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6155312 上传时间:2019-03-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41111(颁布时间)20050101(实施时间)政府令第 233 号(文号)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奶牛饲养管理第三章 购销管理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经 2004 年 11 月 4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牛奶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牛奶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2、生鲜牛奶,是指从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应当科学饲养、保证质量、公平竞争,稳定产销关系,促进乳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奶业发展的政策,对奶牛规范饲养的投入,应当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培育与引进、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第六条 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鲜牛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鲜牛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奶牛饲养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3、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奶牛养殖小区,进行奶牛规模化饲养。分散养殖户的奶牛应当逐步进入当地的奶牛养殖小区。第八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舍) ;(二)牛舍、牛体和挤奶用具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三)建立饲养卫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 “两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检疫”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四)按照奶牛饲养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饲养;(五)配备与饲养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稳定的无公害饲草基地。第九条 奶牛饲养和挤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奶牛饲养、挤奶等工作。第

4、十条 奶牛饲养使用的饲料和兽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第十一条 奶牛繁育必须选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优质冻精配种,冻精应当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种畜生产企业。禁止使用低劣冻精配种。奶牛养殖场(户)应当积极开展奶牛的选育选配工作,不断提高奶牛的品质,逐步淘汰劣质奶牛。第十二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奶牛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动物免疫标识,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查、监测和防治。第十三条 奶牛养殖场(户)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

5、现患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疫病的奶牛,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制措施。第十四条 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场(户)建立奶牛登记卡,对饲养的奶牛登记造册。奶牛养殖场(户)应当合理配置牛群结构,对奶牛逐一建立档案,并报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奶牛交易应当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染疫病牛不得进行交易。从外地引进奶牛或者奶牛销往外地,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第三章 购销管理第十六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逐步推行机械化挤奶,严格执行挤奶卫生操作程序,预防奶牛乳头感染,防止牛奶污染。盛奶容器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第十七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将生鲜牛奶冷却在 04(含 4)之间,贮存期

6、间牛奶温度应当保持在 07(含 7)之间;没有冷藏设备的场(户)应当在 2 小时内将生鲜牛奶送到收奶站或牛奶加工企业。第十八条 生鲜牛奶收购应体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鲜牛奶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第十九条 牛奶加工企业、收奶站和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遵循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论价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三者之间应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生鲜牛奶的质量、数量、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购销合同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生鲜牛奶自然增长和季节性增长的处理办法;(二)符合

7、国家标准的生鲜牛奶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压级压价收购生鲜牛奶。第二十条 禁止出售和收购下列不符合产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生鲜牛奶:(一)乳腺炎奶和乳房创伤奶;(二)奶牛产犊后 7 天内的初奶及临产前 15 天内的奶;(三)应用抗生素类药物期间和休药期内的病牛的奶;(四)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以及无检疫合格证的奶牛所产的牛奶;(五)没有按动物防疫法规定接受强制免疫的奶牛所产的牛奶;(六)掺水、掺杂以及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和变质的牛奶;(七)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牛奶。第二十一条 收购生鲜牛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收购牛奶相适应的安全

8、、卫生的营业场所;(二)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三)有对生鲜牛奶进行脂肪、比重、酸度检测的设备;(四)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二条 收奶站应当配备生鲜牛奶质量检测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应当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第二十三条 收奶站应当对收购的生鲜牛奶进行检验,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方可收购。购销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调解。第二十四条 牛奶加工企业收购生鲜牛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检查验收,查验奶牛养殖场(户)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证明和“两病”检测报告单。牛奶加工企业不

9、得收购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牛奶,不得拒收符合合同规定的自然增长和季节性增长的生鲜牛奶。第二十五条 外地生鲜牛奶进入本市,应当持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防疫和检疫证明。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奶牛养殖场(户)和牛奶加工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奶业的生产提供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规范化的合同格式并免费提供。第二十七条 奶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协调作用,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牛奶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第二十八条 畜牧、卫生、质

10、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牛奶质量定期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公布。不同层级的相同部门在同一检验期内对同一产品不得重复抽检。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第三十条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报或者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事项,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售和收购不符合产

11、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生鲜牛奶,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和收购,销毁不符合产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牛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收购生鲜牛奶条件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交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奶牛,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奶牛;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检疫证明运输奶牛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

12、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 3 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奶牛养殖场(户) 、收奶站和牛奶加工企业未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妨碍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