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和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设区市(韩城市纳入渭南市)以及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党委、政府。第三条 督查工作与考核工作紧密结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督查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第四条 考核工作包括月通报、季点评、半年初评、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包括第三方评估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月通报原则上按月进行,季度末月通报与季点评合并;季点评原则上按季进行,二季度点
2、评与半年初评合并,三、四季度点评与年终考核统筹安排;半年初评在 7 月份开展;年终考核在 11 月开展。第五条 督查考核工作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脱贫攻坚指挥部统筹安排,省扶贫办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2 -第二章 日常督查第六条 督查采取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以专项督查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定期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以日常督查为主的方式,开展常态化实地督查,实现对市、县和省级有关部门督查全覆盖。第七条 督查工作由省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督查定期开展,从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扶贫部门抽调督查人员组建督查组,根据督查内容确定督查方式;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
3、,由省扶贫办专业化督查人员,组建督查组,每组不少于3 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八条 督查围绕总体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展开,重点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脱贫攻坚帮扶体系、重要工作制度执行和重大措施推进情况等。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和先进经验典型。第九条 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政策、规划、计划落实不到位,帮扶体系不完善、工作效果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应现场指出、限期纠正;督查结束时向被督查的市县和有关部门反馈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
4、向省脱贫攻坚指挥部专题报告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3 -第十条 督查结果是对各市、县(区)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及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各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脱贫攻坚工作台账和督查发现问题事项清单,为实施月通报,季点评、半年初评和年终考核提供依据。第三章 月通报第十一条 月通报对象主要指省级“八办两组”和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第十二条 月通报内容主要是晒成绩、曝问题。晒成绩主要包括:1.贯彻中省重大决策新举措;2.实施精准扶贫新模式;3.推进工作中的新经验;4.发现脱贫攻
5、坚新典型。曝问题主要包括:1.中省督查巡查、评估调研等发现并核实的问题;2.各级纪检、检察、审计机关发现并定性的问题;3.中省媒体曝光并核实的问题;4.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强烈并核实的问题;5.民主党派及其他机构监督反馈的问题;6.前期通报问题整改情况。- 4 -第十三条 对设区市的月通报作为加减分项,计入季点评得分;对省级“八办两组”的月通报作为加减分项,计入半年初评、年终考核得分。第四章 季度点评第十四条 季点评对象是全省 10 个设区市及有脱贫任务的96 个县(市、区) ,不涉及省级部门、单位。第十五条 季点评按照各季度工作特点,分季度区别考评。第一季度主要点评安排部署、任务分解、责
6、任落实和措施制定等;第二季度点评与半年初评同步开展,主要点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启动、半年工作进展和质量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第三、四季度点评与年终考核合并进行,主要点评政策执行、项目落地、帮扶重点措施落实、年度减贫任务完成及问题整改情况等。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季点评得分由日常督查、实地考评、工作测评三部分组成,其中日常督查占 20%、实地考评占 50%,工作测评占 30%。实地考评采取市级自查、省级检查(或市际交叉检查)的方式开展;工作测评由省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省级单位对各设区市进行测评。县级季点评得分由市级自查、省级检查(或市际交叉检查)的方式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由省扶贫办确定。- 5 -第
7、五章 半年初评第十七条 半年初评对象是省级“八办两组” 、全省 10 个设区市及有脱贫任务的 96 个县(市、区) 。第十八条 半年初评的主要内容:1.年度工作进展情况;2.政策措施落实情况;3.重点工作推进情况;4.资金安排使用情况;5.月通报、季点评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第十九条 省级“八办两组”得分由日常督查、实地考评、工作测评三部分组成,其中日常督查占 20%、实地考评占 50%,工作测评占 30%。实地考评由省人大牵头组成考核组评价打分;工作测评由考核组通过问卷测评方式,组织市县相关领导打分。第六章 年终考核第二十条 年终考核对象是省级“八办两组”牵头单位、重点工作责任部门、其它帮扶单位
8、;全省 10 个设区市及有脱贫任务的 96 个县(市、区)党委、政府。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分类确定考核内容。1.省级单位。主要考核年度脱贫攻坚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帮扶政策措施落实和工作推进保障机制建设等。对“八- 6 -办两组”牵头单位,重点考核承担任务完成情况、专项和行业扶贫实施情况。对重点工作责任部门,重点考核扶贫职责履行情况。对其它帮扶单位,重点考核包联帮扶成效情况。2.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考核减贫工作成效(含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退出等) ,重大政策执行、重点工作推进、产业发展等重点措施落实, “四率一度” (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脱贫退出准确率、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
