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教育网继承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概述若从 1994 年算起,继承法的年均律考分值达 7 分左右。但自 1998 年以来,由于未再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会值直线下落到 2 分左右。但无论分值如何,继承法都是一部重要的民事立法,应予重视。本法的重点内容有:1、 遗产的范围及分割;2、 法定继承制度;3、 遗嘱形式及效力;4、 遗嘱继承制度。从历届试题看,本法的题型曾出现过案例分析题,选择题了主要以小案例形式出现,故考生应重点培养灵活运用继承法条文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一、重点法条:第 2 条。第 8 条。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 36、39、40 条。意思分解:1、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
2、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 36 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 25 条、民通意见第 39、40 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2、 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佧死亡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向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3、 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经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法律教育网二、重点法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26 条。
3、意思分解: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律考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1) 道德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第 26 条);(2) 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3) 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与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承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另外,还要分清个人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后者在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当然有权继承承包。(4) 最后应注意,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资助金,复
4、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的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所享有,这引起都不能作为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2、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是遗产。三、重点法条:第 5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16、27、31、32 条。意思分解: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是继承法最基础性的知识,不得含糊。1、 掌握第 5 条三者之适用顺序。 法律教育网2、 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
5、范畴,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 16 条)。3、 正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反过来可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适用起着补充作用。所以,在不能正常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第 27 条)。对于第 27 条的五种情形,一定要记住。4、 了解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 31 条)。5、 掌握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属的两种情形(第 32 条)。四、重点法条:第 7 条。意思分解:掌握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形。五、重点法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第 28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13、14 条;民通意见第 12 条。意思分解: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是
6、继承法的又一基本知识点,几乎为每年律考的必考内容。1、 我国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第 11 条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考生应注意这一知识点。2、 第 11 条的代位继承制度是以上几个条文的核心,也是律考历来的难点和热点。应注意:(1) 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法律教育网(2)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3) 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4)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5) 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6)
7、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此占是代位继承制度的难点,也是考生最易犯错误这所在,同时也是与转继承的最大区别点。所谓转继承,拽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如父亲甲死后两天,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乙也相应而去,乙留有子丙,这就发生转继承问题,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转丙继承,丙为转继承人,乙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既可发生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3、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分婆、岳父母之间仅是姻亲,本不为法定继承人范畴,但前者对后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是我国继承法上的特色,应予掌握。4、 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另一特色在
8、于第 14 条规定的两类人有分得适当遗产权,应予注意。不要混淆:1、 依第 13 条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适用该原则时易生歧义的一种情形是,设一男甲死去,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及其父母。那么该遗产是分作三份由其、其父、其母作为三方均分,还是分作两份由其到和其父母各作为一主均分呢?换言之,第 10 条的父母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正确意见应是两上主体,即按上述“三方均分”的意见分割。2、 关于第 28 条的胎儿“应留份”,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1) 胎儿活体出生的,归胎儿所有。(2) 胎儿活体出生后又死去的,由胎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胎儿的母亲)继承。(3) 胎儿出生时
9、为死体的,则由胎儿的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五、 重点法条:六、 第 17 条。第 20 条。 法律教育网第 22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 18、19、21 条。意思分解:有关遗嘱的形式及效力问题,是律考的又一重点和难点。应掌握:1、 遗嘱与合同、婚姻行为一样,是一民事法律行为,故其生效规则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原理(第 22 条)。2、 不同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1) 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2) 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第 20 条)。(3) 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的。如甲先立的遗嘱中将房子死后归乙继承,但其后甲在生交又将房卖与丙,则应推定为甲
10、取消了原来的遗嘱。3、 特别注意几种非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尤其是见证人要求(第 17、18条)。不要混淆:1、 前已述及,遗嘱是一民一法律行为,可进一步分析如下:(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故不必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遗嘱继承人选择也不受原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2) 设立遗嘱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行为,故不得代理(不同于代书)。(3) 遗嘱是附期限(始期)的法律行为。因此,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不得违反。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七、重点法条:第 25 条。意思分解: 法律教育网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同样的沉默行为对于二者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这是律考难点,应予掌握。八、重点法条:第 33 条。意思分解:该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应予掌握。该原则主要内容为继承人负担的税款、债务额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九、重点法条:第 36 条。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 149 条。意思分解:掌握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1)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与继承法的规定相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继承法第 36 条)而民通第 149 条又进一步限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民通比之继承法是后法,应以民通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