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桐梓县教育爱心基金管理办法为 加 强 对 教 育 爱 心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使 之 达 到 规 范 化 和制 度 化 的 要 求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教 育 爱 心 基 金宗 旨 :以 人 为 本 ,汇 八 方 涓 流 ,主 要 用以 资 助 特 困 师 生 员 工 度 过 难 关 ,推 动 桐 梓 县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协 调发 展 。第二条 教 育 爱 心 基 金性质:县内各企事业 单 位 和 党 政 机 关工 作 人 员 自 愿 捐 赠 。按 程 序 合 理 、规 范 地 使 用 此 基 金 ,确
2、 保 资 金使 用 效 益 。第三条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政 策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切 实 管 好 用 好 基 金 ,全 心 全 意为 教 育 事 业 服 务 。第二章 资助范围第四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贫困师生 ;(二)资助师生综合素质拓展;(三)按照捐赠者意愿资助;(四)资助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2第五条: 桐梓县教育 爱心基金领导小 组设在桐梓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教育爱心基金名义接受社会捐赠。第六条: 桐梓县教育 爱心基金领导小 组
3、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资金管理, 调查核实因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完成学业的中、小学生和 贫困教职工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助有益于师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 项活动和有利于学校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八条 本项基金的收支受法律保 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违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九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凡属桐梓县户籍的中小学生、职教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实行资助。1、年收入在贫困线下。2、遵守纪律,品行
4、端正,热爱学习。3、未享受过其他资助。(二)资助标准:1、对教职工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的,补助金额5000 元以内;32、对学生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的的,补助金额3000 元以内;3、对因家庭贫困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视其情况进行补助,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 3000 元。4、对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原则上按捐赠者的意愿办理。5、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安排。第十条 教育爱心基金领导小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及时呼吁政府等部门参与,保证基金收入形成长效机制。第十一条 教育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
5、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教育爱心基金领导小组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教育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如有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领导小组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十三条 教育爱心基金领导小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相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4第十四条 每学年结束后,教育爱心基金办公室向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资金申报程序和办理第十五条 需使用教育爱心基金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桐梓县教育爱心基金申报表,逐级签字盖章,由学校公示 7 天无异议后,交县教育爱心基金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返学校、镇(乡)、教科局公示。发放办法:个人享受的凭户口本或个人身份证、单位的出据内部结算单据到教育爱心基金办公室领取。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桐梓县教育爱心基金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