9、造入住率、精准帮扶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工作质量,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3.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考核季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贫困村、贫困户帮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大政策执行、重点工作推进、产业发展等重点措施落实, “四率一度”工作质量,各级帮扶干部管理,扶贫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等。第二十二条 年终考核实施1.对省级“八办两组”牵头单位,由省人大牵头实施实地考核、工作测评,形成评价得分。再由省扶贫办综合日常督查、第三方评估结果、 “八办两组”内部考核结果,形成最终考核得分。 “八办两组”内部考核由牵头部门自行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对成员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省级对该部门的考核。2.对省级重点工
10、作责任部门,实地考核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省扶贫办组织市县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测评。以实地考核、工作测评、 “八办两组”内部考核结果为依据,形成- 7 -最终考核得分。3.对其他帮扶单位,按照陕西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执行。第七章 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 省扶贫办综合月通报、季点评、半年初评、年终考核、第三方评估、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等六类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权重,采用加权计分的方式量化形成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综合评价打分详见附件),初步提出年度考核评价等次,报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后,提交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四条 评定结果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鼓励激励、问责追责
11、、容错纠错。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应积极配合省级考核,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对所辖县(市、区)的考核。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 8 -附件 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表设区市 县(市、区) 省级部门“八办两组 ”牵头部门考核对象 考核方式单项考核分年度考核分单项考核分年度考核分 单项考核分 年度考核分重点工作责任部门其他帮扶单位加分 3% 3% 3% 3% 3% 3% 3% 3%月通报减分 3% 3% 3% 3% 3% 3% 3% 3%小计 60 60 小计 100 10 100 10 日
12、常督查 20 2实地检查考核 50 5 100 10 第一季度考评工作测评 30 3 小计 100 15 100 15 100 30 日常督查 20 3 20 6实地检查考核 50 7.5 100 15 50 15 第二季度考评(半年考核)工作测评 30 4.5 30 9 小计 100 35 100 35 100 40 100 100日常督查 20 7 20 8实地检查考核 50 17.5 100 35 50 20 70 工作测评 30 10.5 30 12 30 60八办两组内部考核 /(10) /(10) 季点评第三、四季度考评(年终考核)驻村联户工作考核 40第三方评估 30 100 3
13、0 100 30 资金绩效评价 100 10 100 10 总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9 -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提高贫困退出精准度、实现贫困退出规范化,根据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 ( 陕 办 字 2016 72 号 ) 和 省 委省 政 府 关 于 中 央 对 陕 西 省 2016 年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成 效 考 核 反 馈意 见 和 自 查 问 题 的 整 改 方 案 ( 陕 字 2017 55 号 ) 的 通 知 要 求 ,结 合 陕 西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贫困县退出、贫困村退出、贫困户
14、脱贫。第三条 贫困退出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照贫困退出标准,通过看、查、算、访等方式,据实核查、综合评估、认定报备。第四条 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的基本原则:(一)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 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坚持质量为先,坚决杜绝虚假脱贫和数字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客观真实、经得起检验。(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规范、数据真实、档案完整、过程透明。(三)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省级审核贫困县退出,市级- 10 -审核贫困村退出,县级审核贫困户脱贫,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第二章
15、贫困户退出第 五 条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 5 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当年新识别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贫困户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 “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入户核实调查结果。第 六 条 贫困户退出标准(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 年不变价 2500 元)。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调查年度现价扶贫标准(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布) 。贫困户退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法定统计口径为基础,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对照建档立卡情况进行
16、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二)有安全住房。指贫困户家庭现有住房能保证安全居住,达到 A 级或 B 级标准。农村“C、D”级危房,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建村2011115 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建村2013104 号)规定的标准;或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 11 -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 (发改地区规20162660 号)规定的标准。(三)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指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 (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四)家庭成员全
