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员 工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1 目 的规 范 考 勤 原 则 及 员 工 考 勤 、 休 假 、 请 假 、 加 班 及 差 旅 等 相 关 作 业 , 特 制 定 本办 法 。2 范 围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3 引 用 文 件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4 术 语 定 义4.1 业 务 人 员 : 指 销 售 相 关 的 管 理 人 员 及 业 务 代 表 等 。4.2 后 勤 人 员 : 指 后 勤 系 统 中 的 行 政 前 台 、 人 事 、 财 务 等 办 公 人 员 。4.3 每 月 法 定 工 作 天 数 : 每 月 日 历
2、 天 数 扣 除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之 后 的 天 数 。4.4 加 班 : 因 执 行 职 务 内 之 工 作 , 而 超 过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 属 于 上 班 状 况 之 延 长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4.5 值 班 : 非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为 预 防 不 可 预 知 事 情 发 生 , 须 派 员 留 守 。 属 预 应 性 质 ,故 值 班 时 可 休 息 。4.6 职 务 代 理 人 : 员 工 出 差 或 休 假 期 间 指 定 的 工 作 代 理 人 。4.7 不定时工作制: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 作 形 式 。4.8 乐 捐 : 员
3、 工 在 迟 到 的 情 况 下 捐 出 规 定 金 额 作 为 公 司 活 动 基 金 , 由 行 政 专 员 管 理 。5 职 责5.1 顺 合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机 构 :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制 定 、 修 订 、 解 释 与 监 督 实 施 。5.2 公 司 员 工 : 负 责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的 认 知 与 实 施 。6 内 容6.1 考 勤 表6.1.1 考 勤 表 用 于 记 录 员 工 出 勤 、 迟 到 、 早 退 、 出 差 、 公 出 、 请 假 、 加 班 、旷 工 之 情 况 , 是 每 月 支 付 薪 资 的 依 据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
4、版6.1.2 考 勤 管 理 人 员 依 据 制 度 , 每 月 1 日 之 前 , 将 考 勤 表 及 出 、 缺 勤 材 料 一并 报 送 财 务 部 门 , 以 核 算 薪 资 。6.2 出 勤6.2.1 工 作 时 数人 员 工 时 满 勤 天 数 备 注销 售 人 员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当 月 天 数 减 法 定 假 日 依 照 实 际 发 生 工 时 计 算后 勤 人 员 7 小 时 /每 天 当 月 天 数 减 法 定 假 日 9 12 点 13 17 点6.2.2 每 日 签 到6.2.2.1 员 工 以 指 纹 打 卡 方 式 , 由 考 勤 管 理 人 员 统 计 出
5、 勤 情 况 。6.2.2.2 员 工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按 时 打 卡 或 个 人 忘 记 打 卡 的 , 需 填 写 补 卡 申 请 单 予 以 说 明 备 案 , 每 月 忘 记 打 卡 三 次 的 , 扣 除 当 月一 周 基 本 薪 资 。6.2.3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出 勤 时 间 ,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 迟 到 515 分 钟 乐 捐10 元 , 1630 分 钟 乐 捐 20 元 , 30 分 钟 以 上 计 旷 工 。 相 关 人 员 如 两 天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内 不 按 时 主 动 乐 捐 , 将 于 薪 资 中 按 两 倍 金
6、额 扣 除 。6.2.4 如 遇 恶 劣 天 气 情 况 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考 勤 时 间 由 人 事 负 责 人 酌情 后 延 , 但 未 出 勤 人 员 或 迟 到 人 员 必 须 打 电 话 回 公 司 说 明 所 在 位 置 。 6.2.5 全 勤 奖 : 每 月 全 勤 ( 无 迟 到 、 无 旷 工 、 无 早 退 、 无 请 假 ) 的 员 工 , 公 司于 每 月 奖 励 150 元 , 全 勤 奖 于 薪 资 中 体 现 。6.2.6 考 勤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徇 私 舞 弊 , 否 则 按 渎 职 行 为 辞 退 。6.3 依
