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199969 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 乱收费、乱 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发l99714 号)精神,规范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的征收和管理,切 实减轻 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l 99 8157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章)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
2、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 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 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016 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3、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016 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 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1 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 设单位或其他使用 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4 元专项资金。第六条 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 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水泥生产企 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 费用中列支。(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 2 元收取专项资金
4、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 4 元专项资金。(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 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 4 元墩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 2 计算,由同 级财 政部门核拨对于征收任务完成得好的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对农民建房暂不征收专项资金。第七条 为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 专项资金和专
5、项资 金预收款可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对应上缴省级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专户上划省财政专户 后缴入省库。具体解缴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内设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 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预收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各级散办在向财政部门缴款时,应将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 收款分开缴纳。第八条 为便于交款单位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退款结 算手续,各 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散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后 5 日内,散办持有效退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结算后的专项资金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科目转到“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科目。第
6、九条 各市县实际征收的专项资金中, 10由省级调控使用。各地应缴省级使用的资金通过各级财政专户逐级解缴。各地具体解缴数额由省财政厅与省散办另行下达。年度 终 了,省 财政厅将对各市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省下达解缴任务的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不集中 专项资金。第十条 收取 专项资金和专项资 金预收款必须使用省财 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收据式样附后)。专用票据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由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各 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各地在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时应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交款单位结算后,按 实际缴纳
7、的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同时收回预收款专用收据。预收款专用收据不作报销凭 证第十一条 各级散办要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季报制度,报表格式和报送要求由省散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 须专款专用,年 终结 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四)代征业务费开支;(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 (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 90%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
8、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年度 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各级财 政部门应加 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可参照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用于散 办经费开支的部分,原则上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第十五条 各级散办对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 设备要按国家 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 财 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 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各级散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每日加收 3 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凡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 报省财政 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