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沧市农村危急贫困孕产妇及儿童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急贫困孕产妇及儿童的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在救助危急孕产妇、贫困孕产妇和危重症儿童工作中的重要职责,确保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危急贫困孕产妇及儿童医疗救助制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通过对贫困人群中的孕产妇和 5 岁以下儿童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及时适度地实施医疗救助,有效提高贫困人群住院分娩和危重儿童就诊率,从而达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的,为构建文明、和谐、进步的新临沧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障
2、。第三条 危急贫困孕产妇及儿童医疗救助采取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补助的办法。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循序渐进、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条 农村危急贫困孕产妇及儿童医疗救助的对象为:(一)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625 元的贫困孕产妇和 5 岁以下儿童家庭;( 二 ) 高 危 孕 产 妇 及 5 岁 以下 危 重 症 儿 童 的 管 理 转 诊 与 救治 ;第五条 按照“重点人群重点保护、重点死因重点干预、重点疾病重点防治”的原则,选择与孕产妇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有关的主要因素作为贫困救助资金支持(减免)的妇幼保健服务项目,其范围和标准如下:
3、(一)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每例补助 3050 元;(二)高危、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 100200 元;(三)严重产科并发症救治,每例补助 800 元;( 四 ) 危 重 症 儿 童 肺 炎 、 腹 泻病 例 管 理 , 每 例 补 助 3050 元 ;(五)5 岁以下儿童极重度肺炎、腹泻、痢疾等疾病住院治疗,每例补助 50200 元。第三章 救助资金筹措第六条 危急贫困孕产妇及儿童救助资金(以下简称“贫困救助资金”)的筹措实行政府投入为主,个人、集体、企业和社会捐助为辅,多渠道筹资的长效机制。第七条 贫困救助资金的来源(一)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部份妇幼卫生项目经费;(二)市、县(区)财政
4、安排的专项经费;(三)国内外个人、团体、企业捐赠;(四)救助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第八条 贫困救助资金筹措办法(一)中央和省提供的妇幼卫生项目中的扶贫救助资金全额纳入贫困救助资金统一管理使用;(二)市、县(区)两级财政从 2006 年开始,每年按辖区总人口人均市级 0.1 元、县(区)0.2 元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三 ) 市 、 县 ( 区 ) 的 部 分 扶贫 资 金 、 医 疗 救 助 金 和 边 民 卫生 减 免 费 可 充 抵 财 政 支 出 预 算 ,划 入 贫 困 救 助 资 金 专 户 , 统 一管 理 使 用 ;( 四 ) 由 卫 生 部
5、 门 牵 头 , 妇 联 、共 青 团 等 部 门 配 合 , 宣 传 发 动社 会 各 界 和 个 人 捐 资 。 财 政 供养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 在 自愿 的 前 提 下 , 由 所 在 单 位 于 每年 组 织 一 次 捐 资 活 动 。 所 捐 献的 救 助 资 金 , 分 别 缴 市 、 县 ( 区 )贫 困 救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统 一管 理 使 用 ;(五)民政、扶贫开发、妇联、共青团、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全市危急贫困孕产妇和儿童救助工作的开展。第四章 贫困救助资金管理第九条 市、县(区)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
6、计生、财政、民政、扶贫办、妇儿工委、宣传、审计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危急贫困孕产妇及儿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等工作。并在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十条 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2005 年 9 月底前设立贫困救助资金专户,开始向社会筹集贫困救助资金。各种渠道筹集的贫困救助资金一律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和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贫困救助资金管理、贫困救助资金申请表审批、救助卡发放、救助经费报账及汇拨等工作,每季度向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工作情况,每年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二)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救助金的预算,确保本级政府提供的贫困救助资金每年按时足额到位;(三)民政、扶贫部门:积极参与贫困救助资金的筹集,并做好贫困人口的注册登记工作;(四)宣传、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宣传发动,使辖区内的特困家庭都知道利用贫困救助资金解决其孕产妇及 5 岁以下儿童的基本妇幼卫生服务项目;(五)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贫困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账目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第十二条 贫困救助资金运转程序(一)贫困救助资金申请表、救助卡和贫困孕产妇及儿童救助经费三联单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各县(区)
8、卫生局统一印制并发放至各乡(镇)卫生院。贫困救助资金申请表由乡(镇)卫生院下发至村卫生室或妇女干部,再由村医或村妇女干部发至贫困家庭,填写后交村委会讨论确定,并在全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乡(镇)卫生院复核,报乡(镇)政府备案,同时上报县(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贫困孕产妇及儿童救助卡;(二)县(区)卫生局将批准的贫困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卡下发至乡(镇)卫生院,再由村医或妇女干部按名单将救助卡发至贫困家庭,并告知贫困救助卡使用范围和减免程序及标准,并签订贫困孕产妇保健合同;(三)医疗保障机构在接受贫困孕产妇和儿童救治时应检查救助卡,出院结账时收回救助卡,并进行登记。将减免经费分别填入“贫困
9、孕产妇及儿童救助经费三联单”,确定减免经费的额度,由本人或家属签名,并保留第一联。其余两联留作报账用;(四)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凭贫困救助卡、贫困救助经费第二、三联单,到县(区)卫生局办理报账手续;(五)县(区)卫生局按当地救助标准对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同意后要求在一个月内将经费(连同第二联单)汇拨至医疗保健机构。并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六)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单位对持卡孕产妇及儿童实施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减免部分先由单位垫支,超出部分应向持卡者收取。村级所减免的费用由村医通过每月的例会,经乡(镇)卫生院审核后报县项目办审批返还。乡级和县级发生的费用,直接向县领导小组办公
10、室报账。第五章 监督、报告和评估第十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贫困救助工作纳入妇幼卫生监督指导工作重要内容,每半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区)和乡(镇)进行督导。内容包括:( 一 ) 查 阅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门 有 无 贫 困 救 助 资 金 实 施 办 法 ;(二)查看县(区)、乡(镇)救助对象名单、享受贫困救助资金数额明细表、救助对象签名或印章,了解贫困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三)随机抽取接受救助的产妇或儿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救助范围,标准及贫困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 了 解 并 反 馈 贫 困 救 助资 金 使 用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建 议 。第十四条
11、 贫困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在市内媒体公布 1 次,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六章 奖惩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危急贫困孕产妇及儿童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六条 受助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救助的,由医疗保障机构收回救助卡。已凭救助卡获得减免费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减免部分费用。第 十 七 条 凡 是 贫 困 救 助资 金 管 理 不 善 , 影 响 救 助 工 作的 开 展 , 甚 至 贪 污 或 挪 用 救 助资 金 的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和 直 接 责任 者 ,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移 交 司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