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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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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录 浏览次数:3047 次悬赏分:100 | 解决时间:2010-8-24 19:04 | 提问者:qinqin66baobei 公司年度纳税调增三项:1、应付福利费 175002、工会经费 30003、招待费支出 11006.6以前的所得税都已经按季交了,现在调增的这三项应交所得税为 7878.65,已经交了。我想请问分录怎么做?谢谢。问题补充: 要完整的分录,就是从发生调增开始,到交纳税款结束最佳答案 1、在拿到扣费单据回来时,1)、先要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878.65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7878.652)、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

2、业所得税 7878.65贷:银行存款 7878.653)、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878.6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878.652、以下内容为相关知识:可以选择 学习:1)、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4)、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

3、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5)、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还有的是以下科目不需理会,处理1、应付福利费 175002、工会经费 30003、招待费支出 11006.6服务业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旅游业、广告业、代理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本表“ 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3.本表“ 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4、,不得填写简称。4.本表“ 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5.本表“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7.当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税目为服务业税目的旅游业、广告业、代理业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 8 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与本表中相应“旅游业、广告业、代理业”应税项目的“ 金额小计”栏数额相等。8.每个应税项目按照减除项目名称分别填列允许减除的金额,“小计”金额为该应税项目所有减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代理业应区分不同代理事项允许减除的项目填

5、写“减除项目”、“金额”和“小计金额”。10.该表填列旅游业、广告业、代理业应税收入中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允许减除的项目名称及金额,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允许减除的项目名称如下:(1)旅游业扣除项目:代旅游者支付的房费,代旅游者支付的餐费,代旅游者支付的交通费用,代旅游者支付的门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2)广告业扣除项目: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费用。(3)代理业扣除项目:劳务中介公司扣除项目: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代用工单位为劳动力支付的社会保险,代用工单位为劳动力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费用大包干” 结算方式的船货代理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扣除项目:

6、运费(包括运费、短途运费、代结算运费、铁路杂费、铁路延伸服务费、装卸费、代购装载加固材料费、货物押运费)港口费(包括进港费、港口建设费、航道建设基金、港务费、引水费、拖轮费、移泊费、停泊费、解系缆费)堆存费(包括仓储费、堆存费)检验检疫费(包括商品检验费、卫生检验检疫费、动植物检验检疫费)理货费货物保险费海关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吨税)其他费用(包括监管费、口岸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治安防范费、租用铲车费、租用起重机费等)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代收代付费用的扣除项目: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费,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代业主支付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其他代理企业的扣除项目:支

7、付给第三方的价款。11.本表为 A3 横式一式两联,一联纳税人留存,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本文引用自 David课件讲义(上) -建筑、勘察、勘测、水利水电、设计行业的涉税政策解析、涉税处理、纳税筹划及税务稽查应对技巧建筑、勘察、勘测、水利水电、设计行业的涉税政策解析、涉税处理、纳税筹划及税务稽查应对技巧 第一讲:建筑、勘察、勘测、水利水电设计企业的涉税政策解析 一、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的营业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 号)(简称 1245 号文件 )。通知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

8、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一、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的营业税政策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为落实这一要求,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因此,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一般情况下判断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的一项基础参考资料。而对于一些不具备管理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超范围违规经营的情况,由于其不具备管理资质,不应适用

9、1245 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收入的核算目前,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巳发展成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智力型行业,勘察设计单位的收入也不仅限于勘察设计业务收入,还有可能包括其他相关服务业收入。考虑到不同业务适用税收政策和税负不同,对于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勘察设计业务收入,应与其他劳务收入项目分别核算,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政策分别计征营业税。对于收入核算中未区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与其他收入的,不应适用 1245 号文件,对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收入,需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建设工程设计劳务与其他设计劳务的区别 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与其他

10、诸多设计业务不同,如与广告设计业务不同。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调整范畴,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适用于资质管理制度尽管在适用营业税政策方面,可能适用相同的营业税税目,但是,按 照 1245 号文件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对其他设计业务,按照营业税现行规定,目前按照其营业领全额计征营业税。二者税负存在显著差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应予以区分。 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0 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11、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 3、向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12、的通知 (财税2009111 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 )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 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 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建筑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 4、完全发生在境外劳务免营业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 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0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

1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 ,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建筑、勘探和勘测设计劳务的涉税税政策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建筑、勘探和勘测设计业务是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境外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各种建筑、勘探和勘测的图纸设计,然后把图纸设计用于中国境内使用的,也要境内由使用方代扣代缴营业税。五、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涉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

14、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4 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 号)宣布作废) 五、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涉税政策 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该条规定已经作废) 。五、外商接受境内企业

15、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涉税政策 (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

16、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该条规定已经作废) 。六、勘察、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 、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六、勘察、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0 号)第十四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建筑、勘察

17、、勘测设计的营业税适用税目及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是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 5%.但该款同时规定,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应当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 ”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 3%;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航空勘探应当按“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 ,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 3%. 八、油气地质勘探、钻井、设计、检测劳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18、了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20098 号)文件的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 17% 八、油气地质勘探、钻井、设计、检测劳务的增值税政策即生产性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 、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 、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共 15 大项,要求与生产经营有关。具体解释参见如下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 九、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

