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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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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19975 号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女性劳动者。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国家监察,各级妇联、工会和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工人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录用

2、女性和提高录用条件。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歧视。第八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二)建筑业的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三)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作业;(四)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等具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

3、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超过 25kg 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26kg 的作业;(六)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第十一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 2 天公假。(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三)低于 5 摄氏度的低温作业;(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五)野外、流动作业;(六)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二)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

4、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五)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六)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七)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八)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第十三条 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

5、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 75 天。第十五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 15 天。第十六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 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行 500 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第十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 15 天;(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 30 天;(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 42 天;(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

6、产假处理。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按照劳动部“劳险字19882 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间按全额发给工资。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

7、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氮、甲醇、有机磷及其化合物、有机氯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增加工作时间。第二十二条 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 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健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第二十四

8、条 女职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哺乳室、托儿所或幼儿园、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在其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该用人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直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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