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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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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沈阳工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办 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沈阳工学院(以下称“学院” )英文全称:She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第三条 学院地址:辽宁省沈抚新城滨河路东段 1 号。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规 范管理、改革创新,保 证教育教学 质量。面向

2、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 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五条 学院的 办学类别、层次、形式、 规 模,学科 设置,招生对象:(一)办学类别:民办普通高校; (二)办学层次:本科教育;(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 (四)办学规模: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校生规模稳定在 12000 人; (五)学科设置:工学、农学、管理学、 经济学、 艺术学、理学等;(六)招生对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国家教育部;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辽宁省教育厅。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辽宁顺智教学园管理有限公司。2第

3、二章 学院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融资等。第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第十条 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学院资产总额为 54321.1 万元,负债总额为 12845.8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23.65%,净资产总额为41475.3 万元;学院举办者向学院累计投入资金为 35325.2 万元,由土地、房产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方式是:土地为 4342.2 万元;房产为30982.99

4、 万元。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向学院办理了过户手续。第十一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学院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第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 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十三条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参与学院决策

5、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举办者不直接干涉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的监督不得妨碍学院的正常教学3活动。第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二)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六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履行办学出资义务;(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七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举办者

6、或者其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院长、教职工代表等 5-7 人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学院举办者推荐产生,在过渡期内由沈阳理工大学和沈阳农业大学各选派 1 人参加董事会。首任董事长由学院举办者代表担任,以后各届由董事会依法推选。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任。董事任期内因故离任,应及 时增补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 规章、本章程所 规定的其他职权。4

7、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成员联名提议时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至第(七)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八)至第(十一)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三以上通过。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 (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四)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五)审批学院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和分配制度方案;(六)审议年度审计报告;(七)审议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筹集办学

8、经费;(九)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十一)法律、法规、 规章、本章程所 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二十四条 院长。学院设院长 1 人,并设副院长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必要时,由院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院长人选由投资方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聘任的院长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热心教育事业;(二)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5(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年龄在 70

9、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履行领导职责。院长任期四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院长推荐,经董事会聘任。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三)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四)组织拟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五)组织拟订学院的规章制度;(六)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七)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实施奖惩;(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九)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10、(十)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院长、副院长、 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职时,应 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如院长、副院长、 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 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者,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为副院长、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院长6可邀请学院的董事、党委书记等列席会议。办公会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主

11、持、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长在行政管理中,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由院长签发和公布。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部行政工作机构。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与科研、人力资源与学生管理、资产 与财务管理、后勤服务与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学院建立和完善工作质量监控体系,设立督导工作机构。学院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情况设立二级学院或系、部。学院设立图书馆、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术机构。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按其工

12、作规程开展工作。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向上 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委员和学科评议组人选等有关学位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7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

13、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育人 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以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为基本要求,严格执行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第三十二条 学院本着“ 应用为本、

14、学以致用” 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 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创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工作队伍,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 章和广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第三十五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六章 教师与职工8第三十六条 学院把建 设一支政治合格、人 员精干、素 质优良、结

15、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熟知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性措施认真做好。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师资建设规划,使学院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设置、聘任教师职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级聘任制度。学院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三十九条 学院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任和劳动用工、社

16、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分配制度。教职工的收入应随着学院的发展有所提高。第四十一条 学院注重教职工的业务培训,并为教职工参加业务培训与进修提供便利。第四十二条 学院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

17、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9第七章 学生第四十五条 学院贯彻“以学生为本” 的理念,认真践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 三育人”基本要求。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和学院的实施细则,学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本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的,颁发本院学位证书。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院推荐就业,学院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 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实行申诉制

18、度,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学院 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八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学院变更。(一)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 更登记手续。(二)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三)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 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一)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后,终止学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1.因学院学生生源严重不足,导

19、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2.因发生超出学院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院10不能继续办学。(二)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当终止:1.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一条 清算。(一)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二)学院依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终止的,由董事会确定清算组的人选,并在董事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三)学院依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终止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四)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五)清

20、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举办者按出资比例分配。(六)清算期间,学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七)学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一)如果学院提出修改本章程,学院应在征求举办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修改意见,最后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如果举办者提议修改本章程,也应听取学院的意见,形成修改方案,由董事会11讨论通过。(二)在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的 2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后生效。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由 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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