,审判制度是有关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解决各

4、类实体法方面争议的审判程序方面的制度,行政制度是关2于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以及运用行政权力的规则方面的制度;而立法制度是有关立法机关如何创制法律的权限、程序方面的制度。第三,审判制度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审理各类诉讼案件,适用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行政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管理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保持社会的有序运转;立法制度所规定的立法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创制法律的活动,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行为的准则和依据。(二)从微观上看,审判制度更显示出法律制度的特性首先,在法理上,一切国家职能都是法定的职能,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化、明确化。世界各国无不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以

5、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职权、组织结构,这些规定本身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法律制度的其它部分共同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其次,法治国家活动从根本上讲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立法,二是执法(执法有两种制度形态:即司法和行政) 。立法是执法的逻辑前提,执法是方法和结果,并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前后联系的必不可少的媒介作用。如果缺少执法这一动态过程,特别是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法律适用只能停止于静止状态,法也就无从实现,法治的目标难以达到。因此,从法的实现的动态过程看,审判机关审判职能的发挥就是为了恢复因冲突而

6、破坏了的法律秩序,审判制度是维护法律制度服务的。再次,审判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该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该国区别于另一国的法文化传统。整个法律制度,特别是法文化传统反过来对审判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不把审判制度放入一国法律制度的整体中甚至更为广阔的法文化的背景上进行考察,我们就不能理解和解释为什么国体、政体基本相同的国家会在审判制度上有明显的不同。二、审判制度的性质和作用所谓审判制度的性质,是指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官审理和裁决案件方面的制度。从表面上看,审判制度带有浓厚的技术操作色彩。而法官一词通常被引用于表达社会生活中某种公正判断的渊源,而享有“法官的保管者” 、 “活

7、的圣谕”的美称俨然是社会公正典型化的人格载体,法官享有的社会地位,不仅使法庭成为超然于世的公正的代名词,也给审判制度的性质披上了一层神圣光环。西方学者因政治哲学信念、思维方式习惯等因素影响,很少直接论述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即使涉及到了也会断然否认审判制度所具有的阶级属性,否认审判制度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性质。因此,审判制度的性质就像法的本质一样,在西方历来都是极不统一和混乱不堪的。3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审判制度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国家政

8、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对审判制度也有重大的影响力。因此,在研究审判制度时,我们既要把审判制度与国家的性质相联系,还要把审判制度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乃至法文化传统相联系,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各国审判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维护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统治,即通过规范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等来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借以维护国家政权的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安定的政治环境;其次是维护和发展一定阶级的经济基础,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分配制度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等;三是通过贯彻审判制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四是确

9、保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事业建设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六是教育人们遵纪守法,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等。三、中西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特点1资本主义国家审判制度的特点针对封建专制社会政权、教权与审判权混合而造成的封建司法专横,对公民自由践踏的危害,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对旧的审判制度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造,按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创建了自己的审判制度。各类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制度主要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实行审判独立。资本主义国家针

10、对封建制国家行政机关既管立法又管审判而导致行政长官专横独裁的弊端,主张和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权即审判权既独立于立法权、也独立于行政权,法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公诉机关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不享有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着平等的诉讼权利,均可以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和发表辩论意见。4第三,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即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

11、担,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法官、陪审员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制度,即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所有的审判结果均向社会公开。第五,实行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所谓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运用,法律预先不做决定,一概由法官自由判断和取舍。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 , “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做“确信”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资产阶级认为,只有建立起这种自由心证制度,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

12、公正地审判案件。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审判制度的比较资产阶级两大法系的审判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从相同之处来说,两大法系审判制度的经济基础相同,都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阶级本质相同,都以“三权分立”为其基本的理论基础。从不同特点来说,两大法系国家审判制度的差异主要有如下几点:(1)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判案件依据的是成文法,即由国家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条文形式的法,判例一般不能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判的依据。在某些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调整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允许法院依据资产阶级法理或社会习惯来处理、调整。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和法官审理案件所依据的主

13、要是判例法。所谓判例法,简单地说就是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范。法官的判决本身不仅适用已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而且也起着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根据判例法,寓于某一判决书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成为一种先例,成为以后法院和法官所必须遵循的判例。因此,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具体表现为:制宪机关制定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条约及普通法律和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并且一些基本法通常采用系统完整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命令组成的,

14、其中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其判例法产生于法官判决,也就是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其制定法,虽然也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但却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只是单行法规而已。5(3)法院有无违宪审查权上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设立专门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保障宪法实施。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也就不发生宪法地位高于一般法律的问题。但在美国,因其有成文宪法,违宪审查是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虽然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宪案件有哪个机构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4)有无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区分,大都规定对于涉及国家

