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是上海市质量协会(英译名:Shanghai Quality Association)。 本会性质是由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经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依法接受年检。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业务上接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质量协会的指导。本协会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泰安路 74 号。第二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为指南,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市
2、质量工作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质量方针、政策,以及上海市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企业服务,通过推行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主的现代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和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社会效益和整体经济效益,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质量培训、质量学术交流、推行TQM,评审市优 QC 小组、市质量管理奖。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本协会遵照“精干、科学、公正、高效”的方针,承担如下任务:(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质量是上海的生命
3、 ”为指导思想,为实现上海质量工作目标、实施上海名牌战略,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研究和制订上海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中长期计划,提出有关质量工作的建议;(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业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和其他国际通行的先进管理标准,指导企业加强现代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推动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四)组织与指导有关单位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分层次开展质量法制、质量管理、国际标准等知识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质量管理专门人才;(五)开展国内外学术研究和交流,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联系
4、、开展协作交流、推荐科研成果,组织质量管理论文发表及优秀论文的评选和奖励活动,委托科研、教学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学术课题研究;(六)组织各方面力量,形成一支业务精、效率高、廉洁公正的专家队伍,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方法、国内外先进标准等技术服务,促进企业建立完善质量体系、坚持质量改进、推动降废减损活动的开展;(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展质量管理先进企业、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八)积极开展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组织国际考察、技术合作及有利于维护我国声誉、权益等方面的活动;(九)对企业产品质量、工程质
5、量、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服务,组织用户评价,弘扬宣传名牌产品,抵制、识别伪劣产品,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十)指导上海质量杂志社编辑发行上海质量杂志、质量译丛刊物及有关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书刊、文集等资料,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与方法;(十一)指导本会行业工作委员会、浦东新区、各区(县)等相应机构开展质量工作,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提供服务;(十二)设立质量发展基金,或组建相应的基金组织,资助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学术交流、奖励学术成果、表彰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十三)参与质量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和制订,提供质量法律咨询,接受用户和消费者投诉,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协同有关
6、部门开展“打假治劣 ”工作;(十四)承办政府和中国质量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十五)活动地域为上海地区。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工业、建设、交通、商业、服务等企 事业单位及从事科研、教学、情报、检测、计量、标准化等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本会核准后即为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质量工作的干部、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等各界人士,自愿申请,经本会核准,即为个人会员。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一)有听取本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观学习、获取资料、参加全市性质量会议及出国考察交流等活动的权利。(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
7、况、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三)会员入会、退会自由。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为本会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科普资料、经验总结等材料;(三)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八条: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且批评无效者,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若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理事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机 构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一)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民主协商从会员中选举出若干名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方为有效。(二)职责1.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听取和审议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条:理事会(一)理事会为本协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此期间理事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原理事单位可重新推荐人选由理事会作相应调整。在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必须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二)职责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领导
9、本协会成员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3.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批准下属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4.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和报告;5.批准吸收新会员和对会员的除名;6.讨论决定本协会的重要问题。第十一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
10、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第十三条:根据本会工作任务,秘书处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第十四条:本会会同有关行业组建的分支机构,经理事会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五条:理事会可聘请国内外人士担任本会特邀会员代表或名誉会员代表。第五章 经 费第十六条: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助;(三)其他合法收入;(四)财政拨款。第十七条:经费审计本协会的经费收入及使用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一)本协会若确需终止活动,由会长代表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报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员过半数讨论通过。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由理事会成立终止活动清算委员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终止活动后的资产。(二)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后,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亦同。(三)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市质量协会理事会。上海市质量协会二 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