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汉局2010300 号关于印发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油田各单位及部门:现将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2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利用国家政策帮助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是指江汉油田住房公
2、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向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委托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中心或受托银行申请并取得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申请贷款的缴存人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第四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3款人发放。发生抵押房产处分时,贷款偿还顺序由中心和受托银行协商确定。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
3、件第五条 凡在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继续缴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两年内,均可申请贷款。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拥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六)同意按照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七)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申请应以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名义提出,单身、离异缴存人在出具中心认可的证明后,可以个人单方名义
4、提出。第七条 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子女以自身名义为父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房屋产权人4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的具结书。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第三章 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分为一手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一手房是指缴存人购买的新建住房及自行建造的自住住房;二手房为办理产权转让的交易房。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可贷额度。非油田矿区一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50 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40
5、万元。油田矿区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20 万元。一手房及二手房可贷额度均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的 80%,同时也不得超过以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35%12(月) 贷款期限。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非油田矿区一手房为 30 年,二手房为 20 年。油田矿区贷款最长期限为 15 年。借款人可贷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第十一条 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状况、购建5住房性质、价格、信用程度、工资水平、收入稳定性等情况综合确定。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贷款
6、期限的调整由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方式分为住房抵押和担保人保证两种。中心和受托银行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具体方式。第十五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受托银行收到中心贷款部门批准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房产,必须手续资料齐
7、全,符合房管部门抵押登记规定,且此前没有设置其他抵押权益,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售房单位应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六条 采用担保人保证担保的,中心办事处收到中心6贷款部门批准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后,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保证担保书。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十七条 办理住房抵押担保的贷款,由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担保人保证方式的贷款,由借款人向中心办事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由中心提供。第十八条 中心办事处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工作,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
8、决定。准予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委托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不予贷款的,说明原因,资料退还借款人。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按照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协议的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和贷前调查。中心相关部门复核后,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予贷款的,说明原因,资料退还借款人。第二十条 中心办事处或受托银行应将审核后全部贷款资料报中心贷款部门备案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并通知借款人。7第六章 贷款偿还第二十一
9、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按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一)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采用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可以向中心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以贷款合同签订时利率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凭受托银行开具的结清贷款凭证,中心出具贷款还清证明,借款人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
10、续和担保人保证解除手续。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章 监督管理8第二十七条 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占管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八条 中心和受托银行应认真做好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中心和受托银行应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等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关法律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隐
11、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借款人擅自改变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四)未经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擅自将设定的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且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的;(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中心和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9(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有损中心和受托银行权益的。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委托银行处理抵押房产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或
12、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的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第三十二条 处理抵押房产或保证人代为清偿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等所需费用;(二)支付处分抵押物等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中心造成的损失;(五)剩余金额交还借款人。处分抵押房产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内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10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
13、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化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制订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明确操作流程,根据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所称政策性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一) 一手房贷款是指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受托银行”) 向在一
14、级交11易市场购买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油田矿区一手房贷款仅指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购买油田房产部门开发或委托其他房地产商开发的集资建房的缴存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二) 二手房贷款是指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在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目前仅对缴存人购买非油田矿区二手房发放贷款。第三条 贷款对象凡在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继续缴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两年内,均可申请贷款。其中购买一手及二手自住住房的起始