17、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指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五)有安全饮水。指贫困户家庭饮用水达到安全饮水的标准。安全饮水的标准为: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量为 20 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 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 90%。第 七 条 贫困户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一)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由村“两委”结合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征得拟退出贫困户签字同意,初
18、步确定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 (二)收集信息,核实认定。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按照退出标准,深入拟退出贫困户家庭调查收集贫困户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户家庭有关情况。- 12 -( 三 ) 村 内 公 示 , 申 报 乡 镇 。 对初步核实认定的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在村内公示 7 日,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申报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四 ) 乡 镇 核 查 , 确 定 名 单 。 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最终确定名单并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五 ) 县 级 抽 查 , 乡 镇 批 准 。 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
19、退出贫困户实施入户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户数量的 10%,每个乡镇不少于 30 户。对核查没有异议的,由镇(乡)政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 7 日。对核查有异议的不予退出。( 六 ) 上 报 备 案 , 县 级 标 注 。 次年 1 月,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全县贫困户退出结果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市级扶贫主管部门监督下,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中做脱贫标注。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贫困户退出信息,次年 2 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第三章 贫困村退出第 八 条 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
20、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 7 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 13 -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 “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第九条 贫困村退出标准( 一 ) 贫 困 发 生 率 低 于 3%。 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农村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低于 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 2014 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二 ) 退 出 村 中 脱 贫 户 家 庭 年 人 均 纯
21、 收 入 占 全 县 农 村 居 民年 人 均 纯 收 入 比 重 高 于 上 年 水 平 。 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查认定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由市统计部门测算认定) 。( 三 ) 有 集 体 经 济 或 合 作 组 织 、 互 助 资 金 组 织 。 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集体经济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由县级农业部门认定) 。 ( 四 ) 行 政 村 通 沥 青 ( 水 泥 ) 路 。 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
22、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或水泥)路面。( 五 ) 有 安 全 饮 水 。 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 14 -饮水标准。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六 ) 电 力 入 户 率 达 到 100%。 指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 七 ) 有 标 准 化 村 卫 生 室 。 指行政村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 ;卫生室建设规模不低于60 平方米,原则上配备 1 名或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村(行政村) ,总人口不超过 1000 人,医疗半径不足 5 公
23、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 5 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 ,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管。贫困村纳入移民搬迁规划,实行整体搬迁的,不再考核村级卫生室、沥青(水泥)路、安全饮水等指标,但退出时,县级确定的搬迁规划必须实施到位,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自来水等的贫困村,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第 十 条 贫困村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一 ) 民 主 评 议 , 初 定 名 单 。 每年第四季度
