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道部文件铁运200323 号关于发布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的通知各铁路局: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和货车技术进步,统一货车运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提高运用货车质量,确保运输安全、畅通,铁道部重新制定了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简称运规 ,下同) ,现予发布(单行本另发) ,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为贯彻好本规程,要求铁路局做好如下工作:1.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铁路运输生产的第一线,负有保证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责任,做好货车运用维修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好运规是做好运用维修工作的前提,是全面提高运用维修工作水
2、平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摆正运用维修工作在铁路运输生产中的位置,明确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认真解决问题,保证贯彻进度和质量。2.做好运规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贯彻运规的良好氛围。2003 年三季度内,要对有关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培训,逐条学习运规条文,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做贯彻运规的模范。通过培训学习,使职工明确运用维修工作在铁路运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运用维修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明确作业范围和质量标准。培训后要进行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3.铁路局要按照运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铁路局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管理细则和车辆段货车列检所管理细则 (所细)
3、 ,对运规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分解细化,使之成为从事运用维修工作的职工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铁路局制定的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管理细则 ,须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前报部备案。4.铁路局、车辆段要按照运规要求,切实做好生产组织调整和工装设备配备工作,制定推进计划,认真抓好落实。5.铁路局要加强对运规贯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全面掌握贯彻情况,要在 2003年三季度内,开展一次全局的运用工作质量对规活动,重点是发现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运规全面落实。6.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大力提倡采用先进的作业方式、方法,推广科学的管理机制,使用现代化的工装设备,科学合理地调
4、整列检布局,从根本上提高列检的安全防范水平,促进运用维修工作的跨越发展。7.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机制取胜的工作思路,在贯彻运规过程中,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各级领导要统筹安排,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确保安全上。特别是在运规实施前后的过渡时期,专职干部要上岗到位、紧盯现场,针对作业范围、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化,加强现场作业指导,保证现场作业有序可控。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文件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滑动轴承车辆和其他旧型车辆的技术检查执行铁辆1995100 号文件要求。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基本要求 4第三章 列检所 7列检所的分类、设置 7列检所的技术作业范围及质量标准 8列
5、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的规定 12列车技术检修时间 14红外线轴温探测 15列车质量监督 15列检所的劳动组织 17列检所的设施、设备 19第四章 装卸检修所和车辆技术交接所 22装卸检修所 22车辆技术交接所 23爱护铁路车辆 24第五章 专用货车 28罐车 28机械冷藏列车 30加冰冷藏车 30行包快运专列 31长大货物车 32第六章 运用有关工作 35国际联运车辆 35自备车 36备用车辆 40超限货物车辆 40故障车辆的处理 41货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2货车车号自动识别系统使用、维护、管理 43新技术运用考验 44新线临管、地方、合资铁路 44第七章 技术管理 46列车检修作业计划