15、计算时间为借款人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已办理产权证的为购房发票开票时间;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待房屋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后,以产权证核定时间为起始计算时间。第四条 贷款条件(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借款人所购建及大修住房应具有完全产权。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权属证书;建造、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12的文件;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产权明晰,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借款人应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个人纳税记录,中心和受托银行根据借款人缴存基数等资料予以核实;(
16、四)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受托银行查询、打印个人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六)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住房抵押和担保人保证两种方式提供担保;(七)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联名购房贷款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子女以自身名义为父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房屋产权人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的具结书。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的,如有多个子女,父母只能选择一个子女联名购房,其申请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同时父母还须出具在该笔贷款全13部还清前,同
17、意暂将所购房产全部应继承份额归联名购房子女继承的具结书,直至贷款还清,并进行公证。第六条 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控制,包括最高额度和可贷额度。(一) 最高额度 目前非油田矿区的一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50 万元,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40 万元。油田矿区无论一手房还是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均为 20 万元。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按房屋所在区域参照一手房贷款执行。(二) 可贷额度1、一手房及二手房可贷额度,取下列三项限额标准的最小值作为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金额:(1)不得超过各类贷款规定的最高额度;(2)不得超过以借款人所购房屋总价的 80%,其中二手房房屋总价的认定以
18、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购买非油田矿区自住住房的,还应考虑缴存人个人风险系数计算的贷款额度,缴存人个人风险系数以缴存人参加油田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间(扣除账户封存时间)为依据测算。因授信额度限制而同时申请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在条件成熟时,可办理商转公业务。14具体标准为:缴存时间不足 2 年的,个人风险系数为 0.6;缴存时间不足 3 年的,个人风险系数为 0.5;缴存时间不足 4 年的,个人风险系数为 0.4;缴存时间不足 5 年的,个人风险系数为 0.3;缴存时间不足 6 年的,个人风险系数为 0.2;缴存时间不足 7 年的,个人风险系数为 0.1;缴存时间 7
19、 年以上的,个人风险系数为 0;工作单位在武汉、荆州、万州的缴存人,在当地购房,个人风险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 =所购房屋总价80% (1-个人风险系数 )(3)不得超过以借款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 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款能力系数 12(月)贷款期限。目前职工个人还款能力系数暂定为 35%。2、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支出费用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数额为准,其可贷额度,参照上述执行。(三) 本细则所规定的各类贷款最高额度由江汉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调整确
20、定。第七条 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包括最长期限和可贷期限。15(一) 最长期限 目前非油田矿区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 年,二手房及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超过 20 年。油田矿区贷款最长期限均不超过 15 年。(二) 可贷期限 除不得超过最长期限外,贷款可贷期限还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借款人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放贷的,两种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三) 本细则所规定的各类贷款最长期限由管委会调整确定。第八条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
21、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进行调整,已计收利息不予退还。第九条 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住房抵押和担保人保证两种。(一) 采用住房抵押方式下的贷款,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房产,必须符合房管部门抵押登记规定,不得设置其他抵押权益,也16不得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为保证贷款实效性,中心实行收件放贷,但售房单位必须出具相应的阶段性担保证书。(二) 担保人保证方式是担保人通过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为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借款人应当提供一至若干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人,在担保责任成立至撤销的期间内,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
22、账户余额不得提取和使用。受托银行应与 担 保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订立 保 证 合 同 。担 保 人 保 证 担 保 不 适 用 于 借 款 人 在 非 油 田 矿 区 购 买 、 建 造 、大 修 自 住 住 房 的 贷 款 。第十条 贷款程序(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的,应向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以第三方担保人保证担保的,应向中心办事处提出贷款申请,同时领取贷款申请书 、 贷前调查表等资料。根据贷款种类和担保方式的不同,借款人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一式两份。1、借款人办理一手房贷款、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的,应提供:(1) 所购房屋位于非油田矿区17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
23、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离异的借款人出具由民政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此外离异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分割证明。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子女以自身名义为父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父母及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子女同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联名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3实行收件放贷的, 售房单位出具为借
24、款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阶段性担保证书;4中心开出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连续缴交证明;5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子女以自身名义为父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出具房屋产权人同意将该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的具结书;18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的,父母还须出具经公证的、在该笔贷款全部还清前,同意暂将所购房产全部应继承份额归联名购房子女继承的具结书;6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 所购房屋位于油田矿区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离异的借款人出具由民政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此外离异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分割证明。父母
25、与子女同住且子女以自身名义为父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父母及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子女同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联名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与油田房地产管理处签订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3中心开出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连续缴交证明;194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子女以自身名义为父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还须出具房屋产权人同意将该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的具结书;父母子