24、后期,乡镇政府结合年度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各村“两委”负责人民主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征得拟退出贫困村“两委”签字盖章- 15 -同意,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 二 ) 收 集 信 息 , 核 实 认 定 。 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拟退出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 三 ) 乡 镇 公 示 , 申 报 县 级 。 乡镇政府对核实认定的脱贫退出贫困村,在乡镇和该村公示 7 日,无异议后,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四 ) 县 级 核 查 , 社 会 公 示 。 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村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
25、查。对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向社会公示 7 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五 ) 市 级 抽 查 , 县 级 批 准 。 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县申报的拟退出的贫困村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村的 10%。对抽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级政府批准退出。 ( 六 ) 上 报 备 案 , 市 级 标 注 。 次年 2 月,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村退出名单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省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下,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备案的退出贫困村做脱贫标注。第四章 贫困县退出第十一条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
26、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 16 -等因素,共 7 项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贫困县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 “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第 十 二 条 贫 困 县 退 出 标 准( 一 ) 贫 困 发 生 率 低 于 3%。 指全县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占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的比重小于 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 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二 )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达 到 当 年 全 省 农 村 居
27、民 人均 可 支 配 收 入 70%以 上 。 贫困县及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省、市统计局等法定数据认定。( 三 ) 通 沥 青 ( 水 泥 ) 路 的 行 政 村 比 例 达 到 97%。 指沥青(水泥)路通到全县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如学校、村委会)的比例必须高于 97%。( 四 ) 农 村 自 来 水 普 及 率 不 低 于 90%。 指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 90%。自来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集中供水,联户水窖和单井供水) ,通过输配水管网将合格的饮用水供水到户的供水方式。偏远山区和严重缺水地区,农户自有的水窖、水井,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
28、准,通过水泵抽取或重力自流到户的,视为通自来水;农户主要生活范围内有供水设备,能够正常使用,视为- 17 -通自来水。( 五 ) 电 力 入 户 率 达 到 100%。 指全县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的农户比例达到 100%。( 六 ) 有 安 全 住 房 农 户 达 到 97%。 指全县有安全住房的农户比例达到 97%。安全住房标准参考贫困户退出标准。( 七 ) 贫 困 人 口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和 大 病 保 险 达 到100%。 指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第十三条 贫困县退出申报条件:( 一 ) “两 率 一 度 ”评 估 结 果 达
29、标 。 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在 95%(含 95%)以上、群众满意度在 90%(含 90%)以上,且错退率不得高于 2%、漏评率不得高于 1%(运用省级第三方评估结果) 。( 二 ) 90%以 上 的 贫 困 村 有 村 集 体 经 济 或 合 作 组 织 、 互 助 资金 组 织 。 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 三 ) 单 项 指 标 达 到 省 级 认 定 标 准 。 其中,贫困发生率指标由省扶贫办审核认定。其他指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承担该项任务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定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认定意见进行抽查复核。以上三类情况有一项未达标
30、,县级不得申报,省级不组织核查验收。- 18 -第 十 四 条 贫困县退出核查程序:( 一 ) 县 级 自 查 。 拟退出贫困县根据脱贫计划,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申报条件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达到脱贫退出标准,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 (附件 1) ,连同脱贫退出书面申报材料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一并报送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计划退出县中需延后退出的,需作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 ) 市 级 初 审 。 根据拟退出县申请,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照退出标准、工作程序和省级第三方评估结果开展核查,初步认定贫困县脱贫结果后,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 ,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请
31、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核查认定(市级初审证明材料见附件 2) 。对当年计划退出但未达到退出条件或延迟提交退出申请的贫困县,作出书面说明。市级初审报告一般在次年 2 月 10 日前提交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三 ) 省 级 审 核 。 接到市级上报的贫困县退出申请后,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于次年 3 月对拟退出贫困县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步骤:1.听 取 汇 报 。 听取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贫困县退出的初审报告、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市、县相关行业部门补充汇报(提供佐证材料) 。- 19 -2.查 阅 资 料 。 对照退出条件查阅市、县相关
