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唐山市市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信息化和两化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法所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改善信息化服务环境而开展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面向产业服务与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 ”)共同管理。市财政
2、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工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 -强调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讲究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 “两化融合” 发展 项目 (一)信息化与研发设计融合项目。主要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技术的应用和仿真实验
3、等新型工业研发的应用项目;(二)信息化与生产过程融合项目。主要包括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先进自动化生产控制装备和技术的应用项目;(三)信息化与工业装备融合项目。主要包括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装备整机或核心部件等技术水平的项目;(四)信息化与工业产品融合项目。主要包括提高新型工业产品和传统产品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工业产品附加值的信息化项目;(五)信息化与经营管理融合项目。主要包括应用企业资源计划等提高企业管理能力水平的信息化项目。二、 “两化融合” 公共服 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以信息化手段,面向行业、产业集群(园区)、中小企业等提供信息化公共服务的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具体指:(一)为行业企业提供
4、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等信息化服务的平台;(二)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协同管理等环节所需信息服务的平台;- 3 -(三)为企业提供物流、供应链管理等所需信息服务的平台;(四)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咨询、评估、监理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服务的平台。三、采用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成效明显的其它信息化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支持以单位自筹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三
5、、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并拥有较强的信息化人才队伍;四、财务管理机构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有详细的资金概算和确定的资金来源;五、企业资产负债率在 70%以内;六、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七、市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两化融合重点企业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八、申报通知要求的其它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4 -一、唐山市“两化融合 ”专项资金项目申 报表;二、唐山市“两化融合 ”专项资金项目申 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申报单位概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营业
6、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等;(二)企业两化融合情况。包括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关键业务环节信息化应用、信息化集成应用、两化融合对企业竞争力提升的作用以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三) 项目概要、背景、目的和意义;(四) 项目前期开发情况及所具备的基础;(五)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需求分析、预期效果、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设备和系统的选型、技术路线、组织方式、进度安排、实施期限等;(六) 项目投资概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等;(七)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等指标的计算,项目所能解决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产业链、产业集
7、群、行业、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所面临的突出问题,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三、注册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五、资金概算和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六、其它需提供的资料。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第九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 财政局确定并 发布年度“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第十条 按照分级申报原则,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经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筛选后,联合行文分别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项目单
8、位直接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的相关资料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第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将项目扶持资金下达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市属项目单位,各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6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
9、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已安排专项资金但两年内仍未开展的“ 两化融合” 项目,市财政将收回财政资金。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第十八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年度“ 两化融合 ”专项资金使用的总 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 1 月份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二十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项目,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 2 年的申报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