6、 46列检技术作业过程的编制 47基本工作制度 47技术安全 49附件一 货车运用维修限度表 51附件二 定期检修周期表 55附件三 质量保证期 57附件四 配件标记 64附件五 工厂、车辆段、车轮厂简称、代号表 87附件六 路外企业自备车自做定检单位表 106附件七 列检所设置地点表 107附件八 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设置地点表 131附件九 货车换算闸瓦压力表 137附件十 车辆大中破范围及限度表 138附件十一 机车车辆限界 142附件十二 货车运用维修表报 145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铁路货车运用维修
7、管理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加快车辆周转,完成铁路运输的重要基础。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和货车技术进步,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运用维修管理,特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以主动发现车辆故障,确保列车安全为目的;以全面落实标准化作业,突出“五防” (防燃切轴、防大部件断裂、防配件脱落、防空车脱轨、防列车分离)重点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实现科学化的人机结合为支撑;以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动力;以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管理为突破。第 3 条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的基地是:列车检修所(以下简称列检所) 、制动检修所、车辆技术交接所、装卸检修所。第 4 条 铁路货车运
8、用维修工作主要包括:1.货物列车的技术检查和维修,扣留定检到期车、过期车以及需要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对货物列车进行红外线轴温探测、列车质量监控和定检车质量监督,反馈质量保证期内的货车质量问题。2.开展爱护铁路车辆工作,对货物装前卸后、翻车机翻前卸后及出入解冻库解冻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进行爱车宣传、检查和监督。3.利用车号地面识别设备(以下简称 AEI)的列检所复示终端,检查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4.企业自备铁路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进入国有铁路运营的地方、合资铁路及国际联运货物列车车辆的技术交接;对地方、合资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的安全、质量、技术管理等。5.车辆备用及解备的技
9、术检查。6.有关车辆新技术考验的运用工作;军运列车、专运列车和货物装载超限车辆的检查及列车添乘等工作。7.货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8.铁道部要求的其他有关工作。第 5 条 铁路货车原则上无固定配属,全国运行。因此,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实行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铁路局、铁路分局、车辆段逐级负责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政令畅通。第 6 条 列检所对列车进行技术检查、维修,是服务运输、保证行车安全、畅通的必要工作。列检作业布局和列检所的劳动组织、作业班组设置及人员配备,须始终满足铁路运输需要。第 7 条 本规程是国有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参与国铁运营的地方、合资等铁路和
10、路外企业的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均须执行本规程。进入国有铁路运行的自备车按本规程规定检查、维修。第 8 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 9 条 经列检所检查、维修的货物列车,须保证车辆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第 10 条 列检所须具备列车检修、作业组织、安全防护、材料储备、车间管理等必要条件。要用先进、可靠、实用的装备强化列检所的作业和安全防范能力。用于车辆故障检测的设备,须具有故障报警提示等功能;用于管理的设备,须具备数据采集、资料统计、分析和方案优化等功能;用于安全防护的设备,须具备状态确认、报警和防误等功能。第 11 条 列检所的管理须有
11、利于激励职工发现车辆故障,保证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建立竞争机制,强化基础工作,提高运用工作的整体水平,保证列车维修质量,加快车辆周转,优化列检作业布局,充分满足铁路运输需要。第 12 条 推进科技创新,研制、推广列车自动检查、检测和故障判别、预报、跟踪设备,逐步提高车辆检测手段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实行设备检测、人工确认相结合的作业方式。规范故障检测、预报、反馈、确认、处理程序,提高行车安全防范水平。第 13 条 全面开展标准化活动,做到以现场作业控制保证运用车质量,以运用车质量控制保证行车安全。定期进行列检标准化检查与评比,树立先进列检所和优秀检车员标杆,推动货车运用工作不断发展。第 14 条