15、机关之间和公民对国家机关、官员行使公务等方面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由专门的行政审判机关来审理,其他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并无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所有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都有普通法院受理,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5)对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态度上不同。在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重视程序法,其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 ,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而大陆法系则重视实体法,其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

16、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有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点我国的审判制度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而产生的,它在本质上与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在某些形式上却存在一些类似之处。1在法院审判的依据上。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而只是适用法律的产物。2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西方国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解释权一般属于法院及法官,法官可以造法,其法院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的改进和法律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而在我国,法律的解释权一般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和检察院行使的是司法解释权,并且法律的改进和法

17、律的发展主要依靠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法规。3对权力机关的立法违宪监督权问题上。西方国家大都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法院对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包括地方立法可宣布其无效,进而不予适用。我国法院无权审查某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也无权以违反某些层次和法律效力较高的或一般的法律原则为理由而对立法机关施加限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不属于司法机关,我国法院没有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64审判独立。依照我国的法律,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只有法院的独立,且只能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

18、和政党组织。我国无法官的独立。而西方的审判独立则既包括法院审判独立,也包括法官独立。5审判机关的设置。我国审判机关的设置上与西方国家不一样,把法院同国家的管理机关分别设立,自成独立体系,按照行政区域与行政层次来设置法院系统,并在全国设有最高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法院上下级的关系不像管理机关上下级那种领导与从属关系,而是通过审级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监督。在法院的种类上,除了一般法院外,还设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在审级制度上,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第二节 法院组织体系(设置)比较一、法院的组织体系概述

19、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内法院系统的安排设置和组织结构,具体包括横向组织体系和纵向组织体系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法院的横向组织体系法院的横向组织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内,设立互不隶属的各种法院系统,对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分别行使审判权。这些平等的法院系统一道构成了法院的横向组织体系。横向组织体系的划分意义:1有利于司法的专业化。2有利于法院职能的充分行使。3有利于与国家立法体例相适应。横向组织体系的几种分类:1司法法院和宪法法院。司法法院是管辖普通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法院,它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宪法法院则是依据宪法设立,解决所有关于宪法争议的法院。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这是在司法法院

20、系统内,按照受理案件性质的不同所作的划分。传统的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因此这类法院称为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则是为了解决某些特殊的纠纷,或是为了适应现代诉讼复杂化的趋势,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传统,建立起来的管辖某类专门案件的法院。73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执照案件的性质将普通法院划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分别审理相应的案件。(二)法院的纵向组织体系法院的纵向组织体系:是指依据审级,将一国之内的法院划分为几个有上下层级差别的系统,在诉讼进行的不同阶段,依据不同的审判程序,分别行使各自的审判权。而这些有级别差异的法院系统又一起构成了法院的纵向组织体系。纵向组织体系的划分意义:1为上诉

21、制度和复审制度提供制度保障。2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3保障审判公正,减少错误发生。4对不同级别法院的审判职能进行区分,以便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更好地解决纠纷和形成政策。5方便当事人诉讼。纵向组织体系的几种分类:主要是以审级为标准,同时也与该国的国家结构有密切关系。1单一制法院体系和双轨制法院体系单一制法院体系是指国家的各级法院都统一在最高法院之下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如英国,日本,德国,奥地利。双轨制法院体系主要存在于美国、加拿大等个别联邦国家。联邦和州各有自己的法院系统,二者相互平等,互不隶属,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自管辖各自的案件。2初审法院系统、

22、上诉法院系统和终审法院这种分类完全是按照审级为标准进行地划分。初审法院系统多为基层法院,受理各种轻微的民、刑事案件和其他诉讼。上诉法院一般为区域法院,受理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终审法院又可视为最高法院,高于上诉法院之上。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因此在法院组织体系上也是采取单一制法院体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特点:1法院设置集中单一。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法院体系,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各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着级别上的差异,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监督关系。2普通法院占据主体地位。83没有设立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3、常务委员会承担。二、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组织发展历史,请见教材 P11-27注意几个名称:王座法庭、财政法庭、百户法院、郡法院、领主(庄园)法院、理财法院、王座法院、巡回法庭、普通法院、衡平法院、星座(室)法院、教会法院、季审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验尸(官)法庭(院) 、上诉法院、治安法院、上议院。英国,即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实际上存在三个不同的法院系统:一个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一个是苏格兰,另一个是北爱尔兰。因为,英国虽然是一个统一的集权制国家,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区有着各自不同的法律传统。英国法若从狭义角度理解,仅能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由于苏格兰在与英格兰合并前,曾依

