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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行为概述.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632129 上传时间:2018-04-15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1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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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分析了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内容和形式,阐述了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生效和失效规则,以及瑕疵行政行为的种类及其效力后果。,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性 (二)服务性 (三)单方性 (四)强制性 (五)无偿性,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

2、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六)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七)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八)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九)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十)平时行政行为与紧急行政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设定权利义务 2、变更权利义务 3、消灭权利义务 4、确认和证明权利义务,(二)行政行为的形式 1、明示形式 2、默示形式,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二)行政行为的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三)行政

3、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为主体必须合法 (二)行政权限必须合法 (三)行为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和明确 (四)行为程序必须合法 (五)行为形式必须合法,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一)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三)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已成

4、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二、行政行为的生效与失效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 1、即时生效。 2、告知生效。 3、受领生效。 4、附款生效。,(二)行政行为的失效 1、撤销。 2、变更。 3、废止。 4、终止。,三、行政行为的瑕疵与效力后果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5、。(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1)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可以不履行该行为所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不履行该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也不会引起任何法律责任。 (2)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不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3)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

6、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相对人因无效行政行为而受到的一切损害均应予以恢复,行政相对人因无效行政行为而获得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予以赔偿,如因行政相对人过错、违法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应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无效以外的其他违法情形,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2.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合法要件缺损。 (2)不

7、适当。,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向后失去效力。,(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好处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行

8、政主体予以适当赔偿;行政公务人员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具有过错时。应承担一定的内部行政法律责任。,(三)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具有违法或不当内容的行政行为中的可分离部分作出予以改变的决定,从而使行政行为的该部分内容失去效力。行政行为因部分内容违法或不当而变更,该被变更的内容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失去效力,(四)行政行为的补正 行政行为的补正是指行政行为本来有违法的地方,但其违法程度比较轻微,不值得作为撤销理由来考虑时,或者由于日后情况变化,本来欠缺的合法要件已经得以补充时,将其视为合法行政行为对待。,(五)行政行为的废止1、行政行为废止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本来具备合法要

9、件的行政行为,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而不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而由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废除并使其不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则相应行政行为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它的继续存在将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所以,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行政主体应该废止原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废止之前已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人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改变、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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