12、 加快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全面带动货车运用工作,实现以计算机技术为基本手段的信息化管理。凡与货车运用维修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满足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HMIS)技术规范的要求。研制开发的列检设备须具备与 HMIS 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第 15 条 列检所使用的设备、工具、量具等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修、校验。列车自动检查、检测和故障判别、预报、跟踪设备须具备运行状态自动巡检和故障提示功能,每班使用前须进行性能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第 16 条 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的有关技术资料、列检所检查列车的原始资料、报表、账簿须按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须准确、完整,并须妥善保存
13、、便于查询。第 17 条 列检所使用的车辆配件,须符合铁道部颁布或批准的有关图样、技术条件及检修技术标准要求,并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装车使用(含新品) 。第 18 条 有制造、检修标记要求的配件,列检所装车时须有相应标记,其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现车相应修程的剩余质量保证期。列检所在更换配件时,不得使用铁道部规定淘汰的零部件。更换轮对的限度按段修规定掌握,轴承的质量保证期须不低于现车剩余段修质量保证期。列检更换制动梁时,须符合下列要求:同一转向架制动梁型式须一致;不得装用旧型圆钢弓形杆制动梁。第 19 条 本规程涉及的限度须在列检发现异状时确认,数据均按名义尺寸计算,不包括公差。第 20 条 有关轮对
14、、滚动轴承、空气制动部分的运用维修、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程、规则的要求。第三章 列?检?所 列检所的分类、设置第 21 条 列检所分为主要列检所和区段列检所。列检所的设置须满足铁路运输的需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列车到达、始发、中转以及编组工作量、车流方向、机车交路、站场设置、运行区段、线路对车辆运行的要求和车辆检修等条件合理布局,既要保证行车安全,也要防止设点过多或重复作业。1.主要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多或大量装卸货物的车站。2.区段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少或中转列车较多的车站。对分散的装卸点(包括对翻车机翻卸前后的车辆及
15、出入解冻库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的装卸检修点)应由列检所或装卸检修所派驻检车人员负责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维修工作。3.在接近长大下坡道的车站应设置制动检修所。4.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规定为距两局分界点最近的主要或区段列检所。第 22 条 主要列检所及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的设置、撤销和变动均须报铁道部批准;区段列检所、制动检修所、红外线轴温探测站由铁路局按规定根据需要设置,但须报铁道部备案。列检所的技术作业范围及质量标准第 23 条 主要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和中转的列车,区段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的列车和加挂的车辆,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检查、维修。1车轮磨耗、擦伤、剥离、凹下、缺损不超限。2
16、.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外圈、前盖、 承载鞍、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滑动轴承轴箱及配件齐全、作用良好;轴箱盖螺栓无松动。3.侧架、摇枕及一体式构架无裂损,侧架立柱磨耗板无丢失,间隙旁承游间不超限,常接触式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上下旁承无间隙,交叉支撑装置盖板无变形、破损,交叉杆无裂损、弯曲、变形,交叉杆安全链无脱落、折断,交叉杆支撑座无破损、端头螺栓无松动、防松垫止耳无折断,轴箱、摇枕弹簧无折断(转 8A 型转向架重车摇枕圆弹簧每转向架可不超过 1 个) 、窜出、丢失,转 K4 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裂损、斜楔主摩擦板无丢失。4.车钩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钩提杆及座、链齐全,
17、作用良好,互钩差不超限;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母无松动,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螺栓、螺母无丢失。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空重车位调整正确,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无破损;编织制动软管总成、各塞门及手把,缓解阀及拉杆无破损、丢失;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无破损;守车紧急制动阀完整,压力表作用良好。6.闸瓦托吊、制动梁支柱、槽钢及弓形杆无裂损,制动梁吊的圆销、开口销、闸瓦、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安全链无脱落、折断,下拉杆下垂不超限,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U 形插销(螺栓)无折断、丢失。7.人力制动机配件齐全、无
