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是什么?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是指:(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2、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所得税 优惠: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即:企业为开发新技
2、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所得税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
3、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所得税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
4、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性优惠政策(1)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 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 过渡: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 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 20
5、%税率执行,2010 年按 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 等定期减免税优 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2007年 3月 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