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东 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东 营 市 财 政 局东人社发201124 号关于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 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规定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政策按鲁政办发201164 号文件执行,在落实中几个具体
2、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按 鲁政 办发201164 号文件规定申请补缴的人员,2010 年底前应具有东营城镇居民户籍。如果户籍地不在东营,但确有档案或资料证明曾与东营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在外地参保的,可纳入本次补缴的范围。原与外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 2 -员,应以其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凡之前已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二)在认定是否曾与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除依据本人原始档案外,还可参考下列原始资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发放的
3、“工作 证” 、“服务证”、奖惩材料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劳动手册;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三)原与我市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凡符合鲁政办发 201164 号文件规 定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四)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 20%左右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比例由原单位自行确定。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补助
4、的资金不计入鲁政办发2011 64 号文件规定的个人缴费账户。(五)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 15 年的,按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发201121 号)有关规定办理。二、具体工作要求(一)调查统计。2011 年 12 月 20 日前,由各有关单位按鲁政办发201164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 调查统计,填写东营市城- 3 -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及资格认定表(附件1),收集申请补缴人员的原始证明材料。原工作单位存在的由原单位协助搜集材料并负责申报,原单位不存在的
5、由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申报。(二)材料申报、审核和资格认定。各单位对统计收集的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核后,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申报至本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包括:1、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及资格认定表;2、搜集的档案资料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无法提供的可出具复印件,并由提供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3、申请补缴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审查,对确定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公示(附件 2),并委托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 10
6、天。(三)缴费申报和办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申报单位按照上述资料确定的人员和标准,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前进行一次性补缴费用的筹集,并填写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花名册(附件 3)。统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账户。(四)待遇核准和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补缴的全部费用后,按补缴人员对应的补缴档次和标准核发养老待遇,自收到补缴费用后的次月起纳入社会化发放。今后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调整办法执行。- 4 -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各有关部
7、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各县区要按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资格认定、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善补缴人员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经办流程,简化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 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要注意向有关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区工作完成情况,要形成总结报告,于 2012年 1 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附件: 1、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及资格认定表2、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
8、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公示3、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花名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 1: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5 -申报及资格认定表说明:1、本表信息填写完整后不得改动,选择档次时请用工整的阿拉伯数字填写,否则本表无效。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此表前,须向原用人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资料等有效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的复印材料由材料提供单位和申报单位盖章后有效。3、此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个人、申报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附件 2: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原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及邮编是否
9、已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近期 1寸免冠彩照资料种类 提供资料单位 资料记载主要内容摘要单位或本人提供的相关工作经历资料摘要本人自愿申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选择按第 档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对以上申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核,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申请人:年 月 日企业或主管部门意见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经审核,申请人属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参保对象,同意上报。申报单位(章):经办人:年 月 日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
10、定,同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机构(章):经办人:年 月 日- 6 -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根据鲁政办发2011 6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 等 名人员情况予以公示。自本日起公示时间为 10 天。公示期内,如存在客观事实与公示情况不符现象,请举报。举报电话 :3657807附表: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汇总表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地 工作经历 备注123单位(章)年 月 日- 7 -附件 3: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花名册填报单位(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缴费档次 缴费总额 单位补助额 个人缴费账户金额 应 发待遇额 备 注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社保机构审核人: 社保机构(章) 注:1、个人缴费账户金额=缴费总额-15000 元。如果享受单位补助,则个人缴费账户金额=(缴费总额-15000 元)(1-单位补助比例)。- 8 -2、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