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119
2、 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 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 2007113 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3、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 80 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 20 元,二档每人每年 120 元,个人缴费部分原 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 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 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 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
4、 113 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 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等多种途径,提高医 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 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 各高校以本校校医
5、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大学生原则上应 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 3 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未按 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 费用。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 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 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
6、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 (一)支付标准 1支付范围和起付线。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封顶线。一档: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4 万元,重大疾病 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慢性病 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2000 元,意外 伤害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1000 元,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 30 元的标准由校医院 统筹包干使用。各 项累计支付不超过每人每年 14 万元。二档在此基 础上提高 20%。 3支付比例。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 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 80%,二级医
7、院 70%,三级医院 60%。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为 75%。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 5%。 (二)特殊疾病门诊 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 2 型)、 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骨折、关 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 100 元产前检查、400 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 大学生
8、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 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 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加强对大学
9、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 针政策的宣传,精心 组织实 施,做好新旧制度的 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确保 2009 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10、 卫 生 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119 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 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 2007113 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
11、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 80 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 20 元,二档每人每年 120 元,个人缴费部分原 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随着 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 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 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
12、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 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 113 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 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等多种途径,提高医 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
13、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 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 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大学生原则上应 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 3 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未按 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 费用。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 1学生休学期间,按
14、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 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 (一)支付标准 1支付范围和起付线。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封顶线。一档: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4 万元,重大疾病 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慢性病 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2000 元,意外 伤害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1000 元,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 30 元的标准由校医院 统筹包干使用。各 项累计支付不超过每人每年
15、 14 万元。二档在此基 础上提高 20%。 3支付比例。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 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 80%,二级医院 70%,三级医院 60%。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为 75%。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 5%。 (二)特殊疾病门诊 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 2 型)、 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 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
16、将骨折、关 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 100 元产前检查、400 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 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 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
17、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加强对大学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 针政策的宣传,精心 组织实 施,做好新旧制度的 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确保 2009 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 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119 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 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 2007113 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
19、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 80 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 20 元,二档每人每年 120 元,个人缴费部分原 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
20、给予补助。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 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 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 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 113 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 参
21、加商业医疗保险 等多种途径,提高医 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 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 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大学生原则上应 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
22、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 3 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未按 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 费用。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 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 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 (一)支付标准 1支付范围和起付线。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封顶线。一档: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
23、年 4 万元,重大疾病 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慢性病 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2000 元,意外 伤害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1000 元,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 30 元的标准由校医院 统筹包干使用。各 项累计支付不超过每人每年 14 万元。二档在此基 础上提高 20%。 3支付比例。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 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 80%,二级医院 70%,三级医院 60%。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为 75%。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 5%。 (二)特殊疾病门诊 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
24、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 2 型)、 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骨折、关 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 100 元产前检查、400 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
25、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 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 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加强对大学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 针政策的宣传,精心 组织实 施,做好新旧制度的 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确保 2009 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26、保险范围。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119
27、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 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 2007113 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
28、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 80 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 20 元,二档每人每年 120 元,个人缴费部分原 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随着 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 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 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 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
29、 113 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 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等多种途径,提高医 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 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 各高校以本校校医
30、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大学生原则上应 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 3 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未按 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 费用。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 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 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
31、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 (一)支付标准 1支付范围和起付线。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封顶线。一档: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4 万元,重大疾病 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慢性病 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2000 元,意外 伤害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 1000 元,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 30 元的标准由校医院 统筹包干使用。各 项累计支付不超过每人每年 14 万元。二档在此基 础上提高 20%。 3支付比例。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 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 80%,二级医
32、院 70%,三级医院 60%。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为 75%。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 5%。 (二)特殊疾病门诊 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 2 型)、 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 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骨折、关 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 100 元产前检查、400 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 大学
33、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 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 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加强对大学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 针政策的宣传,精心 组织实 施,做好新旧制度的 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确保 2009 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