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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检 基本规定.doc

上传人:dcs1276 文档编号:6394891 上传时间:2019-04-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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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本规定3.1 检测方法和内容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3.1.2 基 桩检测方法应根据检测目的按表 3.1.2 选择。表 3.1.2 检测方法及检测目的检测方法检测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侧、桩端阻力;验证高应变法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结果。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把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拔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的抗拔摩阻力。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确定单桩水平临界和极限承载力,推定土抗力参数判定水平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身弯矩。钻芯法:检测灌注桩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判断或鉴别桩端岩土性状,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低应变法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高应变法:判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分析桩侧和桩端土阻力。声波透射法检测灌注桩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3.1.3 桩身完整性检测宜采用两种或多种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3.1.4 基桩检测除应在施工前和施工后进行外,尚应采取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专业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2 检测工作程

3、序3.2.1 检测工作的程序,应按图 3.2.1 进行:图 3.2.1 检测工作程序框图3.2.2 调查、资料收集阶段宜包括下列内容:1 收集被检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桩基设计图纸、施工记录;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2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3 检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3.2.3 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确定的检测目的,选择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试验周期。3.2.4 检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3.2.5 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3.2.6 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 15MPa 。2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 28d 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3 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表 3.2.6 规定的时间。表 3.2.6 休止时间土的类型休止时间(d)砂土 7粉土 10非饱和 15 粘性土饱和 25注:对于泥浆护壁灌注桩,宜适当延长休止时间。3.2.7 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3

5、.2.8 现场检测期间,除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当现场操作环境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3.2.9 当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查找原因,重新检测。3.2.10 当 需要进行验证或扩大检测时,应得到有关各方的确认,并按本规范第 3.4.1 3.4.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3.3 检测数量3.3.1 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1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2 地 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3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 3 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

6、;当工程桩总数在 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 2 根。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1 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2 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3 选择桩端持力层。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 3 根。3.3.3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2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3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4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5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类桩;6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

7、下列规定:1 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 1 根。2 设 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且不得少于 20 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且不得少于 10 根。注:1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2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 10 根。3 当符合第 3.3.3 条第 14 款规

8、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3.3.5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2 地 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3 本 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4 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l%,且不少于 3 根;当总桩数在 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 2 根。注:对上述第 14 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3.3.6 对第 3.3.5 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

9、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 3.3.5 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5%,且不得少于 5 根。3.3.7 对 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 10 根。3.3.8 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l%,且不应少于 3 根。3.4 验证与扩大检测

10、3.4.1 当 出现本规范第 8.4.58.4.6 条和第 9.4.7 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对于嵌岩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验证。3.4.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3.4.4 单 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3.4.5 对 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3.4.6 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3.4.7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

11、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 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 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 ,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3.5 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3.5.1 桩 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 3.5.1 的规定,并按本规范第 710 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表 3.5.1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桩身完整性类别分类原则类桩桩身完整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3.5.2 类桩应进行工程处理。3.5.3 工程桩承载力检测结果的评价,应给出

12、每根受检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据此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3.5.4 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3.5.5 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型式,层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2 地质条件描述;3 受检桩的桩号、桩位和相关施工记录;4 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5 受检桩的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6 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3.6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3.6.1 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基桩检测的资质。3.6.2 检测人

13、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资质。4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南大检测周(654374059) 8:05:064.1 适用范围4.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革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4.1.2 当埋设有测量桩身应力、应变、桩底反力的传感器或位移杆时,可测定桩的分层侧阻力和端阻力或桩身截面的位移量。4.1.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4.1.4 对 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 2.0 倍。4.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4.2.1 试验加载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当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

14、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2 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桩轴线重合。4.2.2 加载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锚桩横梁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锚桩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地锚反力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 1.2 倍。2 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全部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3 应对锚桩抗拔力(地基土、抗拔钢筋、桩的接头)进行验算;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应少于 4 根,并应监测锚桩上拔量。4 压重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5 压 重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 1.5 倍,有条件时宜利用工程桩作为堆

15、载支点。4.2.3 荷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测定;或采用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换算荷载。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 0.4 级。试验用压力表、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 80%。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 80%。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测量误差不大于 0.1%,分辨力优于或等于 0.01mm 。 1 测量误差不大于 0.1%,分辨力优于或等于 0.01mm 。2

16、直径或边宽大于 500 mm 的桩,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 4 个位移测试仪表,直径或边宽小于等于 500mm 的桩可对称安置 2 个位移测试仪表。3 沉降测定平面宜在桩顶 200mm 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3 沉降测定平面宜在桩顶 200mm 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4 基准梁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桩上。5 固定和支撑位移计(百分表)的夹具及基准梁应避免气温、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4.2.5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 4.2.5 规定。 4.2.6 当 需要测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桩身内埋设

