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 铜 陵 市 农 村 产 权 价 格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铜政办2012125 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 年 9 月 19 日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完善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规范农村产权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是指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
2、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农村产权价格进行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系指各类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各类农村产权因抵押融资担保的价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活2动。涉案类农村产权按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农村产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 第五条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执行有关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二)调解、处理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纠纷
3、。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价格 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第三章 价格评估程序第八条 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第九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3书。估价委托书应当
4、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产权证明、证书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取得产权证的
5、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对于土地、林木,根据作物生产的正常定植标准、作物长势、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作价;对于房屋,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根据建造价和折旧情况,评估作价。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经现场勘估后,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第十二条 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
6、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4第十三条 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对以上的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