18、破损。8.中梁、侧梁、端梁、枕梁及牵引梁无裂损;中梁、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失效(无 AEI 复示终端及标签读出器的列检所除外) 、丢失。9.车门、车窗无丢失(含守车);车门、平车端板(渡板)折页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罐车卡带无折断;罐体及阀不漏泄。10.空车定检不过期。在确保作业列车达到本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铁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内,调整到达解体、编组始发列车的检查维修范围。第 24 条 区段列检所对中转列车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修。1.消除热轴故障,车轮擦伤、剥离、凹下、缺损不超限。2.下拉杆、固定杠杆、移动杠杆、制动梁
19、吊的圆销、开口销、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3.车钩托梁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丢失,互钩差不超限。4.中梁、侧梁下垂及车体倾斜、外胀不超限。第 25 条 实行机车长交路取消列检技术作业的直通列车,列检所只负责处理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的热轴故障。第 26 条 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的列检所,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范围,但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的作业范围。枢纽地区的小运转列车的作业方式及范围由铁路局自定。第 27 条 固定循环车组,在运行区间内无列检所时,铁路局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检修期限及范围,送就近列检所检修。第 28 条 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客车,列检所技术检查作业时负责检查
20、闸瓦、闸瓦插销、车轮以及与货车的车钩连接状态,制动机性能试验由随车乘务员负责。检查中发现车辆故障时,是否需要扣修,由当地列检所决定。对随车乘务员预报的车辆故障,列检所应积极配合处理。第 29 条 列检所发现车辆故障,应积极组织在列车队内进行维修;但对影响行车安全且在列车队内无法施修的较大故障,或处理故障超过技检时间影响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时,可摘车送站修所或车辆段施修。主要范围规定如下:1.轮对不良需要更换或滚动轴承轴温超过规定,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裂损,密封罩及轴端螺栓脱出;2.侧架、摇枕、一体式构架、轴箱、心盘裂损,侧架立柱磨耗板丢失,轴箱弹簧折断,摇枕弹簧折断超过规定,弹簧托板
21、裂损需要更换;3.交叉支撑装置故障;4.车钩、钩尾框裂损,缓冲器、从板、从板座、冲击座破损;5.主管、支管、制动缸、副风缸、降压气室、工作风缸、加速缓解风缸、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闸调器破损;6.底架各梁裂损、弯曲、下垂超限;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失效、丢失;7.侧柱、端柱、角柱外胀超限;8.空车车门脱落、丢失,棚车门锁扣鼻损坏、漏雨,敞车端门、侧门、地板破损影响装车;9.罐车罐体及阀漏泄,卡带折断;10.车体倾斜超限,底开门关闭不良,常接触式旁承破损、有间隙,间隙旁承游间不符合规定;11.需要铆焊施修的故障;12.脱轨车辆,有撞车、脱轨等痕迹并确认为事故车的车辆;13.守车不良影响运用;14.因车辆
22、结构在列车队内无法施修的故障。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的规定第 30 条 列检所对解体、编组的列车到达后及始发前,须施行制动机全部试验。到达列车所在站须在列车制动机试验结束后,再进行排风作业。主要列检所对中转列车,区段列检所对有调中转列车均施行一次全部试验。区段列检所对无调中转列车施行简略试验。长大下坡道地区和重载列车的制动机试验办法由各铁路局自定。第 31 条 列检所应使用地下风管路进行列车制动机全部试验;无地下风管路或地下风管路因检修、故障等不能使用时,应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全部试验。始发列车利用地下风管路施行制动机全部试验后,连挂机车后只须进行简略试验。装有列尾装置列车的制动软管的连接,有
23、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务人员负责。第 32 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1.全部试验:在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上安装试验用压力表,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试验压力表的压力差不大于20kPa。(1)漏泄试验(到达列车不进行):置保压位或关闭第一辆车的折角塞门,使列车管系保压 1min,列车管压力下降不大于 20kPa。(2)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 50kPa(编组 60 辆以上时为 70kPa) ,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 1min 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 1 min内缓解完毕。(3)安定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
