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彭星亮 20094071038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分析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市场活动中,从而成为一种广泛的经济主体,并进而产生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债务缠身并无力偿还的情形也是在当今社会中频频发生,濒临破产的问题日益增多。而目前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机构健康运行,以及促进国家金融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个人破产 原理依据 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正文: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定义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或公民,不宜使用所谓的“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2、 。而至于破产原因是否为个人的商行为则在所不问。这样,个人破产与非个人破产有相同之处,就状态而言是个人丧失支付能力且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就程序而言是为解决这种困难状态,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一种执行程序。在此,对个人破产的法律特征与法人破产进行以下比较:1.破产主体的特殊性个人破产的主体是个人,即以个体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破产的主体是法人,而非法人的成员,因为以组织形式存在的法人是由多人组成、在一段时间内稳定的运作的团体。阐述个人破产和法人破产在主体上的差别具有重要意义。当确定破产财产时,两者所适用的原则不同。在法人破产中,各国
3、均规定,破产财产是破产开始时所有可用于破除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财产性集合,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彭星亮 20094071038这个集合体几乎包括了破产时法人拥有的一切物质和利益,极少甚至没有自由财产(注:自由财产是指在个人破产中用于维持破产人基本生活及再生或用于偿还不免责之债的财产。 ) ;但在个人破产中,因为自然人在破产后仍需生存,所以各国法律均规定,个人破产时必须为破产人留下适当自由财产,使之在破产执行程序中免受债权人的瓜分,令破产人在破产后有维持生计和实现再生的可能。2.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获得的破产资格。由于破产是一种民事行为,从事破产行为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破
4、产能力。在民法上,自然人权利能力与法人权利能力有着重大的区别。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皆有,且是无差别的,因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是相同的,不同个体的破产能力不因出身、民族、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的差异而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必须依法赋予,始于成立,终于法人资格消亡,且各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其所从事的活动不同而有差别,这种差异性使各法人的破产能力也不同。例如,各国破产法均否定公法人有破产能力,在公法人出现“破产情形”时,一般利用国家权力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若宣告公法人破产,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即使是私法人中的营利法人,个别涉及国计民生,如金融、铁路、交通和邮电等企业,尽管有
5、破产能力,但在现实中多受限制。 。可见破产能力的不同决定破产自由性的不同,从而自然人破产不同于法人破产。基于上述分析,为此,个人给出以下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1.基于平等的观念平等是一种社会观念,在其作为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价值目标之前,早已为远古的哲学家所推崇,但无论平等这一制度或思想源自何处,它始终都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法律价值体系中首要的构成内容。在法学范畴内,主体的机会平等是平等最重要的含义,亦即是“每个人都享有作为人被平等对待的权利” 。民事主体要平等地被对待,在权利能力上必须平等,只有使一切主体平等的拥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机会,在困境中获得法律同等的救济,方可实现最真正的
6、法律人格的平等。2.基于增进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性的要求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彭星亮 20094071038稳定性是法理学上用以形容社会关系状态的术语。有人将秩序定义为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关系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情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等多方面,进而使稳定性成为秩序化后社会关系的表现。诚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性的因素是不一样的,现代社会中,影响稳定的诸要素与其说是战争、自然灾害,毋宁说是经济。基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关系中,绝大多数是与经济要素有关,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因而维持经济稳定及经济安全是社会得以存在并发展的前提。事实证明,大
7、量动态中的经济关系实质就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债的关系,这样债权、债务关系必将透过经济关系对社会的稳定性施以影响,因此债的关系的畅顺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实必要性出发,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分析: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1.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趋势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结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求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唯一市场主体的格局,大力鼓励个人通过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造就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
8、生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城乡居民经营行为所建立的经济实体一般有规模小、资金少、技术力量薄弱等特征,所以,在发展中也出现不少问题,尤其在近年来市场进一步开放,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个体经济的淘汰率十分高,如何使企业在陷入经济困境、对债务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依照科学的制度出局,是各界共同关心、但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现实中,个体企业的出局前和出局后场面险象环生,赖帐、逃债、三角债乃至以刑事暴力手段实现债权的情形比比皆是,这与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主体的狭隘主义不无关系。因此,我国一是要建立非法人经济组织破产制度,二要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经营失败,受到牵连时得以保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防止用不公平和非
9、法手段实现债权。2.实施消费信贷政策的需要个人消费信贷种类的不断扩大和数额的急剧攀升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彭星亮 20094071038的另一事实依据。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我国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为社会消费者提供信贷,允许消费者根据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置房屋、汽车等消费品,并提供耐用生活品及办公设备、教育、旅游等各种领域的信贷服务。这种消费信贷政策,一方面可刺激国内消费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又极易导致家庭或个人到期无能还债的情形出现,加上下岗工人人数正随着企业改
10、革的深入而进一步增加,在这诸多的不利因素中,怎样确保消费信贷借、贷双方的权利,继续推行刺激消费增长的扩大内需政策,因此,允许个人破产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十分必要的。3.经济全球化及与国际惯例相符的要求信息技术革命为人们远距离频繁地进行信息交流和贸易交往提供了技术手段,现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比任何时期更快、更明显。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逐步形成,意味着地域的陷落,国与国的关系将更加密切。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必然会沿着国际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在法律体系所有构成成员中,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为主的民商法律无疑将会是最需要并且是最容易实现国际化的部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
11、。同时,我国加入 WTO 的事实也要求国内法律制度尤其涉及投资、贸易领域的商事制度必须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样个人破产制度从可能性变成实践中的急需品,丝毫不能拖缓。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将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个必要补充,也为实现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新兴经济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法律途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是我国破产制度得以完善的里程碑,赋予个人破产能力不仅是与世界法律制度接轨的需要,而且也是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发展的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是符合我国现代法制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成为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实现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