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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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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10月 1日起将实施2013-07-24 11:51 来源:中国亳州网 作者:雷芳 我要评论( 0) 记者 7月 24日从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今年 10月 1日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权益。准业主们拿到的商品房质量及配套也将更有保障。据了解,目前小区交房只能保证前两者:专业验收只对楼宇是否具备水、电等项目进行验收,不包括永久水电、配套等;而竣工验收则是对房屋质量的验收。一般来说,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子,交房时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就基本符合交房条件。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

2、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规定了综合验收的 10项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等。如果没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就视为验收不过关。新办法还规定,对于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小区需整改,改正后相关部门将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

3、本金不予全额解控。由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一旦业主起诉,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查验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办法细则: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4、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应执行综合查验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业单位的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的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

5、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将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二)是否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三)是否将电话通信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四)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五)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

6、区管理用房建设;(六)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七)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已按照规定落实;(九)各专项工程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质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

7、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取得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文件;(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化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约定交付期限 30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填写综合查验备案表并提交以

8、下材料:(一)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文件;(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三)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四)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告及综合查验备案表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在 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综合查验。综合查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工程项目的图纸资料,以及建设单位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签订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分期进行综合查验,项目全部竣工后办理整体综合查验手续,但应按照规

9、划设计要求,完成分期建设内容和满足基本生活服务功能,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合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应将需要整改事项和内容书面通知相关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待改正后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告。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以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一条 房屋登记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第十二条认

10、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应查验其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查验备案材料。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和建设单位未按照住宅配套合同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代替各专业验收和分户验收,不代替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承接查验。各专业验收单位分别承担相应验收责任。第十六条 综合查验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第十七条 参与综合查验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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