26、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的,父母还须出具经公证的、在该笔贷款全部还清前,同意暂将所购房产全部应继承份额归联名购房子女继承的具结书;5申请收件放贷方式的,借款人办理置换、转卖、退房等产权变更手续,由局房改办出具变更单,转中心复核,中心在收到房地产管理处退还借款人的全部贷款后,转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该借款人产权变更手续,并且在借款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之前,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提供阶段性担保;6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借款人办理一手房贷款、以第三方担保人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仅指油田矿区购房):(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离异的借款人出具由民政部门
27、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此外离异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分割证明;父母与子女同住且子女以自身名义为父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父母及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0父母子女同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联名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3)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3、借款人办理二手房
28、贷款、以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应提供( 仅指非油田矿区购房):(1)借款人自行办理的: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离异的借款人出具由民政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此外离异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分割证明。父母子女联名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联名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二手房交易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13出售方名下的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5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6中心开出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连续缴交证明;7父
29、母子女联名购买二手房的,父母还须出具经公证的、在该笔贷款全部还清前,同意暂将所购房产全部应继承份额归联名购房子女继承的具结书;8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除应提供借款人自行办理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外,还应提供:1借款人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代办协议;2由中介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书。4、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离异的借款人出具由民政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此外离异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分割证明;(2)中心开出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连续缴交证明;(3)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30、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2(4)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区、县及以上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5)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施工工程合同及预算方案;(6)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7)不低于已建造、大修完工的自住住房房屋评估价值 30的工程款发票;(8)采用担保人保证方式的,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 贷款初审1、在住房抵押方式下,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认真审核提交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书写规范性
31、,确保各类资料申请人、保证人签名真实有效。(1)在征得借款人同意前提下,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结合返回的贷前调查表等资料,调查其信用状况。(2)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 原件已审” 字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依据中心提供23的借款人缴存状况,进行贷前试算,以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3)借款人办理一手房贷款并实行收件放贷方式的,受托银行应填写抵押登记收件单 ,并将相关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系统。初审通过后,受托银行打印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银行公章;对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2、在担保人保证方式下,由中心
32、办事处人员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并完成贷前信用调查、原件审核、贷前试算及其他初审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住房抵押方式下相关规定。(三) 合同签订1、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由受托银行将初审后的资料送中心贷款部门或中心指定办事处复审,经中心复审批准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资料;未批准的,受托银行收回重报或将资料退还借款人。2、采用担保人保证担保方式的,由中心办事处人员负责核实各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保担保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并通知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四) 抵押登记241、办理一手房贷款并实行收件放贷的,受托银行应指
33、定银行专人负责抵押登记的办理;为明确售房单位对公积金贷款实行收单划款应承诺的相应责任,售房单位必须对每笔公积金贷款单独出具阶段性担保证书;已办理产权证等权属证明的,由受托银行负责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借款人自行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在收到买卖双方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后,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的,中介公司根据委托协议负责代办房产证和土地证交易过户等手续,并将办完的他项权证等相关资料送交受托银行保管。(五) 中心放贷1、中心办事处或受托银行录入、复审借款人全套贷款资料后,送中心贷款部门备案。2、中心贷款部门对送交的全套贷款资料完整性进行备案审核,并在公积金
34、贷款系统中进行信息核对,确保贷款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合规。对符合要求的,中心贷款部门出具放款通知书,随同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银行应及时将放贷资金划入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并通知借款人。第十一条 办贷时间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工作。其中自借款人提交完整贷款资料之日起,中心办事处25及受托银行应在 8 个工作内日完成前期初审、合同签订、抵押登记等工作;中心贷款部门自收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备案审核及放贷工作。第十二条 贷款偿还(一)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
35、方式 :还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 (1+ 月利率) 还款月数月还款额(1+月利率) 还款月数 -1(二) 提 前 还 贷 。 借款人在正常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部份贷款。借款人应提前 15 日向受托银行提出提前偿还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向受托银行签发提前还款通知书 ,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以贷款合同签订时利率计 收 的 贷 款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借 款 人 申 请 提 前 偿 还 部 分 贷 款 的 ,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借 款 人 应 先 偿 还 截 止 还 款 日 当 月 的 应 还 本
36、息 及 罚 息 ;2、 该 业 务 每 年 只 办 理 一 次 , 且 还 款 最 低 限 额 不 得 低 于 1 万元 ;263、 还 款 后 , 由 中 心 和 受 托 银 行 重 新 计 算 剩 余 还 款 期 限 及 月还 款 额 , 借 款 人 应 与 受 托 银 行 签 订 借 款 变 更 合 同 , 作 为 原 合 同的 补 充 合 同 。(三 )贷 款 还 清 。 借 款 人 还 清 全 部 贷 款 本 息 后 , 中 心 根 据 受 托银 行 出 具 的 结 清 贷 款 凭 证 , 出 具 贷 款 还 清 证 明 , 借 款 人 到 房 地 产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抵 押
37、登 记 撤 销 手 续 ; 采 用 担 保 人 保 证 方 式 的 , 到 中心 办 理 担 保 解 除 手 续 。第十三条 贷款监管(一) 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及时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对采取收件放贷办理的抵押物跟踪管理,督促他项权证办理,确保房产抵押合法有效,落到实处。(二) 中心和受托银行应认真做好每月贷款本息回收工作,并通过每月还贷情况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良贷款及时预警,及时催收。对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划扣工资偿还贷款,并汇入中心指定账户。划扣工资额度不得低于借款人每月实发工资总额的 50%。 (三) 建立完善的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份贷款资料保管安全、内容齐全、专人管理、便于使用。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728主题词:印发 住房公积金 贷款 办法 通知 江汉石油管理局办公室 2010 年 11 月 1 日印发 打 字:李晓明 校 对:李 耘 共印 7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