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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6473823 上传时间:2019-04-13 格式:DOC 页数:150 大小:77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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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5】第 179 号 发布时间: 2005 年 11 月 01 日 状态: 有效 国税发200517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

2、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 67 个(见附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

3、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4、: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 ”,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 税 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 ”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强扣 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稽强扣 号”。 三、引用条款 文

5、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 A4 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

6、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 2 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 1 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 3 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 4 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 3 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 22 行,每行 28 个字。 4文书页数在 2 页或者 2 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3附件 1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4执 法 文 书 目 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

7、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5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

8、.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9、)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0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7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

10、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8税 务 局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税 通 号:(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9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3.填写说明:(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3)依据:填

11、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10扣 缴 义 务 人 登 记 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扣缴义

12、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地址 邮 政编 码财务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行业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是否是缴 税帐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扣缴义务人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扣缴义务人(签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是 否 是 否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11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使用。3.填表说明:(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办理组织机构统一

13、代码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 9 位国标码,未办的不填写;(2)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写;(3)开户银行、帐号: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帐号;(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4.本表为 A4 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1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资 料 名 称 备 注1财务、会 计制度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3折旧方法4成本核算方法5会计核算软件6会计报表纳税人:经办人: 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报

14、告日期: 年 月 日税务机关: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13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3.填表说明:(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

15、)、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 ”栏按会 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4.本表为 A4 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14纳 税 人 合 并 ( 分 立 ) 情 况 报 告 书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合并(分立

16、)原因 批准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 合并(分立)时间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 是否欠税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额 税款所属期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 备注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告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 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纳税人经办人: 负责人: 税人(

17、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5使用说明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3.合并(分立)原因: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4.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5.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

18、的所有纳税人情况。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 或者“否”。6.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7.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8.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9.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16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税外证 号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税务登记地 外出经营地登记注册类型 经

19、营方式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应税劳务 劳务地点 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货物名称 数量 销售地点 有效期限 货物总值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总金额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合计金额 货物名称 销售数量 销售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20、 月 日 年 月 日17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18外 出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申 报 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证

21、明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实际经营期间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到达时间 报验时间经营地点 货物存放地点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合计金额 货物名称销售数量 销售额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合计金额 申请单位: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签章)年 月 日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19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设置。2.本表适用于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

22、用。3.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号:填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4.到达时间:填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5.报验时间:填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6.经营地点:填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区、街及街道号。7.货物存放地点:填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纳 税 人 存 款 帐 户 帐 号 报 告 表20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银行开户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帐户性质 开户银行 帐号开户时间变更时间注销时间 备注报告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报告单位(签章)年 月 日受理税务机关:经办人:负责人: 税务机

23、关(签章)年 月 日注:帐户性质按照基本帐户、一般帐户、 专用帐户、临时帐户如实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 纳税人留存一份。21税 务 证 件 挂 失 报 告 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证件名称 证 件 号 码遗失被盗税务证件遗失被盗情况说明遗失声明1. 2.3. 4.5. 6.7. 8.纳税人提供的资料9. 10.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2使用说明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使用。2.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应写明遗失、被盗证件

24、的原因、有关情况、如何处理等。3.遗失声明:应写明遗失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遗失证件的种类等情况并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4.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3税 务 认 定 审 批 确 认 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认定、确认事项 联系电话纳税人申请意见:经办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纳

25、税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纳税人取得其他部门的业务许可和认定证件情况证件发放部门 证件名称 证件字号 发放日期初审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复审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税务机关意见审批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资格;或者纳税人已经民政、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具有一定资格,需要税务机关确认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等有关税收认定、确认时使用。 24税 务 认 定 年 审 审 批 表纳税人名

26、称 纳税人识别号参检年审事项名称 联系电话年审年度 年审结果纳税人申请理由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年审具体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本表适用于对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已经确认的有关“税务认定、确认事项”年审时使用。25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书税 委 号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地 址: 地 址:乙方纳税人识别号:为 加 强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做 好 代 征 税 款 工 作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

27、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1.代征税种:2.代征范围:3.计税标准:4.代征期限: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 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26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甲

28、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

29、方代征税款的情况。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 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27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1.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

30、,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1.协议期满;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3. 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4. 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28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31、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使用说明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29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3.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计税标准:填写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代征期限: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的时限。4.协议第三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报告代征税款情况的时间,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5.协议第四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6.协议第八项:填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直接将协商事项的内容填写在本协议中,也可以另外制作从属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变 更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通 知 书税 变 委 号:30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与我局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 号),现因 ,需要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内容,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办理修订手续。特此通知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终 止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通 知 书税 终 委 号:因 ,根据你单位与我局签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税委 号)第 条第 款,我局决定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请接到通知后,于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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