32、行业部门,乡镇和村级佐证材料。市县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达标、项目验收、退出等资料,乡镇提供验收年度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认定等资料,村级提供贫困户收入核算、脱贫退出评议等资料。 (贫困退出指标佐证资料清单见附件 3)3.座 谈 交 流 。 深入镇村,召集由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和贫困户、脱贫户、非贫困户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多方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4.抽 样 调 查 。 对计划退出贫困县,直接应用省级第三方评估调查问卷结果,不再安排进村入户调查。对第三方评估中错退率高于 2%、漏评率高于 1%、群众认可度低于 90%的县不予退出。5.
33、实 地 核 查 。 选取 3-5 个单项指标涉及项目(见附件 4) ,实地核查项目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了解项目运行管理和带动群众增收情况,据此对全县脱贫攻坚成效、政策举措完善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6.形 成 意 见 。 结合档案资料审验、项目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结果和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验收意见,核查组集体研究形成核查意见,填写贫困县退出判定表 (见附件 5) ,核查组组长签署核查最终意见。对核查达标的贫困县,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退出名- 20 -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
34、责成市县核查并完善相关手续,在省级核查期内不能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核查组不出具核查意见。( 四 ) 国 家 评 估 。 省级核查结束后,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县进行评估检查。检查无异议的,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第五章 工作责任第 十 五 条 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本级承担的贫困退出核查工作负总责,确保退出结果经得起检验。第 十 六 条 接受核查的市、县、镇、村必须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搞好配合。对在贫困退出中违规操作、干扰核查的,一经核实,核查不予通过,且当年不再组织核查。第 十 七 条 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
35、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虚假脱贫、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 十 八 条 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中、省原有扶持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第六章 附则- 21 -第 十 九 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 件 : 1.贫 困 县 ( 区 ) 退 出 审 批 表2.市 级 初 审 证 明 材 料3.贫 困 退 出 指 标 佐 证 资 料 清 单4.贫困县退出脱贫攻坚项目核查表5.贫 困 县 退 出 判 定 表6.有 关 指 标 解 释附 件 1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市 县(市、区)
36、 退出年度: 年县(区)申请经自查自评,本县(区)各项指标均达到贫困县退出标准,申请退出贫困县序列。县(区)长(签字): 县(区)人民政府(盖章)年 月 日- 22 -设区市初审经初审,该县(区)各项指标均达到贫困县退出标准,可退出贫困县序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盖章)年 月 日省核查组意见经核查验收,该县各项指标均达到贫困县退出标准。核查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意见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盖章)年 月 日省人民政府意见 省人民政府(盖章)年 月 日说明:此表一式 4 份,县(区)扶贫办、设区市扶贫办(局) 、省扶贫办各保存 1份,报国务院扶贫办 1 份。附件 2市 级 初
37、审 证 明 材 料一 、 退 出 核 查 申 请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退 出 县 基 本 情 况 、 扶 贫 开 发 工作 历 史 沿 革 、 脱 贫 指 标 完 成 总 体 情 况 、 退 出 程 序 执 行 情 况 、 市 级 初 审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贫 困 县 退 出 市 级 初 审 意 见 。二 、 退 出 县 核 查 申 请 应 附 县 、 市 行 业 部 门 佐 证 材 料1.市 级 以 上 ( 含 市 级 ) 审 计 部 门 对 退 出 县 年 度 扶 贫 开 发 项 目 的 专- 23 -项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政 部 门 的 资 金 检 查 报 告 ;2
38、.年 末 贫 困 人 口 、 贫 困 村 数 据 由 市 级 扶 贫 部 门 从 全 国 扶 贫 开 发 信息 系 统 中 提 取 并 截 图 提 供 ;3.农 村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及 农 村 总 户 数 由 统 计 部 门 提 供 , 并 由县 扶 贫 部 门 录 入 全 国 扶 贫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并 截 图 提 供 ;4.行 政 村 数 量 、 兜 底 保 障 的 贫 困 人 口 由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提 供 ;5.通 沥 青 ( 水 泥 ) 路 的 行 政 村 证 明 材 料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提 供 ;6.90%以 上 的 贫 困 村 有
39、村 集 体 经 济 或 合 作 组 织 、 互 助 资 金 组 织 ;7.通 安 全 饮 水 、 自 来 水 的 农 户 证 明 材 料 由 水 利 或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8.通 生 活 用 电 的 农 户 证 明 材 料 由 电 力 部 门 提 供 ;9.有 安 全 住 房 的 农 户 证 明 材 料 由 住 建 或 国 土 部 门 提 供 ;10.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和 大 病 保 险 的 贫 困 人 口 由 卫 计 部 门 提供 ;11.核 查 组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三 、 退 出 延 迟 申 请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 延 迟 原 因 、 下
