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概预结算管理制度为加强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编制、审核、审批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凡从事工程概、预、结算编制、审核的人员,应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第二条 公司预结算员负责公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书的编制、审核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概、预结算的编制、审核任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三)积极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工程报价书的编制和招标的评标、议标工作。(四)遵守职
2、业道德,严格保密招投标工程的报价及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五)掌握施工动态,根据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增减,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做好工程预、结算的调整工作。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三条 预结算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概、预、结算书和工程标底:(一)工程概算,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三)工程结算,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
3、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四)工程投标报价,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第四条 所有工程没有概、预、结算书或报价书,必须视为无效。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结算员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工程结算书并报送建设单位;珠海电力工业局所属工程的竣工结算办法按珠海电力工业局基建工程概预结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六条 对不按第五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书的,经公司批评教育、逾期不报的,处 300 元罚款。第七条 对由于结算的有关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或编制说明不清楚、不完整原因被建设单位退回的,预算员要及时补充完整再报。第八条 预结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三)泄露标底的。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0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