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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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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 1964年成立的江西对外经济贸易学校,2003 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院校。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简称江外职院。英文名称为 Jiangxi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英文缩写 JXCFS。学院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天祥大

2、道 291 号。第二条 学院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商务厅主管、业务上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指导。学院实行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共建。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主要培养外语外贸类专业人才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为非营利性独立事业单位法人。2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职院校办学规律,走国际化办学路子,打造外字办学特色,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抱负、有扎实的专业理论

3、知识有良好的外语水平、有熟练的操作技能、有爱岗敬业和吃苦耐劳精神、有强壮健康的体魄的合格人才。第六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国家商务部要求,开展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培训。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控制在 12000 人左右。第七条 学院按照“面向市场办教育、围绕产业设专业、帮助企业育人才”的办学思路,以外语(英语、日语、德语、韩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葡萄牙语、俄语、意大利语等语种专业)为基础,以商务为导向,以文、经、管为主体,以外向型为特色,工学、艺术学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外向型素质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八条 学院办学宗旨为招得

4、进,育得好,送得出。学院办学目标为让学生成才,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学院发展思路为立足江西,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学院办学定位为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3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十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

5、整专业。(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规对完成学业并考核合格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4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高校

6、、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7、。(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八)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管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5第一节 学院党委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8、,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6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

9、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各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

10、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是学院党委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7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

11、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遵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第二节 院长第二十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院长由符合教育法

12、规定的公民担任,由学院举办者任免,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院长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8(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

13、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9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

14、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

15、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10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16、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一)讨论审议学院教学和科研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二)推动、促进并审议学院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活动。(三)讨论审核院级科研课题立项及成果的鉴定或推荐。(四)认定科研成果的质量等级,评选优秀科研成果。(五)讨论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六)审定学院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人选。(七)负责审核全院教职工职称评定的科研成果。 (八)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九)参与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对教师、科研人

17、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十)审核、讨论院长提交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11则。学术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达半数以上决议方可有效。其它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条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

18、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学院所属各单位按一定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兼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根据大会需要,可邀请院内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12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

19、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

20、作机构是院工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13第三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院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

21、成各项工作任务。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第三十九条 院学代会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学代会代表条件如下:(一)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学生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并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14干名,由学生会成

22、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四十条 院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四)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第四十一条 院学代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其职权。第四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院学代会行使学院民

23、主管理的权力。第六节 二级系(部)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二级系(部)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管理需要的原则合理设置或调整二级系(部) 。第四十五条 二级系(部)根据学院授权履行下列职15责:(一)负责本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二)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制定和开展本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四)负责本系(部)教研室建设工作。(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六)负责本系的学生管理工作。(七)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训、办公用房和设施,负责本系(部)的资产管理。(八)完成学

24、院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第四十六条 二级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部)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第四十七条 二级系(部)设主任一人,由院长聘任。系(部)主任为系(部)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第四十八条 二级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系(部)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涉及行政方面的工作由系(部)主任主持,涉及党务事务方面的工作由党总支书记

25、主持。对本系(部)重大事项、重大改16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第四章 学生和校友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经学院考核合格,取得学历证书。(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公平获得参加校内外各种活动的机会。(三)根据规定申请国家的资助。(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

26、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完成作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二)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17(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六)爱护、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放毕业证;未达到毕业条件,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发给

27、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各类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四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第五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含前

28、身)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18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第五章 教职工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由学院聘用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29、聘任制度。(三)管理人员的职员制度和聘任制度。(四)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第六十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19和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

30、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岗位责任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罚。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工作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渠道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2

31、0第六十六条 学院经费主要由学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组成。学院依法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助款。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处每年按规定时间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决算,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学院所有收入均需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建设与发展。第六十八条 学院财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第六十九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学院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学院应加

32、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加强资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第七十二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第七章 学院标识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胸徽。徽志是由两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圆环上下为学院的21中英文校名,内环地球形状图案代表着学院用世界眼光办学,双手捧托起整个地球,代表着用知识为社会培养外语外贸类国际性人才,走国际化办学的发展路子。同时也寓意着绿叶与果实的关系,象征着教师是辛勤的园丁用自己的双手培育出一批批合格人才,为莘莘学子放飞人生希望,实现心中理想。地球形状图案中的文字内容为“校训”

33、,双手图案上方的“1964”为学院的建校时间(见附件一) 。胸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中文校名的长方形佩章,教职工胸徽为红底白字,学生胸徽为白底红字(见附件二)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旗为标有学院徽志加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旗帜, 红底黄字。校旗规格选用国旗二号标准,长240 厘米,宽 160 厘米(见附件三)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校训是“严谨、求知、开拓、创优”。学院的校歌是理想之歌 (见附件四)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是每年的 10 月 18 日。第七十七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学院内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法规进行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九

34、条 本章程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22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八十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一致。(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第八十一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凡管理制度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修订。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徽志23附件二.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胸徽附件三.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校旗附件四.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校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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