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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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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2002333号 2002年7月1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务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证书的引航员(以下统称“船员”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船员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

2、制培训和考试。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违法记分分值第五条 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第六条 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第七条 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第八条 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3、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 )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为:(一) 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二)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第九条 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2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第十条 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第十一条 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分值也应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第三章 船员违法记分、培训和销分第十二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做出行政处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

4、员实际操作检查的海事机构予以记载。第十三条 海事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后,由海事机构在海船船员所持的船员服务簿 “主管机关签注(一) ”栏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记分附页(见附录四)上加盖“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 (格式见附录一) ,填写记分分值、执法人员号码、记分时间。当时不能进行违法记分记录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落实记录事宜。第十四条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满15分的,最后记分的海事机构应将船员的证书滞留,并将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 (格式见附录二) ,送船员本人签收。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船员

5、本人留存。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将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归入船员个人档案中保存。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不能作为船员持有适任证书的证明,船员不能凭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继续在船任职。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同时填写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 (格式见附录三)作为内部工作记录。第十五条 海船船员和引航员必须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6个月内到证书的签发机关申请强制培训、考试。3内河船员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指定强制培训、考试地点,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后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内河船员如在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参加强制培训、考试,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将被滞留的船员证书寄送至证书签发机关,由证书签

6、发机关负责强制培训、考试和发还证书。第十六条 强制培训由海事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时间不超过7天,培训的内容为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教育宣传和海事案例等。考试在强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由海事机构组织。第十七条 海船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海事机构应在船员服务簿 “主管机关签注(一) ”栏填写“业经考试、培训合格” ,加盖船员服务簿签证专用章,及时发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发还被扣证书。内河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海事机构应在记分附页上填写相应内容,加盖海事机构公章,及时发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

7、留期满后发还被扣证书。第十八条 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船员申请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第十九条 船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证书寄送至原签发机关,船员需按照证书载明的航区、等级、职务参加职务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被扣留的证书。第二十条 船员遗失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 ,海事机构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15分,应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船员违法行为是指:(一) 违反有关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防

8、止船舶污染管理、船舶交通事故管理、航标管理秩序行为;(二) 其它违反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4第二十二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应缴纳有关费用。附录一: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的格式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记分分值: 记分单位:执法证号: 记分时间:备注:“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长度为60毫米,高度为20毫米,楷体字,红色印油,由各直属海事局和地方省级海事局刻制,并按实际需要发至下级单位。海事机构对受到违法记分的船员,将“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直接盖在海船船员船员服务簿 “主管机关签注(一)栏”或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记分附页上。记分分值、记分单位、记分时间、执法证号四项由执法人员手工填写。

9、 “记分分值”处填写实际分值,用汉字大写,不允许填写阿拉伯数字;“记分单位”处填写行政处罚批准的单位名称,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操检查的单位名称;“记分时间”按“年、月、日”填写批准行政处罚的时间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的时间;“执法证号”填写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附录二: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印刷号 NO:XXXXXX 第一联(共三联)XX 轮 XX 船员,你的违法记分已累计到十五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滞留你所持的适任证书(证书号码:) 。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书起6个月内,到 海事局申请参加强制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到 海事局领回被滞留的适任证书。

10、船员/引航员(签名及日期):执法人员 (签名):执法人执法证号码:(海事机构印章)5年 月 日备注: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不是船员持有适任证书的证明,船员不能凭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在船任职。附录三:海事局 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序号当事人所属公司适任证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记分分值累计计分分值记分时间记分地点经办人备注附录四:40MM 130MM 40MM20 年度记分附页姓名:证书号:发证机关(公章)培训考试记录6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考试成绩:考试机关(公章)一、 记分附页暂由各发证机关制发,附页第一栏粘贴于船员适任证书签注(三)栏,发证机关公章骑盖于记分附页第一栏及签注(三)栏空白处;二、 培训合格后,如考试机关不是船员证书的发证机关,考试机关应将适任证书发还给持证船员,由持证船员回原发证机关申请新的记分附页;原发证机关将原记分附页撕下后重新按要求核发扣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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