24、靠罗马法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虽然苏格兰和英格兰共同的议会已存在了近 300 年,但两者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同化,苏格兰法实际处于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之间的中间地位,属于一种混合法系。北爱尔兰的法律,虽然现在已经和英国法越来越相似,但仍自成体系。所以,只有在最高上诉法院一级的英国上议院才能谈得上统一的联合王国司法系统;因为起司法作用的上议院代表了英国的终审上诉法院,只有极少数来自苏格兰、北爱尔兰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最高法院的案件才能进入上议院。这里,仅介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组织系统,视为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一)刑事法院结构根据

25、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 ,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 ,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 ,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1治安法院(地方法院) ,是英国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它是英国法院组织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英国1952 年治安法院法规定:治安法院是“根据法令行事的任何一

26、个或若干个法官的法院” 。其设置由英国内政部参照行政区划,将全国各郡划分为 900 多个小辖区,每个小辖区设一所治安法院。一般由两个以上治安法官9开庭审理,个别情况也可以独任审理。法官有“专任”和“兼职”之分。前者有资格独自审理案件;后者是不接受报酬的志愿者,来自社会各阶层,每年工作约 20 天。治安法官审理案件不实行陪审制,治安法官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治安法院的职责有四项:(1)负责法律规定应由或可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罪审决的案件。但治安法院在判决时,所判处的刑罚不得超过 6 个月监禁和 2000 英镑罚金。(2)负责批准逮捕和搜查,核准逮捕证和搜查证。(3)负责对可诉罪的预审。废除

27、大陪审团后,负责起诉这一职责便落在治安法院身上。如预审结果决定起诉,则全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审理;或先定罪,但应判处刑罚超过其权限,则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进行审理;或改为简易程序审决。(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理。治安法院内附设少年法院,负责审理 17 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法官可判处将被告监禁到拘留和教改所(Detention and Training Order) ,最高刑期为 2 年。此外,英国的家庭法庭附设于治安法院之内,主要处理收养、婚姻、扶养和抚养等民事纠纷。2刑事法院(皇家)刑事法院是英国负责可诉罪按照正式起诉程序进行一审的法院,依据1971年法

28、院法设立,于 1972 年开始运作,取代了原来的巡回法院和季审法院。刑事法院是全国性的法院,主要负责对公诉罪案进行审理。作为高层级的一审法院,主要有三项职能:审理性质较为严重的必诉罪,判决治安法院呈交的可诉罪和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刑事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按地域分为 6 个巡回区(Circuit):米德兰和牛津(2001年 4 月后改称米德兰巡回区,总部在伯明翰) 、东北(总部在利兹) 、北部(总部在曼彻斯特) 、东南(总部在伦敦) 、威尔士和曼切斯特(总部在卡迪夫)和西部(总部在布里斯托) ,每个巡回区设置刑事法院若干,共设九十几个审判中心。其中,伦敦的刑事法院称中央刑事法院(Th

29、e Central Criminal Court,通常称 Old Bailey) ,是英格兰最著名的刑事法院。每个巡回区(设有刑事法院审判中心的城镇)划分为一、二、三级三个层次:第一等级中心设在全国 24 个比较大的城市里,审理其管辖的重大刑事案件,如叛国、谋杀、强奸等,可判处最重的刑罚,如终身监禁等;第二等级中心设置在十几个较小的城市里,设立除上述要案外的全部起诉的刑事案件;第三等级中心设置在其他 46 个城镇里,审理那些可以属于应10起诉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如伤害、盗窃等。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s)和记录法官(Recorder

30、s) 。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和出庭的律师通常带银色假发和穿黑色法袍。刑事法庭开庭时,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庭就直接进入刑罚宣判程序。如果被告人作无罪抗辩,法庭就要召集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刑事法院是当今英国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陪审团由 12 名最能代表大众(General Public)的社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聆听所有证据后,进入一个隔离的房间,讨论证据直至他们同意被告有罪或无罪。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法官会接受“大多数裁决” ,即陪审团 12 名成员中至少 10 位成员同意的结果。陪审团中的一人会被选为“团长” (Foreman) ,负责向法庭报告陪审团最后的决定,即陪审团的裁决,法

31、官在此基础上量刑。近年来,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断上升。3上诉法院(刑事庭)上诉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审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但对刑事法院的无罪判决不得上诉。由上诉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 3 名法官审理,不听取证人证言,主要根据有关文件做出判决,判决采取多数制。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上诉法院是最后的审级。该院的判决作为英格兰法律权威的体现,对英国法律的形成、改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这种影响甚至超过上议院。另外,还有军事上诉法院,审理不服武装部队各军事法庭在世界上任何地点所作判决的上诉案件,该法院受1968 年军事法院(上诉审)法的调整。4上议院上议院是英国国内的最高审级,它不仅行使立法

