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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规定.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6394954 上传时间:2019-04-11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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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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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的优待服务。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第三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

2、、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第四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第五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服务。各设区市、县(区 )级卫生部门,每年应为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第六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优先购买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享受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乘车优待办法。省内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公共

3、交通工具内,应设老年人专座。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区)政府对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 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对100周岁以上(含 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标准。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由当地老龄部门负责发放。第八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可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义务。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第十条 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挂牌明示服务内容,设立老年人服务标示牌,落实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制定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第十二条 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省政府统一印制并发放。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可集中代办。第13条 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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