19、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28 号)规定,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十、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营业税政策和有关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56号)规定,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一减免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

20、税发200662 号)已明确予以废止,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税发200160 号的规定, 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规定已经作废了) 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

21、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 号)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如下规定:(一)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需具备的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

22、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 -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

23、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1、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2、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 号)的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十一、

24、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需要向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需要向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

25、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3、需要向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讲 、建筑、勘察、勘测、水利水电设计企业的涉税处理 1、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税务处理一、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

26、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本条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1、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税务处理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实际上,新税法以法人(总机构)为纳税人,分支机构按月或季就地预缴部分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再需要收取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

27、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于是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1、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 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

28、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1、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税务处理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

29、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1、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税务处理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1、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沿袭了原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非居民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有关费用。对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作了特殊处理,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30、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1、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税务处理二、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营业税处理(一)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营业税处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对“ 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 ”的解释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该规定解决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问题,同时解决单位内部发生应税行为不纳税问题。内设机构通常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行使职权,要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

31、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因此,对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对收取一方如果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不缴纳营业税。1、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税务处理二、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营业税处理(二)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营业税处理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相互之间提供劳务应按正常的劳务进行处理,这一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 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对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

32、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服务业” 税目缴纳营业税。1、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税务处理二、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营业税处理(三)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费的营业税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中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管理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也应缴纳营业税。2、车辆使用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33、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 号)文件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条已经很明确,单位给予职工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既然要交个人所得税,就应明确怎样计算,是全额计征呢还是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计征呢?2、车辆使用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

34、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车辆使用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 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该种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公车改革对象的职工发放,另一种是对非公车改革对象的职工发放。而前者补贴金额要比后者大很多。个人享受公车改革的现金补贴后,车辆使用中的所有费用单位都不再负责。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的,

35、单位支付的现金补贴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2、车辆使用费的税务处理 (二)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是目前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中最普遍的做法,允许报销的项目限于车辆有关的费用,例如泊车费、过桥过路费、油料费、修理费等,但不同单位限额报销的额度相差非常悬殊。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2、车辆使用费的税务处理 (三)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公车改革对象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

36、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2、车辆使用费的税务处理 (四)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这种方式实际是前述第二种限额据实报销的扩大,即只要与车辆有关的费用不管额度多大,都允许报销。在这种方式下,除车辆保险等有可辨认的车辆归属外,其他费用如油料费、修理费、过桥过路费等都难以分清车辆归属,报销漏洞非常大。因此,使用这种方式支付车辆

37、费用的单位不多。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车辆费用即是个人收入金额。 3、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 号)的有关规定 (1) 2008 年 1 月 1 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 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

38、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3、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126 号)的规定,2007 年 12 月 12 日以前,企业计税工资要受月人均 1600 元的限制,由于企业员工人均月工资普遍超过 1600 元,在实际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实行车改后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基本上会因为超过限额,而被作为工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回来补税,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扣除减免。3、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例如,2007 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 100 人,人均月工资 2000 元,全年发放2

39、0001210010000=240(万元) ,人均月报销燃油费 200 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 ,当年工资总额为 264 万元,工资允许税前扣除限额16001210010000=192(万元) ,在申报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2 万元,可以看出企业给予报销的 24 万元燃油费都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了所得税。 3、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这对于福利费

40、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只要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而且按规定用途使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显得更加合理。3、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例如, 2009 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 100 人,人均月工资 2000 元,全年工资总额20001210010000=240(万元) ,人均月报销燃油费 200 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 ,当年已支出职工福利费 8 万元,全年职工福利费合计 32 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 24014%=33.6(万元) ,可以全部扣除。当然了,如果企业当年支出职工福利费已经较大了如发生 15 万元了

41、,那当年的职工福利费就达到 39 万元,超标的3933.6=5.4(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了。3、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例如, 2009 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 100 人,人均月工资 2000 元,全年工资总额20001210010000=240(万元) ,人均月报销燃油费 200 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 ,当年已支出职工福利费 8 万元,全年职工福利费合计 32 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 24014%=33.6(万元) ,可以全部扣除。当然了,如果企业当年支出职工福利费已经较大了如发生 15 万元了,那当年的职工福利费就达到

42、 39 万元,超标的3933.6=5.4(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了。4、职工报销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处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 号)的有关规定 :(1)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 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

43、人所得税。4、职工报销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处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 号)的有关规定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 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

44、函200998 号 )的规定,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5、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

45、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5、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 号)的规定,企业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

46、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 2008 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 2008 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5、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 2008 年 1 月1 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

47、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 2008 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 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6、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捐赠一般可以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

48、指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内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等。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6、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对企业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属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具体扣除比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 “年度利润总额”

49、,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6、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案例分析 案例乙公司是生产药品的企业,2009 年 9 月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一批药品给某灾区,该批药品的成本价为 100 万元(不含税价) ,市场价为 150 万元(含税价) ;假设 2009 年度乙公司的年度利润总额为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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