32、权,而且受理来自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军事上诉法院的民事、刑事和军职诉讼案件(不受理苏格兰刑事上诉案件) 。但是,它只受理具有普遍意义与重大法律问题(全体公众重要性)的上诉案件。向上议院上诉,一般要获得上诉许可(通过上诉法院、总检察长、上议院) ,否则难以实现上诉。上议院设若干常设上诉议员,审理案件时,通常由 5 名常设上诉议员在大法官主持下进行。审理时不阅卷,只听取双方律师的口头陈述,必要时才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庭审后不进行评议,而是由各常设上诉议员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然后以多数票通过裁决。(二)英国民事法院结构1郡法院郡法院是英国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初审)法院,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这个名称继承了

33、盎格鲁-诺曼底早期郡法院的古名称,实际上已经与郡的地理划分没有直接的关系(现11行按交通方便来处理案件管辖) 。一般一个郡有好几所郡法院,几所郡法院联成一个巡回区。一般一名法官负责一个巡回区,他在巡回区内轮流到各个郡法院审理案件。英国有 500 多个郡法院,划分为 50 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至少配备一名法官,这位法官每月至少开庭一次,但在较忙的巡回区有可能需要每天开庭。开庭时,除海事、欺诈案和一些较大的案件由当事人申请使用陪审团外,一般不需陪审团参加。郡法院审理诉讼标的超过 5000 英镑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如今受理衡平法律事务的诉讼标的额已达到 30000 英镑。它还受理其他涉及房屋、租赁的案

34、件。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附: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院,是英国的基层刑事法院,但按 1952 年的治安法院法 ,它也有办理一些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某些即时清偿债务和有关家庭关系的诉讼和一些执照申请有管辖权。它可以受理一定范围的债务案件,如索要收税、电费等案件。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治安法院可以发出收养子女许可令、父子关系认定令,以解决抚养、赡养的问题。治安法院可以准予夫妻司法分居,以及发出给付妻子抚养费令。英国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许可制度,如酒类销售行业。这些行业就须办理经营许可。治安法院每年处理大量涉及贸易许可制度的案件。在治安法院,家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分开审理,并且

35、是不公开的。2高等法院建立于 1873 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下设 3 庭:王座分庭,主要任务为初审重大的民事案件,组织海事合议庭和商事合议庭等专门法庭审理各该类案件,以及受理以报核方式上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分庭还负责核发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进行审判监督。大法官分庭,负责审理有关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等民事纠纷。家事分庭,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监护、婚姻等的重大纠纷及其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它拥有原始管辖权,也拥有上诉管辖权。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议院。3上诉法院(民事庭)上诉法院民事庭是民事案件的上诉机构,没有初审

36、案件的管辖权。上诉法院民事庭受理高等法院、郡法院、限制性贸易惯例法院、劳工上诉法庭和各种各样的法庭,尤其是土地法庭的上诉案件。上议院虽是更高一级的上诉审,但上诉的受理必须经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的批准,所以对绝大多数的案件来说,上诉法院实际上是最后的审级。4上议院(略)不考虑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话,上议院是英国民事刑事的最高审级。理论12上讲,上议院的所有贵族都是这个上诉法院的当然法官,但事实上只有大法官和根据法律规定由英王任命的法律专家议员,才是真正的法官。凡是向上议院上诉的案件,必须得到上诉法院或上议院的准许,因为只有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才能上诉到上议院,所以其实际审理的案件很少,绝

37、大多数的案件都涉及对议会制定法的修正。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根据英国 1833 年司法委员会法而成立的一个裁判庭,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托管地的法院的最高审级法院,受理来自这些法院及苏格兰、威尔士各专门法院的上诉案件。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一个常设委员会,有枢密院议长和前任议长、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等人组成。香港回归前,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香港法院上诉案的最终审级,受理对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民事案件,须先向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提出申请,但须

38、涉及一定的金额,或者涉及重要法律问题或公众利益的案件才能获批准。而刑事案件要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须是涉及重大的法律问题,并造成严重的不公正,但须直接提出申请,获准即可。由于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费用很高,手续又繁杂,而且获准的难度极大,因此每年很少有案件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终审法院取代了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司法管辖权。现因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司法已经独立,由本国司法系统终审判决,所以它的重要性已大不如前。英国法院主干图 13英国民事法院体系图14英国刑事法院体系图(三)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第一,没有司法部。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

39、,普通法法庭和衡15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这种现象从 16 世纪开始。17 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 。经过 19 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它