7、 国 家 规 定 下 列 法 定 节 日 , 员 工 享 有 全 薪 休 假 。6.3.1 元 旦 一 天 (元 月 一 日 )6.3.2 春 节 三 天 (农 历 除 夕 、 正 月 初 一 、 初 二 )6.3.3 清 明 节 一 天 ( 农 历 清 明 当 日 )6.3.4 国 际 劳 动 节 一 天 (五 月 一 日 )6.3.5 端 午 节 一 天 ( 农 历 端 午 当 日 )6.3.6 中 秋 节 一 天 ( 农 历 中 秋 当 日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6.3.7 国 庆 节 三 天 (十 月 一 日 、 二 日 、 三 日 )6.4 请假6.4.1 假 别 : 调 休
8、 、 年 休 假 、 事 假 、 病 假 、 探 亲 假 、 婚 假 、 丧 假 、 产 假 、 护 理假 等 。6.4.2 各 类 假 期 规 定 6.4.2.1. 公 假 下 列 情 况 按 公 假 处 理 : 1) 因 公 负 伤 ; 2) 公 派 参 加 各 类 学 习 、 培 训 。 6.4.2.2. 年 休 假 1) 员 工 在 公 司 连 续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可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 2) 员 工 的 年 休 假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 按 实 际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本 公 司 工 作 年 限 满 1 年 , 将
9、 于 下 一 年 度 享 有 3 天 年 休假 期 ( 带 薪 ) , 员 工 在 公 司 服 务 每 增 加 1 年 , 年 休 假 增加 1 天 , 以 此 类 推 , 最 高 12 天 。3) 年 休 假 可 分 多 次 使 用 , 但 不 作 跨 年 累 积 。 6.4.2.3. 病 假 1) 员 工 因 病 或 非 因 公 负 伤 , 可 以 核 给 病 假 ,但 2 天 以 上 ( 含 2 天 ) 的 病 假 须 有 区 以 上医 院 证 明 。 2) 女 员 工 每 月 有 半 天 的 带 薪 病 假 , 超 出 半 天 部分 按 事 假 进 行 扣 薪 处 理 。3) 连 续
10、请 病 假 3 个 月 以 上 , 病 愈 申 请 复 工 须有 市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并 须 经 行 政 人 事 中 必 审核 批 准 。6.4.2.4. 事 假 1) 员 工 因 处 理 个 人 事 务 , 可 以 告 请 事 假 。 2) 事 假 一 年 内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30 天 , 连 续请 事 假 不 得 超 过 15 天 ( 含 公 休 日 ) 。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6.4.2.5. 婚 假 1) 转 正 后 登 记 结 婚 的 员 工 可 以 申 请 休 婚 假 。 2) 婚 假 假 期 为 5 天 , 晚 婚 ( 男 满 25 周 岁 ,女 满
11、23 周 岁 ) 增 加 3 天 ( 再 婚 除 外 ) 。 3) 请 婚 假 在 登 记 结 婚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有 效 ,须 提 供 结 婚 证 明 。 4) 婚 假 包 含 公 休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在 内 , 只 能一 次 连 续 使 用 。 6.4.2.6. 丧 假 1) 已 转 正 员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 配 偶 父 母 、配 偶 、 子 女 ) 死 亡 , 可 申 请 3 天 以 内( 含 3 天 ) 丧 假 。 2) 丧 假 包 含 公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在 内 , 只 能一 次 连 续 使 用 。 6.4.2.7. 产 假
12、1) 女 员 工 在 怀 孕 生 育 期 间 可 享 受 产 假 。 2) 正 常 产 假 计 算 方 法 :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a. 正 常 产 假 98 天 ( 包 括 产 前 检 查 15 天 ) ; b. 晚 育 ( 女 方 满 24 周 岁 生 育 第 一 个 子 女 ) 增 加 15 天 ; c. 难 产 属 剖 腹 增 加 30 天 , 属 吸 引 产 、 钳 产 、 臀 位 产 的 增 加 至 40 天 ; d. 双 胞 胎 ,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15 天 ; e. 产 后 三 个 月 内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增 加 35 天 。 3)
