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49 号(1999 年 12 月 28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住宅装修过程中的抗震设防管理,按照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抗震设计应采用经
2、鉴定准予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杭州市抗震防灾规划中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含有易燃、易爆、易污染、放射性、有毒等次生灾害源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杭州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确定的要求进行选址。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超限高层建筑、超高超层砖混建筑、大型玻璃幕墙等工程的设计和已建工程进行加层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
3、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类管理: (一) 超限高层建筑、超高超层砖混建筑与框支砖混建筑、跨钱塘江大桥、大型城市生命线工程、大型次生灾害源工程、带大型隐框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二) 中、小型城市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工程、大型民用建筑、大型工业厂房、住宅区及高层建筑等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 已建工程的改建、扩建(含加层)和涉及主体结构改动的装修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查把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或复审。负责抗
4、震设计审查的单位(部门)及审查责任人, 应当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审查责任。第八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审查,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甲、乙级设计单位设计的一般工程的方案和初步设计,由该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抗震设计审查;(二) 丙、丁级设计单位设计的一般工程, 由该单位具有抗震设计审核资质的人员负责抗震设计审查。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 高层建筑工程,审查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主要结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抗震构造措施等。(二) 其他建设工程,审查抗震设防标准、结构受力体系和方案是
5、否合理,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等。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审查必须纳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 由设计单位按国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文件。抗震设计审查意见列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对初步设计内容不能反映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按规定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施工图设计。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在建设工程会审时一并进行审查;需要单独进行审查的,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完成。经审查合格的 ,建设单位
6、方可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的, 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另行送审,并负责修改设计和另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第十二条 对未经抗震设计审查和经抗震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第十三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必须通过鉴定单位进行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推广使用。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产权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采取相应的抗震加固措施,并报建设
7、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抗震加固措施未完成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加层。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下列建( 构)筑物 ,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一) 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交通、消防等生命线工程;(二)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三) 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矿企业的厂房设施;(四) 医院、学校设施;(五) 人员相对集中的单层空旷公共建筑;(六)5 层以上(含 5 层)多层砖混结构住宅、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3 层(含 3 层 )以上的空斗墙房屋、承重墙厚度为 180 毫米的房屋 ;(七)30 米以上的砖烟囱;(八) 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九) 在发生地震时容易造成
8、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和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不得擅自破坏工程的原有主体结构。确需改动主体结构的,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设防标准和措施列为检查内容。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9、,并可处以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二)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三)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四) 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并付诸实施的; (二) 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并付诸实施的; (三) 抗震设计未经审查同意, 擅自开工的;(四) 改建、扩
10、建和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五) 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第二十一条 抗震鉴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鉴定任务的;(二) 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的;(三) 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 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质量监督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城镇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