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僑泰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暨補充規定訂定日期:97 年 8 月 29 日修訂日期:99 年 2 月 22 日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本校補充規定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第 2 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二)服務學習:
2、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三)獎懲紀錄。(四)出缺席紀錄。(五)具體建議。本校學生成績考查,除依高級中學成績考查辦法規定外,另依本補充規定辦理。德行評量另依學務處規定辦理。第 3 條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第 4 條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成績考查評量及評分方式依本校學
3、業成績考查評量及評分辦法辦理,如附件一。第 5 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第 6 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及格之成績達四十分以上者給予補考,學校依實際情況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
4、,相關補考實施規定由本校另訂之。未參加補考者視為自行放棄補考權益。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六十分計。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其學期2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一、一般學生:四十分。二、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學生:(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各校定之。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
5、格分數計。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於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學業成績以補考成績或該科目原成績擇優登錄。經補考後成績仍不及格者,得參加重補修。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本校特殊教育推動委員會所規劃之個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評定之。第 7 條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二
6、、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三、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重補修班開課利用寒暑假及例假日及夜間為之,開課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十五人(含)以上開設重補修專班,學分費每學分二百四十元,重補修專班每學分至少上六節課。二、若
7、選課人數低於十五人,開設重補修自學班,學分費每學分二百四十元,自學輔導班每學分至少上三節課。三、重補修專班上課期間,不論事假、病假、公假,凡缺席時數達實際上課時數三分之,則應予扣考,成績以零分計算。四、自學輔導班,參加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喪假及因重病住院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經學校准假者,另予彈性處理) ,否則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重補修、重讀、減修學分、延修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如附件二。第 8 條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由各校定之。定期考查請假規定及成績考查方式與計算,依本校定期考查
8、缺考補考辦法辦理。其辦法如附件三。3第 9 條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減修學分規定: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者,下學期在徵詢家長及學生同意後得由學生申請減修學分;其減修學分數以不超過十學分為原則。申請減修學分之學生,其出缺席比照一般同學考核,其學習場所,悉依學校安排進行。第 10 條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9、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一、學生除因學科成績規定辦理重讀者外,若因其它因素須重讀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二、學生因重讀申請免修,悉依學校規定提出申請,其學習場所及出缺席狀況列入德行評量考核。第 11 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
10、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學科抵免、免修之審查鑑定,由本校另組審查委員會辦理。第 12 條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各校定之。資賦優異學生學科免修鑑定,由本校另組審查委員會辦理。第 13 條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
11、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取得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前二項學生學歷、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國外學歷學科成績鑑定方式,由本校另組委員會辦理之。4育訓練之審查、甄試、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14 條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
12、別輔導。第 15 條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德行評量依學務處規定辦理。第 16 條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請假辦法依學務處規定辦理。第 17 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
13、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第 18 條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第 19 條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教育部規定應修課程及學分數:一. 修業期間學科累計學分數須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且部定核心必修科目 48 學分須全部及格,各組必修科5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每學年學業
