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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池、罐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6320122 上传时间:2019-04-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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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事故池、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增加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效遏制各类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目的及职责要求第二条 强化事故池、灌区的管理要求,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事故池等环保设施的作用,实现清污分流,杜绝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设施涵盖公司各生产工序产成品及原辅材料储罐、围堰、雨水阀、

2、排水闸板及配套管道、阀门、泵及仪器仪表。第四条 职责要求1、各生产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储罐,事故槽、事故池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检查;2、生产与设备部总调度室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各事故水池的使用协调安排,负责安排事故状态下和前期雨水的处理,确保正常情况下处于空池状态;3、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情况要及时向各单位提出处理要求,监督完成整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考核,同时建立检查、考核台账;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在每周一公司例会上进行通报,并责令相关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第三章 各事故水池、事故槽管理要求第五条 正常情况下,各单位事故水池最高液位不得大于 20,各事故槽1液位为零;第六条 事故状态下

3、收集的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及前期雨水应在 3天内全部处理复用,若在 3 天内未完成处理复用,各单位应立即提报情况说明及拟采取的后期措施,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安全环保部备案,若一周内仍未清空应向总经理提出专项报告;第七条 事故状态下收集的消防水、生产废水和物料水及前期雨水,由生产与设备部总调度室总体协调安排处理和复用;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四章 各罐区管理要求第九条 各危险化学品储槽最高液位不得大于 80;第十条 围堰完好有效且无杂物堆放或存积;第十一条 非雨水收集情况下,排水阀要求处于关闭状态;第十二条 严禁各产品和原辅材料储槽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各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

4、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章 雨水收集和排放闸阀操作要求第十四条 一焦系统事故状态及初期雨水收集控制方法1、正常情况下或事故状态下一焦系统第一、第二道雨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2、非降雨情况下,各灌区排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3、 雨水情况下,各灌区排水闸阀打开,一焦系统雨水管线至焦化一厂生化站事故水池闸板保持开闭状态。下雨初期,打开第一道雨水管线闸板至洗煤事故水池闸板,初期雨水流至焦化一厂生化站事故水池和洗煤事故水池。4、 降雨 10-30 分钟后,打开原雨水管线第二道闸板,关闭原雨水管线至焦化一厂生化站事故水池和洗煤事故水池闸板。第 15 条 甲醇系统事故状态及

5、初期雨水收集制控方法21、正常情况下或事故状态下甲醇一期雨水排水闸板(204 配电室东南角闸板) 、甲醇二期转化区域西侧雨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2、正常情况下,甲醇二期转化区域西侧污水闸阀、转化区域马路南污水阀处于开闭状态,使污水(主要是甲醇装置冷凝液)排入焦化一厂生化处理站;3、非降雨情况下,灌区排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4、雨水情况下,一期、二期将灌区闸阀打开,二期将转化区域西侧污水闸阀关闭,使灌区初期雨水及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到事故池。降雨 10-30 分钟后,一期打开雨水排水闸板(204 配电室东南角闸板) ,二期打开转化区域西侧雨水、污水闸阀,关闭二期事故处池闸阀和转化区域马路南污水闸阀;5、

6、事故状态下,检查雨水排放闸阀处于关闭状态,事故池闸阀处于开闭状态,使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全部收集到配套事故池第十六条 二焦系统事故状态及初期雨水收集控制方法1、正常情况下或事故状态下,雨水缓冲池溢流闸阀处于关闭状态,雨水缓冲池与事故池闸阀处于开闭状态;2、非降雨情况下,化产区域、灌区排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3、雨水情况下,将化产区域、灌区排水闸阀打开,将化产区域及灌区初期雨水全部收集到事故池。降雨 10-30 分钟后,打开缓冲池溢流阀、关闭缓冲池与事故池闸阀,使雨水外排;4、事故状态下,将缓冲池溢流闸阀关闭,同时将缓冲池与事故池闸阀打开,使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全部收集到事故池。第十七条

7、初期雨水收集和排放闸阀日常操作由焦化一厂、焦化二厂、甲醇厂具体执行,总调度室协调管控。第六章 巡回检查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本区域事故水池、事故槽、危险化学品罐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查:1、岗位人员每小时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厂部分管领导及生产与设备部专业工程师每月巡检不得少于 2 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车间领导、厂部领导及公司总调度室;32、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每周进行检查一次,非正常情况下每天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3、巡回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储罐、事故槽、事故池液位情况,各储罐现场液位计是否完好;(2) 围堰是否有裂缝现象,或孔洞,围堰内输水渠是否有堵塞现象;(3) 雨

8、水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阀门是否完好有效;(4) 厂区内排水口闸板非下雨时期或事故状态下是否关闭,有无泄漏情况;(5) 在未接到总调度室安排和通知的情况下,循环排污水、发电厂浓盐水、锅炉定排水是否进入焦化一厂事故池。第七章 罚 则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不按时巡检,每少一次处罚 50 元,班长连带处罚 30元,车间主任(正、副)连带处罚 20 元,厂部分管领导及专业工程师每少一次巡检处罚 100 元; 第二十条 岗位巡检记录不真实、不清晰、不整洁,处罚岗位当班人员 2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异常、故障情况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处罚当班人员 200元,连带班长 100 元,车间主任(正、副)各 50 元;

9、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又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处罚 500 元,连带班长 300 元,车间主任(正、副)200元;造成事故者,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 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事故水池、事故槽超出规定液位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上报者,发现一次处罚车间主任 200 元,厂部负责人 100 元,生产与设备部部长 50 元;第二十三条 事故状态下收集的各种废水及前期雨水在 3 天内完成处理并复用,超出 1 天且未采取积极有效者处罚车间主任 200 元,厂部负责人 100 元,生产与设备部部长 50 元;未落实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汇报要求者加倍处罚;第二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缺失一次检查处罚50 元,非正常情况下,缺失一次检查处罚 300 元;4第二十五条 围堰有缺失、围堰内有杂物、存积、非雨水情况下,灌区排水阀打开、原辅材料储槽用作他用,发现一次处罚当班岗位人员 100 元,厂部分管领导 200 元;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责任人因履职不力,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或由此造成事故者,依据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 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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