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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蜜特的呼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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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魯蜜特的呼唤:“救救我!”讼途漫漫路坎坷,波折多、关难过两案妄判,瑕疵十连错!再审上书最高法,依规可,反被驳。申诉未复一直拖,告无果,当如何?抗诉网诉、冤情天下说!长叩垂泪求正义,利剑磨、救救我!材料一: 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2009 年 10 月 27 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 月 28 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 年 3 月 12 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 1717 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我厂不服该裁定,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

2、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 月 17 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 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 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 3 签收。)。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 1717 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二)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

3、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 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我厂強烈请求:依规查处胡越法官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更

4、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特此请求!注: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提交的第 61、72 次举报材料。材料二: 瑕疵多多、简述:十连错 ! (一) 、聊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尹宗,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诉讼中的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期间接受其法人代表及法律顾问“看望” 。(二) 、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胡洪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 6 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 (2002)聊民二初字第 101 号案审理时间长达 2 年又 3 个多月。(三) 、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胡洪建,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

5、!造假脫责。违规、违纪,掩盖上述违法行为。(四) 、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 6 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 (2007)聊民一初字第 22 号案亦历时 2 年零 51天。(五) 、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对我厂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 ,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六) 、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孟凡利,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 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 7 个月, (2007)聊民一初字第 22 号案受理足足耗时 206 天。超法定期限高达 29.4 倍之多。(七) 、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多位

6、审委,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要根据各自违约的程度,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各自向对方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公然制造错案!(八) 、山东省高级法院上述两案二审承办法官错误适用法律,对原审错误不予纠正。原案申请再审并草率驳回,致使终审以妄判而结。(九) 、山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兼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张盛昌,在所属法院法官严重违法违纪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置受害人多年投诉、最高法院 55 次回复:将该案转交省院调查核实于不顾,姑息包庇、不查处,不

7、作为,失职失责(十)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等相关规定,无视该案主审法官耿建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规亊实,非法裁定驳回该案再审请求。材料三: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2002 年 6 月 28 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 7 月 23 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8、。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 2053883 元。一审判赔:954923.94 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 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 768243.32 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 。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 2514.69 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 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

9、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财产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

10、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拍案问苍天!天下竟然有此错判!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评议该案,请阅以下观点: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两案原审法

11、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 2720 万 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 59 条、合同法第 113 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原案一审判赔 743741.52 元、二审判赔 768243.32 元(扣除电费) ;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 2053883 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 25146900 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观点五、两案两审法院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12、。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 ,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 120 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再罚,双重加罚!重打 40 大板(40%)!视合同法第 120 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

13、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该判赔的少赔,豪减 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 如此扯淡!欠费接近翻番、抵赔 20 多万。鉴定确损 205 万多,实赔 76.8 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竟然是非不辩!公然妄判!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断电损失 2720 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

14、、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弹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2002 年断电后的八年,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

15、判。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 2 年又 3 个多月。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观点十五、法院造假!太不象话!聊城中级法院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法院造假!这算啥啊!观点十六、本案审限逾超,历时 2 年零 51 天。法官办案逾超审限,一犯再犯。继原案耗

16、时 2 年又 3 个多月后本案历时 2 年零 51 天。屡谬不然!感叹!只有感叹!观点十七、马拉讼、逾八年!原案两审至执行完,历时 4 年 2 个多月。本案 2009 年 4 月 3 日终审判结后随即申请、申诉再审,屈指计时已逾八年。望讼兴叹!诉讼难!难如上靑天!观点十八、亊应为而不为!错、错、错!聊城中级法院对鲁蜜特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 (此时,违法断电事实及损失数额均已确定。 ) ,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观点十九、本案受理、立案时间竟然超过一审审限。聊城中级法院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 7 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 7 个月,本案受理、立

17、案足足耗时 206 天。超法定审限高达 29.4 倍之多。观点二十、本案主审法官依规应该回避而未回避。本案主审法官糸原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规本案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反而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本案一审合议庭依规应视为非法。所作判决亦违法。观点二十一、两案原审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究其原因、耐人寻味聊城中院两案原审分管副院长,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看望” 。该副院长因此被申请回避。观点二十二、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山东省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对一审审理情况,是、非不辯,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

18、!二审袒护!把关不严,铸成错案。观点二十三、原案申请再审,草率驳回。山东省高院对原案申请再审审査不严、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铸成错案,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观点二十四、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法院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上万次投诉举报、最高法院立案后数十次回复,已转交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观点二十五、违规裁定,应予纠正。最高法院立案二庭胡越法官,违反该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规定,

19、驳回本案申请再审违规,应依法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本案。观点二十六、官司拖延,责在分管院长、主审法官。时间就是金钱。冷饮企业因季节性特点,惜时如金。浪费时间等于丢掉效益。半年审限翻两番,一起官司打八年!责该谁负?案结快慢,谁人说了才算?勿需赘言。观点二十七、两案错判,责在法院。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邪不压正!错案必纠。法院应该勇敢面对,侵害者赔偿可否改由国家赔偿?谁赔偿?请问法院怎么办?观点二十八、冤有头、债有主,维权索赔实难罢休。6.28 违法断电事件依因果关系咎责,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向加害者依法索赔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否则,赔偿责任该当谁负?应该依法公正了结本案。观点二十九、心如刀绞,欲哭无泪多年奋斗,苦心经营,闯市场、上规模、抓质量、上档次,八条冷饮生产线,10 几个省市 140 多个销售网点,产销两旺。正临大发展之佳机,遭受重击!鲁蜜特毀于一旦!振兴之梦,化为泡影!每毎言及于此,心如刀绞,欲哭无泪观点三十、凡此种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瑕疵?!问题?!原因为何?两案前述二十九条观点,鲁蜜特就案情、法律亊实、违法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作了简述。在此声明:所述属实。提请评议,意欲讨个说法。谢谢关注!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二 0 一 0 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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