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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doc

上传人:saw518 文档编号:6360761 上传时间:2019-04-09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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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意思分解 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同样的沉默行为对于二者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这是司法考试难点,应予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意思分解 该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应予掌握。该原则主要内容是:继承人负担的税款、债务额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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