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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医院制度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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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医院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制定的程序和方法,强化制度执行的监管力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四)协调统一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职能、医疗、医技科室。第二章 组织第四条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见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筹负责医院制度的编制、整理以及执行监控。第三章 制度制定第五条 制度编制应重点围绕医院的核心业务流程进行,争取通过制度的编制达到梳理和优化流程,规范相应业务,同时对

2、相关员工提供指引和进行约束;第六条 所有制度的编制都应目标明确,确保制度的编制和发放的效果,杜绝为了制度而制度;第七条 制度编制流程如下:1、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编制需求,委员会确认需求并指定相应职能部门或人员编制;2、相关部门或人员人编制制度草案或提纲;3、委员会对制度进行几轮讨论,确定制度最终稿。委员会讨论会议允许与制度涉及业务相关的非委员会人员参与;第四章 制度审核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制度草案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医院其他制度相抵触;2、制度草案是否符合医院战略发展和组织架构、运营情况的实际需要;3、制度草案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4、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

3、见是否协调一致。第九条 所有制度在编制时应力求言简意赅,表述清晰并且条理清楚。第五章 制度发布与解释第十条 制度草案通过后,由职能部门起草发布通知,报分管院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制度。第十一条 制度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所有制度经过审批发放后,两个月内为默认的试行期,委员会应重点作好制度合理性的跟踪验证工作,同时各相关科室如有修订意见,也应及时提出;。第十二条 制度在正式实施之后,各单位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审批与发放应与制度编制时相同;第十三条 属于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问题,由该制度中确定的主管职能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

4、行解释。制度解释与制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制度推行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统筹作好制度推行工作,包括制度实施基础工作的落实、必要的制度解释和培训、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等;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下属科室应自觉严格按医院各项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建立好内部的制度推行与督导检查体系;第十六条 委员会不定期对每个科室进行督导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好督导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第七章 修改、废止和编纂第十七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一)基于政策或者医院实际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制度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形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废止制度,应当由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院管理委员会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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