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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城中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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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2005 年 09 月 28 日 09:2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秦政号 二三年一月六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2、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区片。第三条 城中村土地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四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要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采取群众参与、政府组织、逐级审批的方法进行。使城中村拆迁改造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工作与撤村建居同步进行。第二章 拆 迁第六条 城中村拆迁安置政策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任务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介入拆迁工作。第七条

3、 房屋拆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裁定。第八条 制定拆迁安置政策必须经过下列程序:(一)入户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二)依据规划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三)提出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四)拆迁安置政策必须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认可。第九条 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的审批,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租赁房屋;(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买卖交易。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第三章 补 偿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

4、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十二条 城中村住宅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形式。第十三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的补偿遵循下列标准:(一)对宅基地内有证房屋、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应予分类补偿。、有证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的方法偿还。作价补偿依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具体制定标准,但不予产权调换。(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

5、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作价补偿以所计算出的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为作价补偿金额。(三)村集体房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房屋补偿采用评估作价方法进行补偿。第十四条 对未经规划批准在宅基地院内、外所建房屋和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所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所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被拆迁人无能力拆除的,由拆迁人组织拆除,被拆迁人承担拆迁费用。第四章 安 置第十五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本着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进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第十六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前必须完成产权界定工作。对于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应予分户安置。第十七条 进行产权安置,每人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平

6、方米。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不足平方米的,可从转城前无证房屋中补足平方米,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转城前没有无证房屋或无证房屋不足以补足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的面积以经过物价部门认定的成本价格向拆迁人购买。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形式。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可购买市区内与拆迁面积相同的中低档商品住宅,享受一定的优惠。第五章 开发建设第十九条 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土地实行划拨,所占土地不予补偿,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由

7、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选择开发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拆迁人给予奖励:(一)区、镇、村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的;(二)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三)住宅房屋选择作价补偿,购买市内商品住宅的;(四)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五)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进行安置的。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或强行拆除。(一)无正当理由,没能如期完成改造任务,造成土地荒芜的,依法收回土地,取消开发资格;(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协议的强行拆除;(三)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协议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强行拆除。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非转城村、各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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