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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硕士生招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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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清华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 施 办 法一、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考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统一招生入学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2考生的报考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 9 月 1 日)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具体要求见当年招生简章;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

2、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3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年龄不限。4身心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我校为在职人员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一)中第 1,3,4 各项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 4 年或 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有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 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3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或 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2-本单位和 2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

3、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4属以下两种情况或类似情况的考生不能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考试:(1)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2)工作单位与档案所在单位不一致。(三) 符合下列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1符合(一)中第 1,3,4 各项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 5 年或 5 年以上工作经验,且符合我校具体要求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四)符合下列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

4、中的各项要求;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 13 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以上两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联考录取时,只从参加各项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学校不再为该两类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五)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我校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二、报名报考人员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履行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具体要求及操作方法见当年的招生简章及有关通知。三、考试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3-联合

5、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2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的考试日期相同,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3初试科目在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4初试地点由报考点指定。5初试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并达到招生院(系、所)具体分数要求的考生可参加复试。复试时间、地点及方式待初试成绩公布后通知考生。6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初试合格后,须另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的考试(笔试)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四、体格检查考生复试期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体检要求者不能被录取。五、录取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根据其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

6、况在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宁缺毋滥。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非委托培养硕士生,也可录取为计划外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2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3参加 MBA 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录取为计划外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委托培养硕士生由委托单位提供培养费。4符合推荐免试标准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根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 1 至 2 年后再返校学习。4-5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但我校无法录取的考生可根据考生和校外招生单位的情况调剂到校外招生单位。参加“MBA 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 、 “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录取。六、其 他1学习期间的费用和待遇按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办理。2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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