13、申 请 休 产 假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 4) 产 假 含 公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在 内 ,只 能 一 次 连 续 使 用 。 6.4.2.8. 护 理 假 1) 女 方 生 育 期 间 核 给 男 方 10 天 护 理 假 。 2) 申 请 休 护 理 假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 3) 护 理 假 包 含 公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在 内 ,只 能 一 次 连 续 使 用 。 6.4.2.9. 哺 乳 假 1) 有 不 满 一 周 岁 婴 儿 的 女 员 工 , 每 天 核 给1 小 时 哺 乳 时 间 。 2) 哺 乳 假 当 天 有 效 , 不
14、得 累 计 使 用 。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6.4.2.10. 计 划 生 育 假 1) 女 员 工 生 育 后 施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 凭 区以 上 医 院 证 明 按 下 列 情 况 核 给 计 划 生 育 假 :7 天 。2) 计 划 生 育 假 包 括 公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在 内 ,只 能 一 次 连 续 使 用 。 6.4.3 请 假 单 位 : 0.5 天 (3.5 小 时 )为 一 单 位 ,不 足 3.5 小 时 的 按 3.5 小 时计 算 。6.4.4 请 病 假 、 婚 假 、 丧 假 、 产 假 、 陪 产 假 时 , 请 假 人 员
15、 须 填 写 请 假 审批 表 , 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报 人 事 专 员 会 签 , 送 请 权 责 领 导 审 批 核 准后 , 方 为 休 假 ;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自 行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者 , 须 电 话 通 知 权 责 领导 , 代 为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或 上 班 时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 若 当 时 无 证 明 材 料 者 ,于 假 后 一 并 交 于 人 事 专 员 , 若 无 证 明 材 料 , 以 事 假 处 理 。6.4.5 因 销 售 行 业 特 殊 情 况 , 销 售 人 员 不 设 固 定 休 息 日 , 销 售 组 长 可
16、根 据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工 作 安 排 , 分 批 申 请 员 工 调 休 , 每 部 门 每 次 调 休 人 员 不 得 高 出 本 部 门 总人 数 的 50%。 请 调 休 假 时 , 须 填 写 调 休 单 , 行 政 人 事 中 心 须 依 照制 度 , 审 核 无 误 后 , 方 可 休 假 。 人 事 专 员 须 做 好 备 案 工 作 , 确 保 请 假无 误 。6.4.6 请 假 人 员 先 于 假 期 工 作 的 ,可 于 实 际 上 班 时 到 人 事 专 员 处 办 理 假 期 变更 手 续 。6.4.7 请 假 人 员 假 期 结 束 , 需 续 假 者 ,
17、 可 电 话 通 知 权 责 领 导 , 代 为 办 理 续 假 手续 或 上 班 时 补 办 续 假 手 续 。6.4.8 请 假 扣 薪 计 算 方 式 事 假 : 扣 除 请 假 日 基 本 薪 资 的 100%, 绩 效 薪 资 100%;病 假 : 扣 除 请 假 日 基 本 薪 资 的 50%, 绩 效 薪 资 100%;年 休 假 : 不 扣 除 基 本 薪 资 , 但 扣 除 绩 效 薪 资 100%;产 假 : 不 扣 除 基 本 薪 资 , 但 扣 除 绩 效 薪 资 100%;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丧 假 : 不 扣 除 基 本 薪 资 , 但 扣 除 绩 效 薪
18、资 100%;护 理 假 : 不 扣 除 基 本 薪 资 , 但 扣 除 绩 效 薪 资 100%;计 生 假 : 不 扣 除 基 本 薪 资 , 但 扣 除 绩 效 薪 资 100%;注 : 病 假 超 过 两 天 : 扣 除 两 天 外 请 假 日 基 本 薪 资 及 绩 效 薪 资 100%6.5 旷工6.5.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视 为 旷 工6.5.1.1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无 故 未 到 或 于 工 作 期 间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者 。6.5.1.2 虽 提 出 请 假 申 请 , 但 未 经 领 导 核 准 即 擅 自 不 到 岗 或 离 岗 者
19、 。6.5.1.3 逾 期 未 上 班 且 又 未 续 办 请 假 手 续 者 。6.5.1.4 公 司 正 式 会 议 或 培 训 课 程 , 未 办 理 请 假 及 无 故 不 到 者 。6.5.1.5 其 它 经 行 政 人 事 中 心 认 定 之 情 形 。6.5.2 旷 工 处 理 及 扣 薪 计 算 方 式6.5.2.1 出 现 旷 工 情 形 , 依 员 工 奖 惩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连 续 旷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工 三 天 以 上 者 , 予 以 辞 退 。 旷 工 扣 薪 按 当 日 薪 资 的 200%, 直 至当 月 薪 资 扣 完 为