24、 140kPa (列车主管压力为 600kPa 时减压170kPa) ,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同时保压,1min 内列车管压力下降不大于 20kPa。(4)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在长大下坡道前方的列检所或制动检修所进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 100kPa 后保压,在 3min 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2.简略试验:列车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时,将机车制动阀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由列车后部检车员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制动作用,然后向司机显示缓解信号并确认缓解作用。第 33 条 经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闸瓦压力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主要列检所编
25、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因制动故障关闭截断塞门的车辆(以下简称关门车) 。检修回送车及因装载货物关闭截断塞门的关门车,不得超过列车总辆数的 6%(尾数不足一辆时按四舍五入计算) 。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 3 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 2 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列车技术检修时间第 34 条 列车技术检修时间应根据列车技术检修工作量和检修组人数查定。具体规定如下:1.主要列检所:编组列车的到达与始发技术检修时间合计原则上规定为 1h;无调中转列车为 35 min;有调中转列车为 40 min。2.区段列检所:编组列车的到达与始发技术检修时间合计原则上规
26、定为 1h;无调中转列车为 25 min;有调中转列车为 30 min。3.行包快运专列:无调中转列车为 15 min;有调中转列车为 25 min。4.寒冷、长大下坡道或运输不很繁忙的地区和重载列车及列车编组超过 60 辆的区段,可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技检时间。国境站列检所的技术检查及技术交接时间,按有关国际联运协定的规定办理。5.在同一技术检修时间内,到达、始发列车超过列检所的作业组数时,应按车站安排的顺序进行检修,对于待检的列车,列检所与车站双方应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内注明待检时间。6.列车技术检修开始时间以插设好带有脱轨器的防护信号为准,列车技术检修结束时间以撤除防护信号为准。计
27、算列车技术检修时间不包括摘、挂机车时间。红外线轴温探测第 35 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是防范车辆热切轴,保证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红外线轴温探测的运用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管理检修运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车辆热轴预报、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明确职责,确保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的质量和正常使用。第 36 条 红外线检车员遇到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出现下列故障无法预报时,须立即通知列检值班员,由列检值班员向现场通报进行摸轴检查,同时做好有关记录:1.设备发生故障;2.列车在探测站处调速停车;3.停电。第 37 条 列检所须对带轴箱滚动轴承和滑动轴承的车辆手摸轴温检查。总结、推广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滚动轴
28、承故障的经验、做法,提高热切轴防范水平。列车质量监督第 38 条 列车质量监督1.在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须建立技术不良车监控统计分析制度,对通过交接口由邻局进入的列车,要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在到达检查中发现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应将车次、车号、故障部位登入台账,并及时电话通知对方列检所。对方列检所要分析、查找漏检、漏修责任。其鉴定范围规定如下:(1)列车在途中因车辆故障甩车或发生事故;(2)轮对技术状态不良或滚动轴承故障需要更换轮对;(3)关门车、定检过期车、车轮踏面擦伤超限车(以下简称“三车” );(4)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各梁(中梁、侧梁、端梁、枕梁) 、车钩、钩尾框、制动梁裂损,交叉支撑装置
