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旧物资变卖的管理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医院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有效控制有价报废物资的流失,特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医院各科室内容:1、凡医院各科室发生的有价值的废旧物资一律属医院资产,所有变卖废旧物资的收入一律归医院所有。2、废旧物资的指定范围:固定资产废弃类:医疗设备、仪器、器械、医用推床、治疗床、病床、电器和各种机电设备、设施等;金属废弃材料类:各类金属配件、零部件、电缆、管材、线材、专用工具、各种器具、维修拆换的各种金属材料等;3 外包装类:各种包装箱、房屋和建筑物包装袋等;4 医耗废弃品类:输液瓶、酒精瓶、戊二醛瓶等;5 各种废旧纸张、报纸、书籍、书刊等;6 各库房库存已久,无使用价值并
2、报废的各类物资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各种物品。3、废旧物资的变卖流程:固定资产类、金属废弃材料类的变卖流程:财务部、总务科核对实物与帐目将需变卖物品清单报知院长院长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与总务科执行所得废品变卖收入上交财务部;外包装类、医耗废弃品类、废旧报纸、杂志及其他废旧物资的变卖流程:总务科联系收废品人各科室对废旧物资进行整理废旧物资变卖收入由科室当天上交财务,财务将变卖收入分类计入各科室基金。4、废旧物资变卖收入不上交的处罚规定:凡科室私自变卖收入不上交的,未超过 50 元的,按 50 元进行罚款;超过 50 元的,按变卖收入的 2 倍进行罚款;变卖收入上交,但不足额的,未上交部分未超过 50 元的,按 50 元进行罚款;超过 50 元的,按未上交部分的 2 倍进行罚款。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