20、止 。6.6 出 差 /公 出6.6.1 出 差 : 因 公 外 出 超 出 本 辖 区 范 围 , 或 者 需 在 外 住 宿 者 。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事 前 填 写 出 差 /外 勤 申 请 表 , 呈 请 审 核 , 获 准 后 须 转 给 人 事 专 员 ,以 作 为 核 对 当 月 考 勤 纪 录 时 依 据 。6.6.1.1 因 工 作 因 素 提 前 返 回 公 司 者 , 须 按 规 定 签 到 , 并 于 上 班 当 日 至 人 事专 员 处 办 理 销 差 。6.6.1.2 出 差 期 间 因 公 需 延 长 出 差 日 期 时 , 事 先 电 话 请 示 上 级
21、 同 意 后 , 由 职务 代 理 人 办 理 延 长 出 差 审 批 手 续 后 转 送 人 事 专 员 。6.6.1.3 出 差 期 间 因 患 病 或 紧 急 事 故 不 能 按 时 回 公 司 者 , 先 电 话 告 知 上 级 与职 务 代 理 人 , 回 公 司 后 须 附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或 紧 急 事 故 证 明 办 里 延 长出 差 审 批 手 续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6.6.1.4 费 用 报 支 : 依 据 差 旅 费 用 管 理 制 度 报 销 。6.6.2 公 出 : 也 即 外 勤 , 因 公 外 出 不 超 出 本 辖 区 范 围 内 , 且 不
22、 需 要 在 外 住 宿者 。 办 理 程 序 依 据 出 差 审 批 程 序 。6.7 加 班6.7.1 员 工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加 班 。6.7.2 出 差 人 员 在 出 差 期 间 恰 遇 休 息 日 、 节 假 日 不 算 加 班 。6.7.3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间 外 参 加 公 司 各 单 位 组 织 的 培 训 、 会 议 均 不 算 加 班 。6.7.4 部 门 经 理 级 以 上 人 员 , 不 计 算 加 班 。6.7.5 个 别 人 员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加 班 时 , 需 事 先 填 写 加
23、班 审 批 表 , 详 细 注明 加 班 原 因 、 加 班 时 数 、 呈 直 属 上 级 审 核 、 并 经 部 级 领 导 批 准 后 , 送 行政 人 事 中 心 备 案 核 算 。6.7.6 加 班 费 用 给 付 标 准员 工 加 班 后 各 部 门 经 理 应 先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补 休 , 如 确 因 特 殊 原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因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 按 以 下 标 准 支 付 加 班 费 :所 有 加 班 均 以 全 额 薪 资 为 基 数 按 150%核 算 加 班 费 。6.8 值班6.8.1 值班人员6.8.1.1 销售人员如:业务
24、代表等。6.8.1.2 后 勤 人 员 如 : 财 务 出 纳 、 人 事 专 员 等 。6.8.2 值 班 费 用 标 准6.8.2.1 日 常 值 班日 期人 员 工 作 天 休 息 日后 勤 人 员销 售 人 员 20 元 /日 30 元 /日其 它 工 作 人 员 20 元 /天6.8.2.2 法 定 节 日 值 班值 班 时 间值 班 日 期8hr 12hr 24hr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法 定 节 日 40 元 60 元 80 元元 旦国 际 劳 动 节国 庆 节 前 后 调 休 日 20 元 40 元 60 元法 定 节 日 60 元 80 元 100 元春 节前 后 调
25、休 日 40 元 50 元 60 元上 述 为 三 种 时 段 值 班 费 标 准 , 但 实 际 排 班 时 数 选 择 ( 8hr/12hr/24hr/一 班 )须 由 各 职 能 部 门 依 实 际 需 求 决 定 。值班人员需填写值班登记表 ,经部门主管核准后送人事专员备案。6.9 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顺合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保留对本制度的解释权6.10 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变更或新规定的,按国家、地方规定执行。7 相关制度:7.1 员 工 奖 惩 管 理 办 法8 相 关 管 理 工 具 :源泰隆科技 考勤制度 暂定版8.1 考勤表8.2 请 假 审 批 表 8.3 加 班 审 批 表 8.4 出 差 外 勤 申 请 表8.5 值 班 登 记 表8.6 补 卡 申 请 单8.7 调 休 单9.附 件 ( 暂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