29、故障;(5)车门、车窗丢失,罐体漏泄;(6)事故车。2.相邻两铁路局须建立交接口列检所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列车质量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可由相邻车辆段、铁路分局、铁路局分别组织召开,相邻铁路局车辆处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联席会议,会后应向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报告工作情况。3.每年的 4 月 15 日 8:0016 日 8:00、9 月 15 日 8:0016 日 8:00 在全路各铁路局交接口进行列车质量抽查,重点是“三车”质量。第 39 条 定检车质量监督1.列检所发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定检漏检或检修不良造成的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各梁、车钩、钩尾框、制动
30、梁裂损、交叉杆、轴承等故障时,由发现车辆段处理后,编制客货车故障记录(车统113) ,经车辆段段长、驻段验收室主任签章,一式四份,分别报铁道部、铁路局及责任厂、段。其修复费用向责任单位转账清算,责任单位不得拒付。2.列检所发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定检漏检或检修不良发生各梁裂损、棚车漏雨、罐车漏油、冰冷车冰箱漏水时,由所属车辆段逐级请示铁路局、铁道部,回送责任厂、段修理或由责任厂、段派人处理。3.铁路局、车辆段要建立典型故障统计质量考核制度,确认典型故障,有关数据统计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及时反馈。铁路局要利用运用货车典型故障的有关信息,指导车辆段的货车检修和运用工作。列检所的劳动组织第 40
31、条 列检职工的工作时间须符合国家、铁道部相关法规,列检所的劳动组织须满足运输需要。列检作业方式采用轮班制。列检所的直接生产人员应根据列检所的性质、作业范围、技检时间、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工作量及列车编组辆数,按“以列定组、以辆定人”的原则配备。技术交接所和装卸检修所的检车员应根据运输需要按岗位人员查定。1.列检所的作业方式须满足在技术检修时间内,按质量标准完成列车检查、维修的需要。2.列检所的劳动组织及人员配备,由铁路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列检所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劳动定员标准确定,并充分考虑列检人员当班时间内的合理非工作时间和辅助准备工作时间。3.如到达、始发列车作业较少,中转列车作业较多,列检所可采
32、取混合组作业的方式,在编制列检所定员时,应考虑到达、始发有调中转列车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合理查定。4.寒冷地区及长大下坡道前方列检所,开行重载列车区段的列检所以及线路尽头站的区段列检所,若编组列车或车辆故障较多,检修工作量较大,可按查定的标准适量增加人员。5.红外线检车员和红外线轴温探测站、轴温处理站、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的维修及管理人员配备,应以探测列车的车辆辆次和设备配置为基本工作量,由铁路局自行查定。6.设在国境站的列检所,按国际联运的工作要求配备列检人员和车辆技术交接人员。7.计算列检工作量应以运行图规定的列车数为标准,列车编组辆数为平均编组辆数。并且要考虑现车技术状态的施修工作量和
33、运输组织,据实查定。第 41 条 列检所管理人员和间接生产人员,包括列检所正、副主任、安全教育技术员、记工员、工长、值班检车员,列车制动试验器、电动脱轨器及列车自动检查、检测设备的操作人员,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电动脱轨器、列车试风设备、列车检查、检测等设备的维修人员,空压机司机、汽车司机、材料工、工具管库员、搬运工、充电工、工具钳工、熔接工、锅炉工,由铁路局根据工作岗位,结合工作量配备。列检所的设施、设备第 42 条 列检所应设在车站到发场外侧中部,列检所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到发线轨面标高,如房屋为下线式,待检室所在楼层应有通过站场的栈桥。当线路的有效长度为 850m及以上时,应在站场两侧适当的
34、位置设待检室;列检所在车站的一端时,应在中部和另一端设待检室。1.列检所应根据工作及生活需要设置有关的设备及设施。列检所应配备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自动检查、检测和故障处理的必备工装设备及安装处所;应有值班室、办公室、交接班室、资料室、技术教育室、练功场、灯具和充电室、空气压缩机室、微控列车制动机试验器控制室、红外线设备维修室、钳工间、料具间、贮存室、汽车库、材料库或棚、锅炉房、更衣室、文化活动室、食堂、洗衣间、浴室、卫生间等生产、生活房舍及汽车等交通工具。炎热地区应设防暑凉棚。列检值班室、待检室须安装照明、给排水、空调降温和采暖设施。2.值班室应设在列检所便于?望列车到发的位置。在有 2 个以上
35、到发场的编组站,可根据需要在车站调度楼设列检值班室,以便与车站的工作联系。列检值班室要装备列检现场作业监控、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微机控制脱轨器、车轮踏面故障检测、红外线轴温探测、车辆自动检查与检测、车号复示等显示装置和 HMIS 运用子系统终端,以及微机、数字通讯记录仪、自动电话机、传真机、集中式直通电话机及列检 玫挠邢吖悴臀尴?对讲设备等。3.灯具和充电室内应设灯具存放台、工具台、钳工台、控制台、充电设备和充电台。4.钳工间应设工作台、钳工台、砂轮机及台式钻床等设备。5.实行四班制的列检所还应设置休息间并配备相应的用具。第 43 条 在列检到发作业的线路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应设置带
