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大学因公短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短期出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是指出国出席学术会议、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培训及其他公务,出访时间在 3 个月以内的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工作应密切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增强我校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扩大我校的知名度,促进国际学术交流。第四条 我校因公短期出国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二章 派出人员基本条件第五条 热爱社
2、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为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六条 具有与所执行的出国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我校的实际工作中做出成绩、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出国访问或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第七条 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任务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际能力。2第八条 已经离退休和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者,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返聘继续工作的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短期出国执行公务。申报时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或本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和出国前管理第九条 申请人接到因公短期出国任务后,到外
3、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咨询,并填写海南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审批表。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申请人填写的海南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审批表中的各项内容,结合申请人平时表现、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身体状况、出国经费来源及本人出访期间工作安排等情况提出明确的意见,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人事处(或组织部)、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呈校领导审批。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出访,应事先征求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第十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出国申请获校领导批准后,申请人应及时到人事处(或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第十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签证手续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
4、办理。在此期间,出国人员应认真作好出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拟携带或邮寄出国的学术论文及有关资料需报校科研处进行审查,获批准后方可携带或邮寄出国。3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要妥善安排本人出国期间的工作,离校前向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实际出入境时间。第四章 在外管理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一)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二)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三)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四)
5、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五)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和节约外汇开支。(六)不得随意增加访问国家,改变出国路线,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第五章 工资待遇和有关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国内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第十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由组团单位或申请人自行筹措。使用校内经费,需报校领导或有关部门财务负责人批准,向计划财务处借款(或报销)时需出具省政府签发的出国任务4批件,国际机票须在规定机构购买。第十八条 在外费用开支和用汇标准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出
6、国期限第十九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出国期限以出国任务批件为准,在外停留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第二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不得改变出国身份,出国期满应按期回校工作。第二十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在外一律不得延期,超过停留期限则视为逾期。逾期人员的工资、公职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自逾期的下月起,停发本人工资和津贴(含各种补贴)。逾期 3 个月以内返校报到开始工作,从报到的下月起恢复工资和津贴,但不再补发已停发的工资和津贴。(二)逾期超过 3 个月,学校将按辞退处理。第七章 回校工作第二十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 1 周内到学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及所在单位报到。未按时报到者,则视为逾期。第二十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返校报到后,应在 1 周内将在国外执行公务及遵守外事纪律的情况写成书面总结(一式 3 份),送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出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应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所在单位保存。5第二十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回国后 2 周内必须将所持因公普通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退还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领事处。对无故拖延不退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也将停止其再次出国的审批。第二十五条 返校后 15 天内核销外汇,结清出国费用。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因公短期赴港澳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