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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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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已经 2005 年 1 月 11 日市人民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毛小平 二 00 五年一月十六日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锡硕放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硕放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及与净空保护区域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电磁环境保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噪声影响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

2、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 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本办法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 18 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 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第四条 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规划、气象、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城管、发展改革、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机场站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相关管理工作,并按照有

3、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口岸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的高度控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口岸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可能影响机场净

4、空保护的,应当征求市口岸办和机场飞行管制部门以及驻场部队的意见。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机场,市政府须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应当无条件清除。 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

5、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经釆取有效措施后不影响飞行安全的,经市口岸办会同有关单位论证同意,可以保留。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二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 1986)和VHFUHF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的标准审核。国家另有新的标准出台时,应当依据新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

6、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四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LM第四章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需要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

7、日起 3 日内,就升放的地点、时间、高度、种类、数量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拟升放 2 天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向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 1 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升放,并及时向机场飞行管理部门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的,应当及时报告机场飞行管制部门。 第十八条 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确保系留牢固,并有专人值守。第十九条 当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

8、、个人必须立刻报告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飞行管制部门。 第二十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 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 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 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

9、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 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八) 其他影响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周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或者对机场周边水利设施改造不当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二) 设置可能招引鸟类而影响飞行安全的露天垃圾场; (三) 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四) 放飞风筝; (五) 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周围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驱赶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二十五条 市口岸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

10、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物体时,应当立即釆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升放的; (三)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 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升放的。 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

11、条(一) 、(二) 、(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五) 、(六) 、(七)项和第二十三条(一)、( 二)、(三) 、(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口岸办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五) 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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