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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人民医院转院、转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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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安县人民医院转院、转科制度一、限于本院技术及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提出,经科主任批准方可转院,特殊情况下须经医务科审批。转院前应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转入医院的同意。严禁以转院名义推诿、遗弃病人。二、病人转院应征得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主管医师应如实、充分告知患者本人或家属转院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往医院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患沟通情况要如实记入病历,医师和患者或其代理人的签名记入病历中。同时为病人提供病情摘要,在病员转出时,应将病历摘要随同转去。三、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等不得转往外省治疗。肺结核按荆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办理转院,其它传染病按卫生

2、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转诊程序进行。四、医务人员要做好转院病人的交接工作。医务人员应主动向接诊医务人员介绍病人基本情况、转出医院名称、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交病情摘要;有由本院医生陪送的转诊患者在接诊医院的医务人员未签署意见前,不得视为完成交接。病人交接情况应如实记入各自病历。五、病人自动转院的,主管医师应提供病情摘要,将自动转院的风险告之患者或其代理人,并将告之内容及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如实记入病历。患者或其代理人在病历中签署“患者(或家属)要求出院、责任自负” ,方可办理出院。原则上,自动离院的病员由患方自行解决离院运输工具。医院不派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六、病员转院、转科,无论什么病例,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科)处理,待病情稳定后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科) 。较重病人转院(科)时所在病区应派医护人员护送,并准备好抢救药品、器械,保证途中安全(由转出科室负责护送)七、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科前需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及时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确定的时间转科。转出科应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医师及时进行检查及治疗,并按时完成书写转入记录。公安县人民医院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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