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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十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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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74 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十一摘要:本条例旨在批出专营权以设计、建造及经营连接汀九与凹头的隧道及有关连道路,并就维修专营权区域内的工程、专营权持有人就汽车使用该区域收取使用费的事宜,规管使用该区域的车辆的交通事宜,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第 X部失责行为及专营权的有效期届满就本部而言,如有下述情况,公司即当作有失责行为(a)公司没有或极有可能不在第 13(a)条所提述的期限内,或在第 13(b)条所提述的延长期限内(视何者适当而定)完成建造工程;(b)

2、公司在极大程度上未有根据工程项目协议履行某项重要义务;(c)公司在任何重大方面没有或极有可能不按照本条例维修或经营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d)根据保证协议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没有在合理期间内对该项要求作出回应;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由 1998 年第 37 号第 12 条修订)(f)(由 1998 年第 37 号第 12 条废除)(g)当根据第 60 条处以的罚款到期应缴付时,公司未有缴付该罚款,而“失责行为”(default) 一词须据此解释。(1995 年制定)第 474 章

3、第 51 条可补救的失责行为(1)如局长觉得任何失责行为可予补救,则本条适用。(2)如有本条所适用的任何失责行为发生,而(a)该失责行为是在解除责任日期之前发生的,局长须将一份通知书送达(i)公司;(ii)保证人;及(iii)根据第(3)款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或(b)该失责行为是在解除责任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的,局长须将一份通知书送达(i)公司;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8 日)内,或局长所准许的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较长期间内,对该项失责行为作出补救,或采取令局长满意的措施或作出令局长满意的安

4、排,以确保该项失责行为得以补救。(3)任何出资人或由各出资人组成的财团,均可为施行第(2)款而委任一名在香港的代理人,并将该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接受送达文件的香港地址,通知局长。(4)在本条中,“出资人”(financier) 指为使公司能根据本条例或根据工程项目协议履行义务而向公司提供信贷的人或同意出任公司的担保人或其他保证人的人,或以其他方式向公司提供财务支援的人,但不包括公司的股东或第 2(1)条所界定的保证人。(5)在不影响第(2)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该款所提述的安排,可包括按照第 6条将公司的权利转给另一人的安排。(1995 年制定。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

5、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第 474 章 第 52 条专营权的撤销(1)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1(2)条送达的通知书一事,向总督会同行政局报告;或(b)总督会同行政局觉得公司有失责行为,则总督会同行政局可指示局长根据第(2)款送达通知书。 (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2)如(a)失责行为是在解除责任日期之前发生的,则根据第(1)款指示送达的通知书须送达第 51(2)(a)条所指明的人;或(b)失责行为是在

6、解除责任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的,则根据第(1)款指示送达的通知书须送达第 51(2)(b)条所指明的人,该通知书并须指明是为施行第(1)(a)款抑或是为施行第(1)(b)款而送达。(3)根据第(2)款(a)为施行第(1)(a)款而送达的通知书,须载有该款所提述的通知书的详情及局长报告的摘要; (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8 日内,以书面提出不应根据第(5)款作出命令的理由。(4)凡已根据第(2)款送达通知书

7、,则获送达通知书的人,或属公司的股东或第51 条所指的出资人的任何其他人,均可在第(3)款指明的期间内,或在总督会同行政局所准许的较长期间内,向总督会同行政局作出申述,提出不应根据第(5)款作出命令的理由。(5)凡总督会同行政局在考虑根据第(4)款作出的申述后,以及(如属适用的话)在考虑第(6)款所提述的任何事情后,认为没有就不应根据本款作出命令一事提出充分理由,则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在以下情况藉命令作出以下事情(a)如总督会同行政局觉得(i)本应根据第 51(2)条送达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并没有送达,或任何已送达的通知书的条款不合理;而(ii)该项失责行为是可予补救的,则可指示局长根据该条送达通知

8、书或送达另一通知书(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该等通知书的条款则可由总督会同行政局决定; (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b)如总督会同行政局觉得局长为施行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1(2)条送达的通知书一事的决定)并非合理的决定,则可指示就该通知书所指的失责行为而进行的所有程序予以中止;及 (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c)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撤销该专营权,但须

9、受第(9)款的条文规限。(6)凡就第 50(a)或(b)条所提述的失责行为而根据第(2)款送达通知书,则当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第(5)款行使其权力时,须考虑建造工程的进展程度,以及须考虑是否因并非该公司所能控制的情况(就本款而言,资金不足或天气恶劣不得视为并非公司所能控制的情况),以致没有或相当可能不会在第 13(a)条所提述的期限内,或在第 13(b)条所提述的延长期限内(视属何情况而定)完成建造工程。(7)凡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第(5)(c)款作出命令,总督会同行政局可进一步命令将第 4 条所指的专营权,按照其认为合适并且不抵触本条例的条款及条件,批给其他愿意及有能力接受该项专营权的人,而该命令一经刊登宪报,该专营权即归属该人。(8)如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1(2)条送达的通知书则须附有该命令的副本一份; (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b)根据第(5)(c)款作出的命令(i)而有关的失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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