40、 一 步 工 作 方 向 以及 延 迟 退 出 时 限 等 。附件 3贫 困 退 出 指 标 佐 证 资 料 清 单一 、 贫 困 户 退 出 审 核 资 料 ( 当 年 新 识 别 的 , 当 年 不 能 退 出 。 )1.退 出 计 划 与 民 主 评 议 相 关 资 料 ( 村 级 提 供 ) ;2.经 脱 贫 户 认 可 并 签 字 确 认 的 脱 贫 证 明 ( 村 级 提 供 );3.入 户 核 实 工 作 相 关 资 料 ( 村 级 提 供 ) ;4.脱 贫 户 名 单 公 示 相 关 资 料 ( 村 级 提 供 ) ;5.乡 镇 认 定 各 村 贫 困 户 脱 贫 文 件 (
41、乡 镇 提 供 ) ;6.核 查 脱 贫 户 的 组 织 实 施 、 脱 贫 标 注 等 文 件 资 料 ( 县 级 提 供 );7.核 查 组 需 要 的 其 他 材 料 。- 24 -二 、 贫 困 村 退 出 审 核 资 料1.退 出 计 划 与 民 主 评 议 相 关 资 料 ( 乡 镇 提 供 ) ;2.贫 困 村 认 可 退 出 证 明 ( 乡 镇 提 供 ) ;3.贫 困 村 退 出 信 息 数 据 ( 乡 镇 提 供 ) ;4.退 出 村 公 示 资 料 ( 乡 镇 、 村 提 供 ) ;5.县 级 核 查 、 退 出 公 示 资 料 及 退 出 申 报 材 料 ( 县 级 提
42、 供 );6.市 级 专 项 评 估 检 查 资 料 及 退 出 结 论 、 做 脱 贫 标 注 ( 市 级 提 供 );7.县 级 政 府 批 准 退 出 文 件 ( 县 级 提 供 ) ;8.核 查 组 需 要 的 其 他 材 料 。三 、 贫 困 县 退 出 审 核 资 料1.贫 困 县 退 出 申 报 材 料 ( 县 级 提 供 ) ;2.贫 困 县 退 出 信 息 数 据 及 自 查 自 评 材 料 ( 县 级 提 供 );3.市 级 核 查 材 料 、 认 定 结 果 及 申 报 材 料 ( 市 级 提 供 );4.兜 底 保 障 人 口 认 定 资 料 ( 县 民 政 部 门 提
43、 供 ) ;5.市 级 相 关 资 料 ;6.核 查 组 需 要 的 其 他 材 料 。核 查 组 可 审 核 由 市 级 以 上 ( 含 市 级 ) 行 业 部 门 出 具 的 退 出 条 件 达 标 证明 材 料 , 以 及 能 够 反 映 行 业 扶 贫 措 施 的 档 案 资 料 。附件 4贫 困 县 退 出 脱 贫 攻 坚 项 目 核 查 表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覆盖或帮扶贫困群众情况:- 25 -核查人员: 核查组副组长: 核查组组长: 核查日期:附件 5贫困县退出判定表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 3% (是/否) 核查员 1.2014 年末农村人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 人
44、。2.退出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 人。3.退出年末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民政部门认定提供) 人。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0%以上 (是/否) 核查员 项目效益评价:群众满意 度- 26 -1.退出年度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退出年度全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元,70%为 元。三、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达到 97% (是/否)核查员 1.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 个。2.民政部门提供行政村 个。3.核查期间未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 (有/无) ,该村在未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名单中 (有/无) 。四、
4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高于 90% (是/否) 核查员 1.水利部门提供通自来水的农户 户。2.公安部门提供农村总户数 户。3.抽样户数 户,其中通自来水的农户 户。五、未通生活用电的农户 (有/无) 核查员 六、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 97% (是/否) 核查员 1.住建部门或国土部门提供有安全住房的农户数量 户。2.公安部门提供农村总户数 户。3.抽样户数 户,其中有安全住房的农户 户。七、100%的贫困人口(以 在 册 建 档 立 卡 户 为 基 数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是/否) 核查员 1.卫计部门提供参合贫困人口数 人。2.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人口数 人。3.核查期间贫困户参
46、合户人口数 人。八、90%以上的贫困村 (是/否)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核查员 1.农业部门提供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的贫困村 个。- 27 -2.扶贫部门提供贫困村 个。3.核查期间尚无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的贫困村个。九、漏评率是否高于 1%, (是/否) 核查员 抽样贫困户数 户,其中漏评 户。十、错退率是否高于 2%, (是/否) 核查员 抽样贫困户数 户,其中错退 户。核查结果:经核查, 县贫困户脱贫工作(符合/不符合)程序;贫困村退出工作(符合/不符合)程序, (有/无) 个未达到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占全县贫困村比例为 。核查组一致认为,
47、县在退出年度(达到未达到)贫困县退出条件, (可以/应暂缓)退出贫困县序列。核查组组长: 核查组副组长: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附件 6有 关 指 标 解 释一 、 家 庭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 指 贫 困 户 当 年 从 各 个 来 源 得 到 的 家庭 总 收 入 扣 除 有 关 费 用 性 支 出 后 , 最 终 归 家 庭 所 有 的 收 入 总 和 ,按 照 农 村 住 户 人 口 平 均 的 纯 收 入 水 平 。1.计 算 方 法 : 农 村 住 户 家 庭 年 纯 收 入 =总 收 入 ( 包 括 现 金 形态 和 实 物 形 态 折 算 款 ) -家 庭 经 营 费 用
48、 支 出 -税 费 支 出 -生 产 性 固- 28 -定 资 产 折 旧 -赠 送 农 村 外 部 亲 友 支 出 。2.纯 收 入 : 指 贫 困 户 当 年 从 各 个 来 源 得 到 的 总 收 入 相 应 地 扣除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后 的 收 入 总 和 。 按 收 入 的 性 质 划 分 为 工 资 性 收入 、 家 庭 经 营 性 收 入 、 财 产 性 收 入 、 转 移 性 收 入 。( 1) 工 资 性 收 入 : 指 家 庭 成 员 受 雇 于 单 位 或 个 人 , 靠 付 出劳 动 而 获 得 的 收 入 。 工 资 性 收 入 是 指 应 发 工 资 , 包
49、 括 基 本 工 资 、奖 金 、 补 贴 、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和 各 种 税费 。( 2) 家 庭 经 营 性 收 入 : 指 贫 困 户 以 家 庭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行 生 产 筹 划 和 管 理 而 获 得 的 收 入 。 家 庭 经 营 活 动 按 行 业 分 为 农业 、 林 业 、 牧 业 、 渔 业 、 工 业 、 建 筑 业 、 交 通 运 输 业 邮 电 业 、批 发 和 零 贸 易 餐 饮 业 、 社 会 服 务 业 、 文 教 卫 生 业 和 其 他 家 庭 经营 。( 3) 财 产 性 现 金 收 入 :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