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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wjmd390 文档编号:6394823 上传时间:2019-04-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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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 11月 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也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

2、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 2005年 11月 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街道办

3、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每半年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依法对线内新建和改造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管,依法收回线内使用年期已届满的土地,依法收购年期届满前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并依法将收回、收购的土地纳入政府

4、土地储备;加强对线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线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坚决杜绝线内出现任何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对线内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线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线内生态原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职责。四、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城市管理等部门配合,对线内建

5、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进行清查,查清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空间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和用途、权属等情况。规划管理部门应将现状清查的结果以市、区、街道为单位制成图表和名册,并报市政府审查后,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图表和名册应详细记载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相关情况。经市政府审查并公告的线内建设现状图表和名册,可作为各相关部门履行基本生态线管理职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五、对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居住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一)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

6、、对生态保护不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二)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在 2009年 12月 31日之前完成产业转型,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三)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该经营场所,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7、本实施意见所称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是指科技研发、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资源、环境消耗低的用途。六、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届满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使用,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七、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年期届满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在处理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建筑物的权属纠纷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八、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年期届满的,原则上不予以续期,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九、对在管理

8、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时,应征询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建设单位不接受转型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十、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各区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的,不得超过 2005年 11月 1日管理规定实施时已建成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十一、各区政府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制定引导政策,

9、鼓励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异地统建,将线内原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逐步置换成生态保护用地。线内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原则上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在线内建成区的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宅基地但尚未建设的原村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可在线内建设住宅,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地居民小组的户均水平,建筑高度不得高于现状平均高度,并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十二、对线内各类违法建筑,根据发生的时间,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一)对 1999年 3月 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历史遗留问

10、题,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行处理。(二)对 1999年 3月 5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决定的规定严肃处理。(三)对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 2007年底之前坚决予以拆除。上述(一)、(二)项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其入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符合贸易工业、环境保护和水务等部门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要求。线内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经依法处理可补办确权手续的,补签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25年,并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关于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

11、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十三、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第十条关于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任意建设的规定,该条第(二)项“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河道生态恢复、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和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在线内建设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永久性建筑物,应按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批;搭建其他临时建筑和简易棚屋,由农林渔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十四、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监察和考核。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导致生态遭到破坏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发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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