40、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 ,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

41、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三、美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参见教材 p113-119)美国是一个由五十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实行双重政治体制,联邦有联邦法律,各州有各自的法律。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

42、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美 国 没 有 统 一 的 行 政 法 院 ; 行 政 纠 纷 案 件 除 由 普 通 法 院 审 理 外 , 各 独 立 机 构 也 有 权受 理 和 裁 决 。16(一)司法部 (参见教材 P110-112)美国司法部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之一,它是美国司法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美国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是联邦政府法律事务的主要官员,由总统经参议院任命,司法部长兼任联邦总检察长。美国司法部设有反托拉斯司、刑事司、民权司、国内安全司、行政司、移民归化局、联邦调查局、监狱

43、管理局、法律顾问局、立法事务局、司法援助局、司法统计局、毒品管理局、移民检查执行局、美国执行官局、美国假释委员会、国家申请局、联络服务局等。美国司法部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和监督联邦检察系统和警察系统;指导美国地区检察官工作;管理和监督联邦所属的全国监狱及其他惩罚机构;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罪犯活动包括颠覆活动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负责调查并向总统汇报有关假释、缓刑、赦免的请求;执行移民法、国籍法和有关麻醉品管理的法律;协助起草联邦法律规程,应总统或政府首脑的请求,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依法对公民予以保护;保护商业正常竞争等。 在美国司法部内,下层机构向上级机构负责并受其监督。工作人员分为文职和

44、非文职两类,雇员中大部分是根据文官制选任的。 ( 二 ) 联邦法院体系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另外,联邦法院系统还有国会通过立法设立的一些专门法院,如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赔偿法院、联邦关税法院等。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国会)批准。1联邦地区法院在联邦法院的体系中,联邦地区法院是初审法院,它与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相当。每个州至少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的数目

45、在不同的时期不尽相同,首要因素是人口数量的变化,还有待处理案件的数量。迄今为止和,联邦地区法院共有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例如联邦刑事犯罪和执行联邦法律的事项。大部分的联邦刑事犯罪是反政府刑事犯罪和侵犯联邦财产的刑事犯罪。例如,绑架儿童的刑事犯罪,就是联邦刑事犯罪,即便这宗犯罪不一定是涉及若干个州的。联邦对于绑架罪的管辖是根据受害者跨州或跨国界以及制定法规定的在受害人成为人质小时之后17仍没有被释放的这个反驳性假设来推定的,这个人已经被转运到他州或者外国领地。另外,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来自于不同的州或国家,那么即使这个案件可以根据州的法律来主张权利,它仍有可以诉诸联邦法院来予以

46、解决。当原告来自于一个州,而被告是另一州的公民;或者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国家;再或者一方是外国公民而另一方是美国公民,就存在多元管辖的问题。多元管辖的案件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得低于美元。2联邦上诉法院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一共有个联邦上诉法院也叫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它包括个巡回区和个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哥伦比亚特区。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其所在的巡回司法管辖区内的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第十三个巡回审判区的上诉法院叫做联邦巡回法院,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例如涉及专利权法的案件或者是以美国联邦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拥有国家上诉管辖权。这类法院也审理特别法院的上诉案(如美国联邦索赔法院和美国联邦国家贸易法院

47、)和联邦行政机构的判决引发的索赔案。3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的三级体系模式中最高的一级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唯一由美国宪法直接规定成立的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联邦只有一个最高法院。联邦系统中其他所有的法院都被认为是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组织。国会认为必要时有权创设较低级的法院。国会创设的较低级的法院包括体系模式中的第二级别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还有地区法院和具有有限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的其他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虽然最高法院只对几种有限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例如,在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争议中,或者案件涉及两个州,或者涉及大使的案件) ,它的大部分案件是受理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可

48、以审查任何已经由联邦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它也同样有权受理经由州法院判决生效的上诉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被送至最高法院以前,当事一方要求法院出具一份由上级法院发出的诉讼文件移送命令书(调案复审令) 。调案复审令是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移送案件的记录用以审查的命令状。除非是九位大法官中的至少四位同一,否则一般不会发布调案复审令。这个被称作四人规则。最高法院是否发布调案复审令,全凭它的自由裁量。最高法院不必一定发布调案令,大部分的调案复审诉请都被拒绝了。 (每年最高法院都会接到几千个案子,然而,经受理的却不到一百件。 )这个拒绝并不是表示这个案件有价值与否,也不表示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意见

49、的认同。当最高法院拒绝对一个案件进行复审的时候,18产生的实际结果是同意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个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二)州法院体系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州法院体系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州上诉法院;4州最高法院。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初审法院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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