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07-9-10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 37 号 福 州 市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7 年 8 月 6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9 次 常 务 会议 通 过 , 现 予 发 布 ,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二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处 置 的 管 理 , 维 护 城 市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 根 据 福 州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办
2、 法 、建 设 部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本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处 置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应 当 遵守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 以 下 统 称 建 筑 垃 圾 ) 处置 是 指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和 拆 除各 类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管 网 等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淤 泥 、 余 渣 及 其 它废 弃 物 的 排 放 、
3、 中 转 、 运 输 、 回 填 和 消 纳 活 动 。第 三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组 织 实 施 , 日 常 管 理工 作 由 市 建 筑 垃 圾 工 程 渣 土 管 理 处 负 责 。 规 划 、 建 设 、 国 土 、 公安 、 交 通 、 环 保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各 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 应 当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配 合 做 好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或 施 工 单 位 处 置 建 筑 垃 圾 的 , 应 当 委托 具 有 建 筑 垃 圾 准 运
4、 资 格 的 企 业 运 输 。 未 取 得 建 筑 垃 圾 准 运 资 格的 企 业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活 动 。第 五 条 申 请 从 事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的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具 有 渣 土 运 输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二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 ( 三 ) 取 得 由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核 发 的 道 路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经营 许 可 ;( 四 ) 运 输 车 辆 总 载 重 量 不 少 于 400 吨 , 机 动 保 洁 车 不
5、少 于2 辆 , 冲 洗 车 不 少 于 1 辆 ;( 五 ) 运 输 车 辆 在 本 市 登 记 报 牌 , 车 况 完 好 , 车 型 、 装 备 等符 合 要 求 , 并 安 装 GPS 定 位 系 统 ;( 六 ) 有 与 车 辆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专 用 停 车 场 所 ;( 七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提 出 申 请 并 提交 相 应 材 料 。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作 出 是否 核 准 的 决 定 , 予 以
6、核 准 的 , 向 申 请 的 企 业 颁 发 建 筑 垃 圾 准 运 证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应 当 将 核 发 建 筑 垃 圾 准 运 证 情 况 向 社 会 公示 。第 六 条 取 得 建 筑 垃 圾 准 运 资 格 的 渣 土 运 输 企 业 需 运 输 建 筑 垃圾 的 , 应 当 与 建 设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建 筑 垃 圾 ( 渣 土 ) 承 运 合 同 。并 持 承 运 合 同 向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申 领 单 车 运 输 卡 , 签 订 市 容 环境 卫 生 责 任 书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卡 按 运 输 建 筑 垃 圾 的 车
7、 辆 数 量 发 放 , 一 车 一 卡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卡 应 当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一 ) 建 筑 垃 圾 准 运 证 号 码 ;( 二 ) 建 筑 垃 圾 的 种 类 、 数 量 ;( 三 ) 运 输 车 辆 类 型 、 号 码 ;( 四 ) 运 输 车 辆 行 驶 路 线 和 时 间 ;( 五 ) 卸 放 建 筑 垃 圾 的 指 定 地 点 。前 款 第 ( 四 ) 项 内 容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会 同 市 公 安 交 通 管理 部 门 核 定 。第 七 条 建 设 施 工 场 地 应 当 设 置 规 范 的 净 车 出 场 设 施 , 运 输
8、渣土 的 车 辆 离 开 施 工 场 地 前 应 当 冲 洗 车 辆 , 净 车 出 场 。运 输 建 筑 垃 圾 的 车 辆 应 当 定 期 清 洁 保 养 , 保 持 车 况 完 好 。 符合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要 求 。 鼓 励 推 广 使 用 符 合 要 求 的 大 型 运 输 车 辆 ,限 制 并 逐 步 淘 汰 中 小 型 、 陈 旧 破 损 的 运 输 车 辆 。运 输 车 辆 应 当 适 量 装 载 , 随 车 携 带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卡 , 并 按 指定 的 时 间 、 路 线 行 驶 , 运 输 途 中 不 得 泄 漏 、 遗 撒 。第 八 条 工 程 建 设
9、 或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物 价 部 门 核 定 标 准 缴 纳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理 费 。第 九 条 建 筑 垃 圾 受 纳 场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和 有 关 规定 , 按 照 就 近 适 用 的 原 则 统 一 设 置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统 一 管理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设 置 建 筑 垃 圾 受 纳 场 。第 十 条 建 筑 垃 圾 受 纳 场 应 当 配 备 相 应 的 碾 压 、 降 尘 、 照 明 等机 械 和 设 备 , 有 排 水 、 消 防 等 设 施 , 出 入 口 道
10、路 应 当 硬 化 并 设 置规 范 的 净 车 出 场 设 施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工 地 、 规 划 开 发 用 地 需 要 受 纳 建 筑 垃 圾 回 填 基坑 、 洼 地 的 , 应 向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提 出 申 请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法 局 统 一 安 排 调 剂 。第 十 二 条 未 取 得 建 筑 垃 圾 准 运 资 格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从 事 建 筑 垃圾 运 输 的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3 万 元 罚 款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运 输
11、 渣 土 的 车 辆 离开 施 工 场 地 未 冲 洗 车 辆 的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责 令 施 工 企 业 改正 , 限 期 清 洗 路 面 , 按 每 车 次 处 以 2000 元 罚 款 , 并 可 暂 扣 违法 运 输 车 辆 。第 十 四 条 违 法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责 令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单 位 补 缴 , 并 按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20 元予 以 处 罚 , 罚 款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 万 元 。第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建 筑 垃 圾 运
12、输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一 的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责 令 改 正 , 暂 扣 运 输 车 辆 , 并 予 以 处罚 ;( 一 ) 运 输 车 辆 未 取 得 运 输 卡 进 行 运 输 、 倾 倒 的 , 每 车 次 处2000 元 罚 款 ; 运 输 车 辆 未 随 车 携 带 运 输 卡 的 , 处 500 元 罚 款 ;( 二 ) 运 输 车 辆 未 按 指 定 的 时 间 、 路 线 行 驶 的 , 处 以 1000元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 加 倍 罚 款 ;( 三 ) 未 使 用 密 闭 车 辆 运 输 建 筑 垃 圾 的 , 处 500
13、0 元 罚 款 ;( 四 ) 车 辆 运 输 过 程 中 沿 途 丢 弃 、 遗 撒 建 筑 垃 圾 , 造 成 路 面污 染 的 , 处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路 面 严 重 污 染的 ,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受 污 染 的 路 面 , 由 市 城市 管 理 执 法 局 责 令 运 输 企 业 限 期 清 洗 。第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擅 自 设 立 受 纳 场 受纳 建 筑 垃 圾 , 单 位 设 立 的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处 1 万 元
14、 罚 款 ;个 人 设 立 的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处 3000 元 罚 款 。第 十 七 条 取 得 建 筑 垃 圾 准 运 证 的 运 输 企 业 所 属 车 辆 单 车 月 累计 3 次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对 该 企 业 予 以 黄牌 警 告 ; 单 车 月 累 计 5 次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 暂 停 该 企 业 建 筑 垃圾 准 运 资 格 三 个 月 ; 企 业 月 累 计 受 罚 车 辆 达 到 10 辆 或 者 单 车累 计 10 次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15、局 取 消 该 企 业 建筑 垃 圾 准 运 资 格 。第 十 八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的 ,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各 县 ( 市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施 行 。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004 年 12 月 20 日 颁 发的 福 州 市 市 区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 榕 政200420 号 ) 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