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高級中學教育正常化重要措施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日臺(75)中字第二九二八六號壹、前言 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一條規定,高級中學以發展青年身心,並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識之預備為宗旨。故高中之為大學預備教育應無疑問;但高中教育係為整個大學教育打基礎,而非專為大學入學考試作準備。為導正教育方向,茲列舉當前重要措施,作為高中現階段之重點工作,以貫徹高中教育目標。 貳、重要措施: 一、教務方面: (一) 貫徹高級中學教育目標:各校自校長起至每一位教職員,均應秉持為教育而教育,非為考試而教育之正確觀念,不得以學生升學率作為衡量教學成效之唯一標準,應按部就班運用各種教育方法,因材施教,輔導學生在身心
2、皆獲適當發展之情況下,達成高中教育目標。 (二) 奠定通識教育之基礎: 1. 課程範圍包括各科教學及聯課活動,各校應督導教師予以同等重視,不可偏重、偏廢,以求學生知識和經驗之完整發展。 2. 必修課程之人文、社會學科與基礎數學、自然學科應均衡發展,並切實遵照課程標準規定之科目、時數及按教師專長排課,輔導學生選修並依排定之課程表上課,不得隨意增減、挪動。 (三) 加強改進教學: 1. 各科教材應一律採用國立編譯館編印或審定之教科書,不得採用未經審定或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教師更不得為升學而額外增添足以戕害學生身心及視力之參考、補充資料。 2. 為求高中教學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其
3、評量學生成績之內容應包括知識、技能、行為習慣、態度、理想、情意和興趣等方面,力求完整,不得偏重智育之考查;考試時並應避免艱深冷僻或逾越教材範圍之命題,以免學生遭受挫折,影響學習興趣。 3. 各科教師應針對學生之學習困難,利用課內外時間在校實施學習診斷,並予必要之補救教學;不得採取降班重讀為手段,循不當途徑以圖升學率之提高。 二、訓導方面: (一) 倡導校園倫理樹立優良校風:各校校長應以身作則,領導全校師生,形成和諧、合作、愉悅、奮發、上進之精神環境,人人身體力行,蔚為優良校風,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養成健康的品格。 (二) 建立學生自治自律的制度:高中學生之自治活動應加強實施,凡各種生活行為規範
4、,均由學生自訂公約,經公決後公告實施,違反者依公約處理,以養成其自治自律之榮譽心。例如不抽煙、不鬥毆、不參加不良幫會等希望學生遵守之規定,均可透過公約由學生自行約束,教師則從旁予以協助輔導。 (三) 加強學生生活教育: 1. 推展學生聯課及社團活動:各校應設計各項聯課活動,使學生有種種創造、發表及參與團體活動之機會,以增進其生活情趣;並鼓勵學生組織電腦、書法、美術、音樂等社團,定期活動,使與教學相結合,充分發洩其旺盛精力,及培養高尚的情操。 2. 維護校園安寧:教師要確立學生品德與學識並重之觀念,並從學生平時的服裝、儀容、衛生、習慣、應對、求學態度、服務精神等方面注意輔導,養成禮讓、謙和、友愛
5、、互助之風氣,防止同學間爭吵、鬥毆等暴力行為,以確保校園之安寧。 3. 加強校外生活輔導:學生舉辦校外活動如登山、野外採集、長途旅遊等,學校不得一概消極禁止,應事先加強輔導,除洽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予以必要之講習、訓練等協助外,教師並應輔導其擬具妥善計畫,報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並加強校外生活輔導,俾使各縣市五年制專科學校暨中等學校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充分發揮其應有功能。 4. 實施學生保健計畫:除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外,應針對學生之視力、聽力、以及肺結核、肝炎等傳染病加強防治工作。三、總務方面: (一) 美化校舍環境:應配合教育需要作有計畫之安排,並注意學生生活及教學之便利、安全,校園環境
6、除求其美化與富有教育氣氛外,尤須特別注意其整齊、清潔及寧靜,以發揮環境教育之效果。 (二) 維護校舍設施之安全:為確保全校師生身心之健康,各校應致力於校舍燈光、通風設備之改善,實驗室、工藝工場、運動器材及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並儘量防制校園內噪音、空氣之污染。 參、考核: 一、 強化校長職責:校長依法負有綜理校務之責,對本重要措施之推展,應隨時督導教職員加強辦理,適時考核,如有不當,應立即予以糾正,否則應負失察之責。 二、 加強視導功能:省市教育廳局應責成各駐區視導人員對各校執行本重要措施之績效詳加考核,並經常激勵校長辦學熱忱及教師專業精神;若學校發生不當情事,駐區視導人員未予審覺糾正,應負連帶
7、責任。 三、 辦理教育評鑑:針對各校實施本重要措施之情形,省市教育廳局除應加強視導積極輔導外,應定期舉辦成效評鑑或追蹤評鑑,其結果作為輔導改進及獎懲之依據。 四、 省市教育行政人員應負督導考核所屬高級中學推展本重要措施之責。 肆、獎懲: 一、 考核高級中學辦學績效,不得以學生之升學率高低為準,應以五育均衡發展,執行本重要措施有具體績效,作為獎懲之依據。 二、 對督導高中教學工作有具體表現或執行本重要措施具有優良績效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優敘獎。 三、 對違反規定或執行本重要措施不力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議處。 四、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各項重要措施應列入管制,隨時追蹤考核,適時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