36、有固定脱轨器(电动或微机控制)的防护装置。列车前后两端的防护距离均不小于 20m,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置带有移动脱轨器的防护装置。第 44 条 主要列检所和每班(12h)到发列车(不包括无调中转列车)8 列以上的区段列检所应设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设备,其中列车试验器和试风接头的数量及其在站场上的位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第 45 条 主要列检所的到达场、到发场及任务量较大的区段列检所应设列检工具材料运输小车轨道,其相邻两线间距应不小于 5.5m,列检作业线为 6 条及以下时设 1 条,6 条以上时设 2 条。在有列检作业的站场上应适当设置材料工具分存箱。第 46 条 只设列检所而未设站修所的站场,
37、可根据需要设有重车架车基础的边修线 1条,边修线直线段有效长度应不小于 60m,并配置料具间和电焊机、架车机具等检修设备。第 47 条 列检作业线路间及线群外侧(距线路中心 3m)应以水泥板填平至轨道底面,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线路应铺设混凝土平头轨枕,线群外侧应设挡碴墙。列检作业到发场两端或一端应铺设横向运输道路,并与列检所道路相通,宽度应为 3.5m 以上,路面应硬化。列检作业现场须设灯桥或灯塔照明设施。列检所应有汽车道路与外界公路相通。第四章 装卸检修所和车辆技术交接所装卸检修所第 48 条 装卸检修所是列检所的派出机构。装卸检修所应设在每昼夜装卸车在 100 辆以上的车站或装卸地点,每昼
38、夜装卸车不足 100 辆但损坏车较严重和实际情况需要的车站或装卸地点也应设置装卸检修所。装卸点比较分散时,应由装卸检修所派出爱车人员巡回检查。装卸检修所的人员按装卸车数由铁路局自定。第 49 条 装卸检修所的主要任务:1.负责进入货场、专用线、专用铁路、厂矿企业装卸车地点监督机查车辆使用情况,监督用车单位合理使用车辆,收集散失车辆配件。2.利用车辆在装卸线上的停留时间对装车前和卸车后的车辆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同时处理对装卸货物或行车安全有影响的车辆故障。3.办理进出厂矿企业专用线的车辆技术交接和损坏车辆的赔偿手续。4.宣传爱车工作,检查爱车制度、车辆技术交接协议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铁路车辆使用规定
39、,违章操作损坏铁路车辆或装卸货物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 50 条 装卸检修所应设工作间、工具材料存放间和休息室,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及相应的生活配套设施。设有翻车机和解冻库的装卸检修所,其房屋根据需要设置。翻车机和散装货物解冻库工作点车辆检修人员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配备。第 51 条 装卸检修所的技术作业范围由铁路局制定。车辆技术交接所第 52 条 在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内进行自装自卸,且装卸量每日平均在 200 辆及以上的地点设路厂(矿、港口、企业)车辆技术交接所。车辆技术交接所的主要任务:1
40、.负责办理出入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爱车宣传工作。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每年须与所在地车辆段签订车辆技术交接协议。车辆技术交接所根据需要可设在铁路与企业专用线或地方铁路相接的站场上。2.车辆技术交接范围按铁道部现行运用车技术条件,由铁路车辆部门和有关的厂、矿、港口、企业、地方、合资铁路、工程临管部门等,在签订车辆技术交接协议中具体确定。未办理技术交接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损坏车辆时,须填写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 ,由双方共同检查确认,签字盖章,作为损坏车辆赔偿清算的依据。第 53 条 车辆技术交接所根
41、据需要可设工作间、工具材料存放间和休息室等,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车辆技术交接所的人员配备标准由铁路局查定。 爱护铁路车辆第 54 条 铁路车辆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爱车工作。在装卸工作量较大、专用线较多的站区或有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的地点,由 酚胗泄?厂矿企业各方成立联合爱车领导小组,领导站区(地区)的爱车工作,定期组织路、厂爱车会议,通报爱车情况,修订爱护车辆协议和车辆技术交接协议,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爱车工作,并对损坏车辆进行统计分析。规定每年 9 月第 1 周为“全国爱车周” ,铁路局要组织好“全国爱车周”的宣传工作。第 55 条 铁路局要对爱车人员颁发“爱车检查证”
42、 ,爱车人员凭“爱车检查证”在爱车区域内进入铁路车辆停留和作业的车站、货场、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单位,进行爱车宣传、检查和监督爱护车辆协议的执行情况和车辆的使用情况,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阻碍爱车人员工作。第 56 条 装卸作业中的爱车工作由铁路部门与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单位共同负责,并严格遵守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货物运输、装载加固的规定和要求。1.装车单位要严格按照货车车种、车型、用途和标记载重装车,装运超限、超长、集重货物时,应严格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道部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超载、偏载、偏重和集重。2.车辆装载的货