17、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 A 执行。表 4.2.5 试桩、锚桩(或压重平合支墩边 )和墓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反力装置试桩中心与锚桩中心试桩中心与锚桩中心(或压重平台支墩边) ,试桩中心与试桩中心与基准桩中心基准桩中心,基准桩中心与锚桩中心基准桩中心与锚桩中心(或亚种平台支墩边) ,锚桩横梁4(3)D 且2.0m 压重平台4D 且2.0m 4(3)D 且2.0m 4D 且2.0m 地锚装置4D 且2.0m 4(3)D且2.0m 4D 且2.0m注:1 D 为试桩、锚桩或地锚的设计直径或边宽、取其较大者。2 如试桩或帽状位扩滴状或多支盘装饰,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上不应小于 2 倍扩大端直径。3 括号内数

18、值可用于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多排桩设计桩中心距离小于 4D 的情况。4 软土场地堆在重量加大时,宜增加支墩边与基准桩中心和试桩中心之间的距离,并在实验过程中观测基准桩的竖向位移。4.3 现场检测4.3.1 试桩的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4.3.2 桩顶部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混凝土桩头加固可按本规范附录 B 执行。4.3.3 对作为锚桩用的灌注桩和有接头的混凝土预制桩,检测前宜对其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4.3.4 试 验加卸载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载应分级进行,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量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其中第一级可取分级荷载的 2

19、倍。2 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取加载时分级荷载的 2 倍,逐级等量卸载。3 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分级荷载的10%。4.3.5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4.3.6 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级荷载施加后按第 5 、15 、30 、45 、60min 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 30min测读一次。2 试 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的桩顶沉降量不超过 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第 30min 开始,按 1.5h 连续三次每 30min 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3 当 桩

20、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再施加下一级荷载。4 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 lh,按第 15 、30 、60min 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 3h,测读时间为第 15,30min ,以后每隔 30min 测读一次。4.3.7 施工后的工程桩验收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级荷载维持时间至少为 1h,是否延长维持荷载时间应根据桩顶沉降收敛情况确定。4.3.8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1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 5 倍。注:当桩顶沉降能相对稳

21、定且总沉降量小于 40mm 时,宜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超过 40mm 。2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 2 倍,且经 24h 尚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3 已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量。4 当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5 当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 6080mm ;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 80mm 。4.3.9 检 测数据宜按本规范附录 c 附表 C.0.1 的格式记录。4.3.10 测 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测试数据的测读时间宜符合第 4.3.6 条的规定。4.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4.4.1 检测数据

22、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应绘制竖向荷载-沉降(Q ) 、沉降-时间对数()曲线,需要时也可绘制其他辅助分析所需曲线。 2 当进行桩身应力、应变和桩底反力测定时,应整理出有关数据的记录表,并按本规范附录 A 绘制桩身轴力分布图,计算不同土层的分层侧摩阻力和端阻力值。4.4.2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综合分析确定:1 根据沉降随荷载变化的特征确定:对于陡降型 Q 曲线,取其发生明显陡降的起始点对应的荷载值。2 根 据沉降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取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向下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3 出现第 4.3.8 条第 2 款情况,取前一级荷载值。4 对于缓变型

23、Q 曲 线可根据沉降量确定,宜取 S40mm 对应的荷载值;当桩长大于 40m 时,宜考虑桩身弹性压缩量;对直径大于或等于 8mmm 的桩,可取S=0.05D(D 为桩端直径)对应的荷载值。注:当按上述四款判定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未达到极限时,桩的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应取最大试验荷载值。4.4.3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参加统计的试桩结果,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 30%时,取其平均值为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2 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 30%时,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必要时可增加试桩数量。3 对桩数为 3 根或 3 根以下的柱下承台,或工程

24、桩抽检数量少于 3 根时,应取低值。4.4.4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级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4.4.5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 3.5.5 条内容外,还应包括:1 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2 受检桩及锚桩的尺寸、材料强度、锚桩数量、配筋情况;3 加载反力种类,堆载法应指明堆载重量,锚桩法应有反力梁布置平面图;4 加 卸载方法,荷载分级;5 本 规范第 4.4.1 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与承载力判定有关的曲线及数据;6 承载力判定依据;7 当进行分层摩阻力测试时,还应有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轴力计算方法,各级荷载下桩身轴力变化曲线,各土层的桩侧极限摩阻力和桩端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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