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
2、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本公告自 2011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2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
3、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 号)同时废止。 3: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
4、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 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本公告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5、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 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
6、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等规定。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符合条件的节
7、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三)本
8、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 、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等规定;4.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 70%;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五)用能企业对
10、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5: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0
1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1118 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6: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12、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0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7: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
13、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8: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 2008 年
14、12 月 31 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以下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一)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 365 天;(二)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 5
15、0 万元人民币;(三)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四)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境内承租人(或通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证金或押金,下同)。三、境内承租方应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前持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及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四、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
16、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 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9: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0 号)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10: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
17、下: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本公告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特此公告。11: 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特此公告。12: 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
18、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 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13: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
19、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14: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 17%增值税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
20、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本公告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15: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 号)规定,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
21、入,免征营业税。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16: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
22、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 号)到期停止执行。17: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 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本公告自 201
23、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18: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
24、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
25、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四、本公告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
26、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27、。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三、由于税务机关
28、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
29、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9: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30、: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
31、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20: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0 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上述合
32、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21: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33、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
34、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
35、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按纳
36、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
37、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
38、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九、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22: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对
4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三、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
41、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五、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六、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
42、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七、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3: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
43、)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4: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落实国
44、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二、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计算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
45、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
46、。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 2009 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申请退还。四、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五、本通知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5: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 2011
47、 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
48、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 17%
49、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