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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市核学会章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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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核学会章程(2010 年 11 月 29 日经上海市核学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核学会 英文名称是:Shanghai Nuclear Society(缩写 S N S)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理、工、农、医核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民主办会,积极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核科技工作者,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核科学技

2、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核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加速上海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构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卢湾区。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二)开展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2(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及法”要求,努力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四)开展核

3、科技和其它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工作,推广应用核科技成果,并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鉴定等活动;(五)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六)反映会员和核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学术研究与交流、科学普及与宣传、继续教育与培训、决策咨询与服务。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

4、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会所属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从事核科技研究和应用的单位及核科技工作者。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3(一)提交单位或个人的入会申请书,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二)经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责成组织工作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签名同意;(三)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

5、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六)有要求学会举办或协办专业培训班以及学习班的权利;(七)有要求本会对科技成果或产品进行评审的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专业范围的信息动态和国际前沿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按协议,交纳办班或评审的费用;(八)从人、财、物等方面支持本会工作。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

6、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做出答复,必要4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 5

7、%-30%之间。会员代表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 制定会费标准;(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更名或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8、(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九)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十)对理事、会员和单位会员进行奖励、表彰、批评和督促;(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每年召开 2-3 次理事会,情况特殊,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

9、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二次会议

10、,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本会负责人不得由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选举或罢免。6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的选票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联席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11、。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人选原则上由挂靠单位理事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亦可担任。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 70 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7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

13、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会见港台以及国外核科技代表团;(五)主持全国及国际核科技专业会议;(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兼财务) 、科技咨询服务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

14、事务性工作,本会内设的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8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会员、单位会员的会费;(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五)利息等增值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一条

15、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9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16、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

17、查。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10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18、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给原挂靠单位、理事单位以及单位会员单位;(二)捐赠给相关社会团体,用于科普以及学术交流活动;(三)捐赠给城市或农村中小学用于“做中学” 、 “农村飞翔计划”等科普公益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11 月 29 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上海市核学会1120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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