14、總平均成績及格。(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目及格學分數須達 120 學分以上(含核心必修科目),選修科目須達 40 學分以上。二. 高中部各組畢業學分對照表如附件四。三.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表如附件五。第 20 條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 21 條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用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第 22 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
15、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前條,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前二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限,並逐年實施。本辦法適用 98 學年度入學高中一年級學生。96、97 學年度入學高中學生之成績考查辦法,依本校訂定之各年度高中部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暨補充規定辦理。第 23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6附件一僑泰高級中學高中部學業成績考查評量及評分辦法補充規定一般學業成績: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平常考(包括作業、隨堂考、平常考、暑期段考、複習
16、考、課堂表現、綜合評量、非紙筆測驗等)佔百分之四十、月考(第一、二次、學科能力競試)佔百分之三十、期考佔百分之三十,成績評量由任課老師依權責處理。重補修成績:重補修成績計算方式:平常成績(含出勤、課堂表現、綜合評量、非紙筆測驗等)原則佔百分之四十、紙筆測驗原則佔百分之六十,重補修學年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計,惟成績評量方式仍可由任課老師依權責彈性處理。7附件二僑泰高級中學高中部重補修、重讀、減修學分、延畢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一次訂定日期:93 年 9 月 01 日二次修訂日期:94 年 2 月 26 日三次修訂日期:95 年 9 月 1 日四次修訂日期:99 年 2 月 22 日一、重補修補充
17、規定重補修時程及實施方式如下:1. 當學年成績不及格者,原則於次一學年辦理重補修,期程時間另行公告。2. 重補修方式以重修專班、自學輔導方式辦理。(1)重修專班開課期間學生缺課除因公、因重病住院、喪假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但總缺課時數(含公假、重病住院、喪假、特殊事故請假)達上課時數二分之一時,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2)自學輔導面授時間參加重補修學生均應出席不得缺課,否則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喪假及因重病住院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經學校准假者,另予彈性處理) 。3. 費用:重修專班每學分上課六節
18、其費用為每學分新台幣 240 元整。自學輔導每學分上課三節其費用每學分新台幣 240 元整。4. 高三畢業班學生之不及格科目,原則於畢業考後辦理重補修,若個人重補修科目太多造成衝堂無法修習,則於次學年度開學後,以隨班附讀方式辦理重補修,學生將以延畢方式處理。二、延畢生補充規定高三畢業班學生,學業成績應修學分總學分數未達畢業標準將造成延畢。延畢學生於次學年度開學後,以隨班附讀方式辦理重補修;延畢生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二年內未取得應修畢業學分,發給修業證明書。三、重讀標準訂定如下:1. 學生學業成績(含國防通識、健康與護理、體育)經補考後,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逾該學年應修學分二分之一者,應辦
19、理重讀。2. 學生除因學科成績規定須辦理重讀者外,若因其它因素須重讀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四、減修學分規定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在徴詢家長及學生同意後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學分數以不超過十學分為原則。8附件三僑泰高級中學定期考查缺考補考辦法一、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並參考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凡在本校肄業各年級學生,因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克參加學校規定之各種考試,經核准給假者,一律依據本辦法辦理補考事宜。二、 凡學生考試缺考經核准給假者,其補考日期、命題閱卷,由教務處統一規定。三、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下列各
20、種考試,經核准給假者,其補考方式,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期中、期末考試因事請假者,由教務處另擇日期統一補考。(二)日常考查、模擬考、複習考因故缺考,由授課教師自行視情況扣分,不另舉行補考。(三)學生 因公、因病 請假,且逾越定期考試結束後三天者,經教務、學務兩處會簽,呈由校長核准者,得免予補考,以實際參加考試次數平均為其定期考查成績;但以一次為限。四、學生各項定期考試之請假,由學務處核准,會教務處登記。五、凡學生未經請假核准擅自缺考者,其成績一律以零分計算,並送學務處按其情節議處。六、本辦法所訂補考,每學期均以一次為限。七、請假補考結果,未達六十分者,依實際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份
21、,按其原因,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之:(一)因重大事故請假缺考(含因本人重病、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准予補考者) ,超過六十分部份,以六折計算。(二)因公請假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八、本辦法提經學科召集人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9附件四僑泰高級中學高中部各組畢業學分對照表組別 核心必修科目學分部定必修科目總學分(含核心科目)選修科目學分畢業總學分數自然組 48 120 40 160社會組 48 120 40 16010附件五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表領域名稱 科目 學分數 備註國文 8語文領域英文 8數學領域 數學 8 6-8歷史 2地理 2社會領域公民與社會 26-10物理 2化學 2自然領域生物 24-6音樂美術藝術領域藝術生活4 任選兩科目共 4 學分生活科技家政生活領域相關科目4 任選兩科目共 4 學分體育領域 體育 4必修學分數總計 48說明:1.生活領域中之相關科目係指計算機概論 、 生涯規劃 、 法律與生活及環境科學概論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