43、物需要加温卸车时,严禁用明火烘烤和爆破等方式卸车。3.装卸货物时,严禁拆卸车门、车窗、端板、渡板、侧板和手制动机等车辆配件。罐车装货时,不得将货物流溢在罐体外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货物装卸后,分别由装车或卸车单位负责,将车门、车窗、端板、渡板、侧板、冰冷车冰箱盖、罐车人孔盖、阀盖等关闭良好,并正确调整制动机空重车位置。4.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应适应铁路车辆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使用装卸机械设备作业时,不得损坏铁路车辆和威胁行车安全。第 57 条 厂矿企业新设或增设翻车机时,其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地铁路局的意见,并须将铁路车辆整备所需的维修场地、线路、人员、房屋、交通、通讯
44、工具、生活设施、设备等纳入设计内容。翻车机应满足 GB/T?188182002铁路货车翻车机和散装货物解冻库检测技术条件的要求。翻车机新设投产前、已经投产使用年限满 5 年或大修后投产前,须经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测试、检查,由所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鉴定,合格后将鉴定结果书面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 58 条 翻车机使用单位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段签订车辆检修与技术交接协议,协议应包含车辆技术交接、整备、维修等内容。由于使用翻车机卸车作业需增加的铁路车辆检修人员、交通工具和检修、生活设施,以及车辆维修及检测等所需要的费用,由翻车机使用单位承担。第 59 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应整备,翻车机
45、翻卸后的车辆,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驻人员进行技术检查,检查翻卸车辆技术状态及各部件损失情况,做好故障处理。未经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整修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第 60 条 厂矿企业新设或增设散装货物解冻库时,其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地铁路局的意见,并须将铁路车辆整备所需的维修场地、线路、人员、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生活设施、设备等纳入设计内容。散装货物解冻库应满足 GB/T?188182002铁路货车翻车机和散装货物解冻库检测技术条件的要求。散装货物解冻库新增投产前、投产使用年限达到 5 年或大修后投产前,须经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测试、检查,由所在铁路局车辆处鉴定,合格后将鉴定结果书
46、面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准投入使用。因解冻库解冻货物需要增加铁路车辆检修工作量时,解冻库使用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第 61 条 经散装货物解冻库解冻的车辆须由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车辆配件有无损坏(烧损) ,橡胶制品、轴承油脂有无变质,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有无损坏等情况,未经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第 62 条 任何企业损坏铁路车辆(含事故)时,由负责管辖区域内的车辆段编制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 ,经企业或单位签认后,按规定向责任单位索取赔偿。责任单位不明或列铁路局、铁路分局“其他”责任时,由责任管辖区域内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承担赔偿费用。第 63
47、条 在各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上发生事故造成铁路车辆损坏(或配件丢失) 、脱轨时,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必须及时通知当地有关车辆部门。第五章 专用货车第 64 条 机械冷藏列车、长期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专用罐车、行包快运专列,标记载重 90t 及以上的长大货物车,以及其他指定的专用货车,由铁道部发布配属命令,指定铁路局、指定铁路局、车辆段等负责管理、维修,并根据需要配备乘务检车人员。第 65 条 固定配属的专用货车应按规定涂打配属标记,定期检修原则上均由配属段、专修段负责施修。运用中列检所发现厂、段修接近到期或过期时,在确保安全的前
48、提下,按规定办理回送手续,回送配属车辆段或铁道部指定的单位施修。但标记载重 90t 及以上的长大货物车辅修、轴检到期时,由车辆所在地车辆段按期施修;厂、段修到期时,由铁道部指定的工厂或车辆段施修。罐 车第 66 条 罐车按其用途分为轻油、粘油、润滑油、食用油、水罐、液化石油气、酸碱类、液氯及其他粉状、液态、气体类罐车等类别,并按要求涂有专用标记。第 67 条 石油专列罐车的运用维修:1.石油专列罐车应固定配属。各配属段应设有固定的检修基地,并配备必要的设备,整备及备用车停留线路和整修人员,负责对所属罐车进行辅修、轴检和定期整备。2.配属铁路局、车辆段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有计划地进行检修和整备,防止拆散编组。为保证按期进行整备及入厂、段检修,应按专列罐车周转列数和基本组辆数,在配属段配置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