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企业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四章 董事会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六章 财务会计第七章 利润分配第八章 职工第九章 工会组织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公司拟了简称投资划在北京市 区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北京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为:北京 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为:北京市第三条 投资方为: 公司英文名称;法定地址:英文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
2、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宗旨: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第九条 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 %,内销 。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贷款解决。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第十二条 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第十三条 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
3、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第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重登记手续。第四章 董事会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立之日即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
4、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均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 4 年,可以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 (由投资者委派)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 2O 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
5、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 终止和解散公司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4. 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6抵押公司资产;7、公司与他人的合并或分立;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6、。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 遇。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人, 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由投资者推荐。第三十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
7、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三十一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 4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务。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工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六条 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负
8、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第六章 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三十九条 公司职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
9、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四十五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l、 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 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
1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第七章 保险第五十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八章 利润 提取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第五十三条 公司
11、每年提取利润二次。提取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五十四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第九 章 职 工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 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六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职工
12、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十章 工会组织第六十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六十一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 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六十二条 公司工会代
13、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六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 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第六十四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第十一章 期限 终止 清算第六十六条 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
14、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 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 工商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八条 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 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根据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 ,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债权人开会;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4规定清算
15、方案。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7、分配剩余财产;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16、。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 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第七十六条 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投资者保存。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第七十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2、职工守则;3、劳动工资制度;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5、职工福利制度;6、财务制度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八十条 本章程须经北京市 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区签字。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