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信高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减少用车费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着安全、节约、有序、高效的原则,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特拟定此制度。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报销费用的所有车辆及使用人。三、车辆管理 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稽核及维修、检验等事务统一由行政部负责管理,主要驾驶人负责日常清洁工作。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使用人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向行政部门提出用车申请 ,经部门主管、行政部批准后方可使用。行政部依事件的轻重缓急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的不予派车。销售部门人员外出时应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3、员工因私借用车辆,需经行政部和主驾人同
2、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交还公车前必须保持车辆整洁、外观无损伤、车况正常,并按行驶里程计收费用。4、每辆车的主驾人或部门主管要在前 1 天下班前向行政部传达该车辆第二天的出车行程安排,没有传达的视为该车辆第二天无行程安排。此情况下,如有出车视为私用,并按行驶里程计收费用。5、行政部根据用车申请和各车的出车安排汇总信息,并与相关人员协调,将出行路线或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二选一”处理后,将处理后的信息传达给其他人员。6、每车应配置车辆行驶记录表 ,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如实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事由等。行政部每月核查一次。对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
3、记载者应呈报有关领导,并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停止报销由此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2四、车辆使用 1、公司车辆的使用必须遵循“顺路同行”或“就近同行”的原则。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出车:A、无驾驶执照的。B、非本公司人员的。C、驾车成本高于乘坐公共交通成本的(特殊情况例外) 。D、配送物品价值低于出车成本或就近可以购买的。3、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 ,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4、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
4、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之以处分。5、私人目的借用车的,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 ,注明“私用” ,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转行政部稽核。6、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7、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五、车辆维护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 ,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可送修。2、车辆应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报销购买材料零件的费用。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
5、2000 元时,应与行政部或总经理联系请求批示。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共同负担。3六、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行政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径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
6、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6、车辆使用中出现的任何情况,在使用后都要如实告知主驾人。七、费用报销 1、公务车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2、公车私用:小车按 1.0 元/km 计算,金杯、风行车按 2.5 元/km 计算,费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如私自用车不登记的一经发现按每次罚款 500 元处理。本制度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北京信高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2011 7 月 27 日4车辆行使记录表车牌号: 油卡月初数: 月末数: 主驾人: 序号 用车人 事由及目的地出车 公里数返程 公里数 出车时间 返程时间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用车申请表日期: 年 月 日部 门 用车人 用车时 间 事由 及目的地 用车性质 公用 私用 车牌号 部门主管 审批 主驾人 行政部 审批 总经理 5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